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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4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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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案件审理的法院也是不一样的,这种分类化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审理案件的效率性。执行案件管辖是司法部门对权利的分级分类。那么关于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一)级别管辖

  (1)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2)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普通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三)特别管辖

  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

 (四)共同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五)移送管辖

  某一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二、执行管辖我国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6条根据执行依据制作主体的不同,在执行案件管辖的确定上采用两种不同的标准,即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其他主体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都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因此,绝大多数的案件实际上是由一审法院执行。由是,我国现行的执行管辖制度可称之为一审管辖制度。

  三、完善措施

  1、依据级别管辖的原则完善我国的执行案件的管辖制度。它只划分上下级法院在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而改变以往把普通管辖的执行案件也统统归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原第一审法院来管辖的陈旧的制度。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原意,也不应该把普通管辖执行案件的任务归由原第一审法院的头上。但在立法条款上,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之后,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所以在执行实践中都把它理解成原第一审法院的任务了。另外还因司法解释没有该条作了同正确及时的解释,执行实践按照“审执结合”制度的旧习惯去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

  2、依据普通的原则来重新确立由执行标的物所在法院管辖和履行行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制度。这样就可以把任何一级法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任何地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设立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国内仲裁机构提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都可在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了。

  3、依据执行债务人住所、居所、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就可以对那些执行标的物所在地不明或者应执行行为所在地不明的执行案件而明确了管辖法院。这一原则是对普通管辖的补充,也很适合执行实践的情况。

  4、依据选择管辖的原则来进一步明确法院对同一执行案件,同时有数个普通管辖权并存时,执行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的管辖权利。

  5、依据地域管辖原则来彻底改变执行权一审判权不分立的局面。我国虽然实行的是业务审判庭与执行机构相分立的制度,即审判权和执行权都由法院行使,便不等于说审判权就是执行权,因为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力。执行权和审判权效力范围都要与国家行政区辖范围相一致。执行权的行使不能超越国家行政辖区划分的范围,但可以不受原第一审法院辖区范围的限制,因为审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的辖区范围有时与执行标的的辖区范围是不一致的。执行实践一再证明,只有实行案件地域管辖的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全国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才能克服“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局面。

  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正确管辖的法院去申述,才可以把问题真正意义上的解决,否则去了无管辖权的法院处理相关问题。虽然我国的执行管辖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我相信迟早有一天我们会迎来健全的法制化社会。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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