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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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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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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制定仲裁法时,总结了国内仲裁的经验并借鉴国外仲裁的经验,提出了中国仲裁的三项基本原则,即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仲裁法里主要体现在五个环节上。
  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双方自原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二是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法律对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明确不设地域管辖限制和级别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共同信任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是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的主任代为指定。
  四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五是当事人在开庭和裁决过程中,可以约定公开仲裁或秘密仲裁,也可以约定开庭仲裁或书面仲裁。
  2.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庭应当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的独立原则有助于仲裁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公正、及时地进行。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原则。只要当事人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双方的约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届的情况下,就能在仲裁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熟悉和掌握以上三条原则对于当事人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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