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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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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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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职责内容是:
(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行为;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十)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者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二)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十三)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实际上就是受理案件的范围。
监察和仲裁受理案件范围存在交叉。对于监察和监察相互交叉的范围,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到仲裁申诉,还是到监察举报。北京市各区县仲裁和监察的办公地大都就在 同一办公场所办公,或者相距很近。所以,劳动者在仲裁申诉时或在监察举报时可以就具体争议内容咨询了解,以便合理选择是采取仲裁申诉形式,还是采取监察举 报形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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