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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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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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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5)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5)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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