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权限如何划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0 09:00
人浏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1)使用土地1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2)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 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权限按上述规定执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 ,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