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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仿制和照搬照抄 大洋公司绝不手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2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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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直接盗用名牌商标;假冒产品;抄袭仿制等若干种方式。如何使自己独创的专利及其品牌受到保护,除了求助和依靠技术手段之外我们更要学会应用法律武器。

  但是,现实状况表明,假冒产品和抄袭仿制现象十分猖獗,但由于我国缝机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法院和工商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查处难、认定难、处罚难等原因,受侵犯的品牌多数没有应用法律武器。

  我们此次报道的主人公大洋公司董事长曹忠泉,却拿起法律武器很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我们把这个案例公布于众,目的就是鼓励更多的企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同时也给那些靠造假售假侵权牟利的不法分子一记响亮的警钟。

  一审凯斯曼公司败诉

  今年4月份,原告曹忠泉一纸诉状,以专利持有人的名义把江苏凯斯曼缝制机械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称:其发明并拥有名称为“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的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014575.5?而江苏凯斯曼缝制机械公司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仿制并投放市场。他提供了十条证据证实该专利的真实有效,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并证明凯斯曼的侵权行为属实。

  被告凯斯曼公司辩称,自己所采用的是凯斯曼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余的专利。

  重点集中在对于双方都提供的产品专利上,单独看文字表述,二者着实有较大差异,但是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一审的主要症结集中在对于双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重合的认定上,最后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实证,凯斯曼公司确实从机器的技术特征上构成了抄袭,并大规模地销售侵权产品,进而触犯了法律。

  经过一审判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凯斯曼公司7万元的罚款、停止生产、销毁产品及模具的处罚。

  二审凯斯曼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书于2008年4月25号下达后,凯斯曼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接手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凯斯曼公司于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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