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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们好,我是任发明,家住威海,1995年7月因故意杀人罪,而失去自由,在看守所经历了7年多的艰难诉讼,在省高院两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威海中院第三次判处当事人死刑,省高院在经历了1年多的二审中最终判处当事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狱中我以及我的家人多次申诉,均无结果,无人答复。在经历了狱中14年的牢狱之灾后,我出狱了,回到社会的我现在我准备申诉,应该如何申诉?1995年7月因故意杀人罪,省高院在经历了1年多的二审中最终判处当事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应该如何申诉?

刑事辩护 2019-05-15 1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述规定供参考。
  • 故意杀人罪属于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取保候审必须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一般情况,如确实依法不能关押的(如妇女怀孕期间),可以监视居住,严格控制相对的自由,不适于取保候审。
    《刑法》规定了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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