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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院依法5月13日对四名罪犯执行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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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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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日,威海市中院依照生效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四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罪犯,依法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并于上午9时执行了注射死刑。

  被执行死刑的四人为:梁某,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犯故意杀人罪;郑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犯故意杀人罪;刘某,男,1976年6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李某,男,1986年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市,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宣判后,罪犯梁某、刘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郑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梁某、刘某、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经复核同意郑某的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梁某、郑某、刘某、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市中院遵照最高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10年5月13日对四名罪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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