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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察机关合力监管监外执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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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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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烟台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公安机关执行刑罚情况的检察官与公安芝罘分局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2010年对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管制犯、剥夺政治权利犯执行刑罚工作要点。

  据悉,今年芝罘的对监外执行犯执行刑罚工作强调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切实落实月核对制度,各公安派出所及时与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科进行新增罪犯资料核对,做到及时掌握信息,建立档案纳入监管,以减少或避免文书送达脱节造成的漏管现象。

  工作要点提出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意见》,对超过三个月不接受监管、不按规定向派出所报到、不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等情况的,要立即建议收监执行刑罚。

  要点还提出根据中央有关单位《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探索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和途径,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做好生活无着落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消除社会不安全因素。

  相关介绍:

  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管制犯、剥夺政治权利犯统称为监外执行犯。这部分人与在监狱或看守所等场所服刑的罪犯不同,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只是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五种监外执行犯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而国家的司法制度设计上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设置人民检察院来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包括监督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犯执行刑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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