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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便携式电梯”的专利申请,2009年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由于通讯联络上的故障,长久没有接到专利局的函件。我电话询问专利局,却被告知,由于我逾期没有对专利局的第一次实审意见作出答复,案件已经“被视为撤回”,成为“失效案件”了。我提出恢复权利的要求,也被以“逾期”等理由驳回,不予恢复权利。这样,我的这项极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便携式电梯”就被国家专利局宣判了“死刑”。这是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悲剧,也是我国专利法还很不完善的又一个实证。我想在此请教尊敬的律师先生,如果有商家以我的“便携式电梯”未获得专利为理由,在未曾得到我的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实施我“便携式电梯”的技术方案,并将产品投入市场获利,那么,我在“便携式电梯”上的知识产权,还能够得到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条文的保护么?我该怎么维权呢?

2018-09-09 17: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许可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让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按期支付专利年费。否则,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将被提前终止。专利年费应由转让方(专利权人)支付。转让方通过支付年费来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履行自己在合同中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义务。  
    2、交付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实施专利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实施专利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图表等。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帮助受让方解决专利技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协助安装、调试、培训人员等。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使用费。支付使用费是受让方的一项主要义务。  
    2、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即不得超过许可的期限、地域或方式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不得许可合同约定的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 发明专利查询申请流程:
    1.检索同类型专利,可自主检索,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更全面地检索。
    2.准备申请文件,提交进入申请步骤。
    3.获得受理通知书。
    4.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5.公布阶段。
    6.实质审查。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7.授权阶段。
  •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在著作权法第22-23条有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作品引用;为新闻报道引用;媒体刊登其他媒体的文章;媒体播报公众集会讲话;为研究而翻译、复制;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博物馆复制展品;公益表演;对公共场所艺术品进行复制;将原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将原作品改成盲文;用于九年义务教育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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