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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对新颖性宽限期效力及获得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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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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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对新颖性宽限期效力及新颖性宽限期获得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专利法中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不同于优先权,宽限期并不能使该申请的申请日追溯至发明创造的展出日、发表日或者泄露日。宽限期仅仅是在不可避免或者无意识地公开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专利法给予的一个补救措施,其保护是有限的。宽限期内,申请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再公开,或者由他人独立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申请人有可能得不到专利权。另外,专利法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宽限期仅限于申请中国专利,对于申请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专利申请没有效力。

二、专利法中新颖性宽限期的获得程序

获得新颖性宽限期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项或者第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第款规定:“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若要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申请人必须在提出申请时予以声明,否则就不能享受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以上是对专利法中对新颖性宽限期效力及新颖性宽限期获得程序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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