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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人民币存款公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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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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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近年来,不断有公民为在国外定居、旅游、探亲、留学等事项,向公证处申办人民币存款公证和个人收入公证,一些国家也要求公民提供此类公证书。为保证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适应国际民间交往的需要,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同意,公证处可以开办人民币存款公证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证处可以应公民的请求办理赴国外所需的人民币存款公证。
公证人民币存款仅限于证明当事人本人在金融机构的个人定期存款,且已存满三个月。   二、当事人申办上述公证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存款凭证和金融机构的证明;当事人难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公证处可直接调查取证。
公证处应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发现疑点的,必须调查核实。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公证:(1ぉ公款私存的、或非自己所有的存款;(2ぉ活期存款、零存整取存款、存入时间未满三个月的定期存款的;(3ぉ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或私自涂改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有金融机构证明并经查证属实的,公证处可采用证明印鉴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直接调查的或当事人在多家金融机构有存款的,应按所附格式出具实体公证书。   四、公证处办理个人存款公证应当注意保密。在存款到期之前,公证档案应作为密卷保管。   五、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收入情况比较复杂,原则上仍不办理个人收入公证。但我国公民为在国外申请税务减免或社会福利补贴或奖(助ぉ学金的,公证处可办理其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国内的收入公证。其他人员请求办理收入公证的,可为其出具人民币存款公证。
个人收入公证一般应证明当事人的年收入。个人收入应以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为基本依据;对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个人所得税交纳凭证所计算出的收入为准。   六、本通知从下达之日起执行,有关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公民申办在国内使用的人民币存款公证可比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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