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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征地补偿范围问题浅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0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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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征地补偿范围问题浅析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为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的利益至关重要,若征地补偿标准过高,范围过宽,势必给国家财政上带来负担。

  但一味地强调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忽视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为此,我国应当扩大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将残余地分为损害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金损失补偿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所致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的范围,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中的土地资本及预期收益(k +s ),在土地征用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征地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土地本身、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以及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至于那些通常所受损失的补偿,如残余地分割的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金损失,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所致的必要费用补偿(包括临时租房费用,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等具有客观价值而又能举证的具体财产损失,均未列入补偿范围之中,使得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中缺乏足量的土地资本(k )和土地资本的预期收益(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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