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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触犯刑法被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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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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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1月13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对一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朱某华宣判,一审决定对其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朱某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被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朱某清损失23550元(含已付7000元)。朱某华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告人朱某华以不服判决、裁定为由,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被害人朱某清申请执行后,乐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朱某华故意伤害案的民事赔偿立案执行。从2002年至2009年,乐平市人民法院多次向被告人朱某华执行故意伤害案的赔偿,但朱某华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多次逃避执行,不履行判决,并将位于该市涌山镇的其私有房屋转卖,转卖价款10000元未用于清偿赔偿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今年8月,朱某华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被刑事拘留后,朱某华女儿代表其与被害人朱某清达成谅解协议,一次性付清法院判给朱某清的赔偿款及逾期产生的利息共计2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华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负有赔偿义务的特定主体,在赔偿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将私有房屋转让后却未将价款用于履行赔偿义务,其行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全部履行了赔偿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一审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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