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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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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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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1986年5月21日以粤府函(1986)92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者,按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2.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统一按规定处理。”

  4.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5.原第二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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