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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土地分配两边落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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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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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重新分配土地,婚后未在男方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女,户口留在本地却被取消分配权。村里的部分耕地因修公路被征用,村社重新调整土地、发放补偿款,但户口未迁出的已嫁妇女却不参加这次调配,也不发补偿款。据村民反映,某村因修公路,致使该村的部分耕地被征用,村社在重新分配耕地时,10多名户口没有迁出的已嫁妇女却不能参加这次土地调配。
  该村5社的杨女士说:“我虽嫁到其他乡镇,但我的户口一直还在本村,村社应该给我分配土地和发放补偿款。我是农民,如果没有土地怎么生活?”据她说,她在结婚后,曾多次要求把自己的户口迁到男方,但对方村社只同意接收户口,不同意重新分配土地,原因是当地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为此,杨女士只好将户口留在本村。
  8社村民李女士无奈地说:“我已经离婚几年了,户口一直在生我养我的村社,但从去年9月到现在,村社进行土地分配时却没我的份,只有儿女的。农民没土地就不好办了,就是到外面去打工也不可能打一辈子。”
  一些村民认为,村社将这些已婚妇女原来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时却没有她们的份,这样分配土地有点不合理。

党支部书记介绍,因为修路,村里部分耕地被征用,加上已出嫁的妇女,一直未把户口转走,导致全村土少人多。于是,全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召开了8次村民大会进行讨论,结果80%以上的村民同意再次分配耕地时,不给已嫁妇女分配和发放补偿款。
 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镇上已经接到村民对此事的反映,由于该村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的,他们也不好干涉,但早已下发了指导性方案。目前,该镇正在进一步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可以按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些具体的事项,但不得与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而北坝镇龙潭村实施耕地再分配的举措,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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