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外国律师进行。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律师事务所同外国的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建 立了业务协作关系,互相协助进行法律事务调查等工作。许多外国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在我国的允许下,也到我国各大城市设立办事处,其任务就是代理在其本国的诉讼或法律事务调查等。因此,律师进行涉外资信调查,可以通过有协作关系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或通过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中国办事处,委托外国律师进行。
(2)委托中国银行进行。中国银行是我国从事外汇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中国银行已同世界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数千家银行建立了业务代理关系,互相代理有关金融业务。律师进行涉外资信调查,可以委托中国银行,由其委托外国代理银行代为调查外商的资信情况。
(3)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我国设立在与我国经贸往来较多的国家的使领馆,一般都设有商务处和商务参赞等机构和人员,他们代表我国政府协调和驻在国的经贸关系,对驻在国的经济法律及 i商企业的状况都非常了解。因此,律师涉外资信调查,也可以请使领馆商务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