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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专利法律从制度上来讲已经丝毫不落后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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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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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有两个问题,第一,根据现在新实行的《专利法》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进行保密审查,不知道怎么做才能保证保密审查不影响申请人及时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第二,经过一系列的修改,我国的专利制度越来越完善,但是我们跟美国、日本、韩国这些国家的专利制度相比较还有什么差距?对将来还会做什么样的设想和完善?谢谢!

  尹新天:关于第一个问题,《专利法》第四条已经很明确地规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这次修改《专利法》,增加了有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做了具体的程序方面的规定,一方面将忠实地履行《专利法》规定的进行保密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为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尽可能方便的条件。具体体现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如果认为有可能涉及保密的,最迟需要在四个月之内告诉申请人,最迟在六个月时间内要把最后是否需要予以保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这方面做了非常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要尽快完成,如果超过了时限,没有作出通知,也没有做出最后决定,就允许申请人自己向外申请专利,这样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他们向外申请专利的需要是一个很好的保障。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我国1984年制定《专利法》,199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08年进行了第三次修改,经过这三次修改,中国的专利法律已经和世界各国,包括美国、日本、欧洲这些国家的专利法达到了同样的水平。从我国的法律制度上来讲,已经丝毫不落后其他国家。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能力和审查质量来看,现在基本上在世界处于第一方阵的地位。要说差距,主要是我们国民对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方面的意识,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方面还需要进行长期的努力逐步提高广大民众,尤其是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这是我们主要的差距,这样的差距确实不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彻底改观的。(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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