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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4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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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实施查封、扣押这种强制措施时,在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同时,必须当场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当场将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收。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般要写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产地、特种等物品基本信息,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必须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有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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