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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能按揭 买卖“泡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5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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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无法按揭贷款,合同无法履行,这责任怎么分担?最近,绍兴县柯桥的杜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为此他把房主杨女士推上了仲裁庭,要求按合同赔偿10.8万元违约金。那么,他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据杜先生介绍,去年年底,他在柯桥看上了一套二手房,因为是学区房,他考虑到今后儿子读书方便,便决定买下来。经洽谈,最后以108万元进行交易。去年11月8日,双方签下购房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杜先生先支付20万元购房定金,首期楼款38万元于过户时付清,余款50万则通过银行按揭直接拨入卖方银行账户。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需支付总楼价10%的违约金。

  合同签约当天,杜先生依约交了定金。随后,他开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不料没过几天,银行工作人员通知杜某,称经对这套房子价值等情况进行审查后,不同意发放50万元按揭贷款。杜某无法自行筹集到这笔房款,最后只得放弃买房的念头。之后,杨女士表示最多只能退还20万元定金。

  对此,杜先生却不能接受。他认为,银行不同意贷款是因为杨女士的房子价值等原因,因此责任在杨,而且他为了购买房屋也产生了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杨女士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总楼价10%的违约金。由于杨女士坚持仅返还定金,双方协商失败。杜先生遂依照合同上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杨支付10.8万元违约金。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按揭贷款是否能够办理,涉及到银行对房屋、贷款人资信等诸多方面的审查。由于双方未对按揭贷款的有关事宜进行详细约定,所以,不能认定杨女士违约,不能适用有关违约金的条款。现在按揭不成,双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杨女士退还已收取的定金。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解释,杜先生表示接受杨女士退还定金的说法,并自行撤诉。一起因按揭贷款不成引起的纠纷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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