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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地征地手续办理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7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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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用地征地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公共用地通过法定程序收归国有的行为。公共用地征地手续办理程序分为办理用地申请、拟定征地方案、征地审查、征地审核与批复等程序,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公共用地征地手续办理程序

  一、办理用地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二、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

  基本工作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征地审核与批复

  公共用地征地手续办理程序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有关“公共用地征地手续办理程序”的法律内容,征地手续的办理程序是征地的核心内容,也是树立政府公信力的一种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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