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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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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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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释:这不是事实,同时保留追究他诽谤公司的权利

  "公司认为我擅自让业主延时交付物管费而让公司受损,我上街也被同事跟踪,我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特向晚报寻求帮助。”6月12日,晚报民声热线接到读者陈x齐的电话反映,随即对此事展开调查。昨(14)日上午,四川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责人刘曦就此事告诉记者,陈x齐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款,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现已被公司除名;陈x齐向晚报反映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是事实,公司保留追究他诽谤公司的权利。

  陈x齐:"我被同事跟踪"

  6月12日下午,记者在宜宾城区南岸某小区见到了当事人陈x齐。在该小区物管办公室,今年18岁的陈x齐说:"我于2005年11月13日进入四川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为公司收物管费、协助业主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公司并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从开发商通知业主接房的时间算起收物管费,所以我一直都是按业主从我手里拿到住房钥匙的时间算起来收取。6月9日,公司刘曦总经理找到我问起此事时,我才知道物管费要从业主接房之日而不是拿钥匙之日起收取。刘总说我没收齐物管费,并让我把没有上交的电费1107元(我肯定是要交的,但我五月份的工资没得到所以暂时没上交)后走人。6月10日晚11时左右,刘总找我谈话,要我把所收的电费交出来,没交出来就不要上楼睡觉。那晚我就在有人看管的另一间办公室里睡到次日8点过。6月11日上午11时许,我坐一辆3路公交车去江北朋友家,公司员工王某也跟着我上了车。到南门桥头时,他拉住我叫我下车。我挣扎着不下,他也就没下。后来我在江北平交道下车,他也跟随我下车并守在我朋友的住宅楼下。当天下午2时许,我从朋友家出来后,见有包括王姓同事在内的三名公司员工都在楼下,他们随同我一起赶车回到了小区。”

  陈x齐12日向记者反映情况时,王某也在场,他说那天两人在车上并没有发生很大冲突。在场的该公司员工胡某说,她于6月11日下午1时左右与公司其他两名员工一起到蜀南派出所报了案,案由为“我公司员工陈x齐工作失误对公司造成损失被开除,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发现其挪用公款1107元”。

  6月13日下午6时半许,被公司除名后的陈x齐收拾好东西离开了他所工作的南岸某小区物管办公室。

  昨(14)日下午,陈x齐告诉记者,他代收的1107元电费没有上交公司,所以他5月和6月共计759元的工资被公司扣发。

  公司负责人:"他挪用公款已被除名"

  昨(14)日,四川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责人刘曦向记者出示了陈x齐的离职申请表,上面所写的离职理由为“因该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款计1107元,现予以除名。”刘曦同时拿出相关证明材料说,1107元是陈x齐代收而没上交的电费,另外查出他还挪用了一名业主装修管理费、建渣清运费599.70元(对于此事,陈x齐告诉记者,那名业主在交这笔费用那天的确是他在当班,但钱并没有交到他手中)。因此,公司已对陈x齐作出处罚决定:陈x齐擅自将物管费交付时间延后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对陈x齐罚款200元,并予以除名。

  刘曦告诉记者,陈x齐所说的公司没有明文规定管费收取时间并不是理由,因为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就规定“物管费从开发商将住房交付业主之日起收取”。在实际操作中,物管费若要从业主拿到钥匙之日算起,则必须要由开发商来承担业主接房到拿钥匙前这期间的物管费。作为收取物管费的专业人员,陈x齐应该熟悉并掌握这些基本的物业管理知识。

  对于陈x齐反映其人身自由被限制一事,刘曦说这不是事实,他在除名前要喝酒打牌都很自由。刘曦说,他的确于10日晚找到陈x齐谈了一两个小时,对其没有积极认识到所犯工作错误而给予严肃批评。至于陈x齐后来在哪里睡的,并不是他所能管的事。刘曦认为,陈x齐给公司造成的失损在先,他还说自己的自由被限制,公司将保留追究他诽谤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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