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8 11:24
人浏览

  在实践中,如果检索报告的结论是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专利权人不服,就无法主动通过任何程序来确认其专利权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从字面上看,出具检索报告是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包括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法院就可以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一款的解释,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如果对检索报告的结论不服,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就对侵权诉讼中止(参见本章中的“实用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的特别举证责任”)。专利权人就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捍卫自己的权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