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也是履行义务的根据。当事人必须自动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解书的生效使仲裁程序终结。
调解一经成立,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所产生的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调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就被确认,这是调解所产生的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三、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
调解一经成立,表明当事人之间争议已得到解决。因此,调解书同仲裁裁决一样,不允许当事人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又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以后,与生效的裁决书一样,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