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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4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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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根据这一规定,安监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十五日内必须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与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必须先行进行审批一样,对查封、扣押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必须先进行审批,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审批表。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审批表样式和制作要求,与查封扣押审批表基本类同,在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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