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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执行通知书应明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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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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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达执行通知书应明确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但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的期限没有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下达的情况屡屡出现,严重损害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一是一些判决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甚至两年的罪犯由于迟迟未交付监狱执行,到发现时由于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规定,而在本地继续留所服刑;二是在判决时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甚至更短的情况下,如没有明确下达期限,则很容易造成超期羁押。

  因此,笔者建议应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的期限,以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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