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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无尝征用土地

征地补偿 2024-06-27 14: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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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具体到哪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无偿征用土地,主要取决于征地的性质和规模: 1.国务院: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于上述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其他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审批权限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支付补偿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综上,只有国家(具体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遵循法定程序,才能无偿征用土地。任何未经合法程序、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征地行为都是违法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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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律角度看,土地征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3. 必须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4. 必须确保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如果地方政府未经授权擅自征用土地,首先,被征地的农民或相关组织可以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其次,他们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征地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当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并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用途、年产值、青苗及附着物等因素来确定。补偿应当确保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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