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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出台措施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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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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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规范太原市两级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程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执行的指导意见》,并于近日起实施。

该意见从15个方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执行进行了规范。太原市中院确立首先要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指导意见》规定了书面或听证两种方法。对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作了细致的规定。启动听证程序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被申请人申请,二是法院决定。

经书面或听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程序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制售不合格产品、环境污染……近年来,生产、流通等领域的违法行为逐渐增多。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多次进行整治,采取过行政处罚等措施, 但除了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外,收效不大。大部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等措施时,如当事人未自动履行,则行政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 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此类案件时,审查与执行程序规定得很少,且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普遍存在着审查不公开、程序不到位、执行不规范的问题,当事人对此时有反映。为了彻底改变这种局面,规范太原市两级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程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施《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规范全市两级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与执行,而且对省、市、区县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会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推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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