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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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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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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1994〕090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确保太平洋信用卡业务迅速、健康发展,现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分、支行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1994年3月21日制订)

  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太平洋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普通卡和金卡都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申请单位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申请个人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凡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卡章程、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务办法办理。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太平洋卡发卡机构。即是经营机构,又有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太平洋卡业务的组织与宣传和市场的开拓与管理;
  (二)对太平洋卡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
  (三)太平洋卡开户、销户以及挂失、止付和授权的处理。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负责办理辖内发卡机构的转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业务;
  (四)办理持卡人持卡购物、消费、转帐和存取现金等业务的核算和对帐;
  (五)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组织、培训、辅导和检查;
  (六)根据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七)制定太平洋卡在本行自动柜员机(ATM)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应用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八)负责透支款项的催收和管理;
  (九)负责保管申领人以个人资金或财产作担保时的抵押品和担保单据;
  (十)负责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专用机具和专用凭证的维修管理;
  (十一)每旬定期向总行传送止付名单(含紧急止付名单,下同)和接收总行下达的止付名单,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送发止付名单;
  (十二)受理持卡人、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回复投诉人;
  (十三)代理外汇卡收单业务和开办发放外汇卡业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做好业务统计工作并及时报送各项报表等。
  二、凡需开办太平洋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专用机具设备等。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和管辖分行会同检查验收,经总行复文批准并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备案,方可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分、支行的发卡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各发卡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专用机具设备和专用凭证、报表,由总行统一订购和制定。未经总行同意,各发卡机构不得擅自订购专用机具设备和印制专用凭证、报表。
  四、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存款专户。太平洋卡存款专户发生透支后,其透支金额通过原帐户贷方红字反映。
  五、发卡机构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所截获的止付卡和伪冒卡应给予奖励,其具体办法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六、个人卡申请人以个人资金或财产提供担保的,其抵押的有价单证和有价值品或经过公证的公证书,须交存发卡机构代为保管,由发卡机构出具证明书交申请人。 [page]
  七、空白卡(含测试卡)、打好的待领卡及作废卡等的领用、颁发、销毁和出入库,各发卡机构均应建立登记簿加以控制。对指定营业机构和特约单位使用的压卡机、空白的存款单、取现单、转帐单和签购单等的保管办法,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八、太平洋卡的凸印内容是识别卡类、清算资金、办理挂失和确定太平洋卡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和编排格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机构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认真编排打卡。
  (一)太平洋万事达卡(Master Card)的凸印格式和内容如下:


格式:
第一行:5 378 3 × ×× × ××× ×× × ×
─ └───┘ ─ └──┘ └────┘ ─ ─
A B C D E F G
第二行:××× ×××
└─────┘

第三行:6×××× ××/××
└───┘ └───┘
I J
第四行:MR.或MS. ×××
└─────┘ └─┘
K L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内容:
  A: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代码;
  B: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给交通银行的代码;
  C:卡种和卡类,0为单位普通卡,1为单位金卡,2至6为个人卡,7为个人金卡,8为本行职工个人普通卡,9为本行职工个人金卡;
  D:发卡机构城市代码(附件八);
  E:持卡人帐号;
  F:主卡和附属卡代码,0至2为主卡,3至9为附属卡;
  G:检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H: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I:发卡机构所在地分行营业部的全国联行行号(每个发卡机构只能用一个联行行号);
  J:太平洋卡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K:MR.(先生)或MS.(女士)的英语缩写;
  L: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
  (二)太平洋威士卡(VISA)的凸印格式和内容如下: [page]
  格式:


第一行:4 910 4 X ×× × ××× ×× × ×
─ └───┘ ─ └──┘ └────┘ ─ ─
A B C D E F G
第二行:××××××
└────┘

第三行:6×××× ××/×× ×V
└───┘ └───┘ └┘
I J K
第四行:MR.或MS. ×××
└─────┘ └─┘
L M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内容:
  A:威士卡国际组织的代码;
  B:威士卡国际组织给交通银行的代码;
  C:卡种和卡类,0为单位普通卡,1为单位金卡,2至6为个人卡,7为个人金卡,8为本行职工个人普通卡,9为本行职工个人金卡;
  D:发卡机构城市代码(附件八);
  E:持卡人帐号;
  F:主卡和附属卡代码,0至2为主卡,3至9为附属卡;
  G: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H: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I:发卡机构所在地分行营业部的全国联行行号(每个发卡机构只能用一个联行行号);
  J:太平洋卡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K:威士卡专用的凸印标志,PV为金卡,CV为普通卡;
  L:MR.(先生)或MS.(女士)的英语缩写;
  M: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
  太平洋卡背面的磁条格式和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太平洋卡的磁条,准确地进行录磁,并及时校验磁条所写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九、太平洋卡专用凭证的种类、格式、联次以及专用登记簿(表)和报表的使用方法,由总行统一规定和制定。


第二条 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操作规则

  一、开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凡注册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均可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用单位卡。 [page]
  (二)凡年满十八周岁且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的有稳定收入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个人,在提供担保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领用个人卡。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申请领用个人卡,应出具发卡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同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三)申领金卡的,除具备申领普通卡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领人信誉好、声誉高且有较强的偿还债务能力,并提供有具备条件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
  2.申领人将其拥有的经过公证处公证的5万元以上的财产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或交存2万元以上保证金者;
  3.对少数社会知名人士申领金卡,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行总经理批准,可免予担保。
  (四)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领用太平洋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还必须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章程(附件三)和申领使用太平洋卡(单位卡、个人卡)须知(附件四、五),同时均须在太平洋卡申请表(附式六、七)上签名、盖章,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发卡机构办理发卡手续,方能成为持卡人。
  (五)申领个人卡的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有三种:
  1.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注册地点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2.个人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必须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有正式户口和稳定收入,并愿为申领人代偿债务。
  3.个人资金、财产抵押担保。申领人用资金担保的,应在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办理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交存金额普通卡不低于5000元,金卡不低于2万元,存期须与太平洋卡有效期限一致。如太平洋卡有效期满,持卡人需继续使用,则该存款由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存单交发卡机构代保管。申领人用财产作抵押的,其抵押品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且不易损坏的财产。抵押品的价值普通卡不得低于1万元,金卡不低于5万元。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应交发卡机构保管。
  (六)认真做好对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以确定是否对申领人发卡的重要依据。
  1.资信调查可以通过电话核实、公函核实、当面核实等形式。
  2.对申领单位和担保单位的资信评估,主要可以从单位性质、规模、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状况、偿债能力和结算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来考虑。
  3.对申领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评估,主要可以从所在单位的性质、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月收入、行为表现和担保形式等方面来考虑。
  (七)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的申领单位或申领人,发卡机构需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带好开户资金和有关证件来发卡机构办理开户和领取太平洋卡手续。单位普通卡的开户起点为5000元,单位金卡的开户起点为1万元;个人普通卡的开户起点为1000元,个人金卡的开户起点为5000元。同时按规定向申领人收取太平洋卡年手续费。对以资金财产作抵押担保的申领人,其开户的处理手续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八)发卡机构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在太平洋卡开销户登记簿(附式十)中进行登记,摘录领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发卡时应建立太平洋卡(单位卡、个人卡)领卡签收簿(附式八、九),做好签收工作,并督促其在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栏”内签上持卡人本人姓名,以严密发卡手续。
  (九)太平洋卡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对第二年太平洋卡年手续费的收取,由发卡机构在持卡人的存款专户中扣收。发卡机构应于持卡人太平洋卡到期前一个半月向其发出换卡通知,对需要继续用卡的,应收回其旧卡,办理换领新卡手续,原帐户可继续使用。换发新卡也须收取年手续费;对不再需要继续用卡的,持卡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在收回其太平洋卡之后,办理销户手续。 [page]
  二、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具体业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受理购物或消费单据的业务处理
  1.指定营业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办事处)收到本机构开户的特约单位送来的进帐单和汇总单(附式一)及签购单(附式四)时,应仔细审核以下内容:
  (1)签购单及其压印的内容是否属于太平洋卡的;
  (2)签购单上有无持卡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特约单位名称或编号;
  (3)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签购单上压印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5)超过交易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
  (6)汇总单和签购单的内容是否一致,结计的金额是否正确;
  (7)手续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如无误,办理转帐。然后将有关单据划往本市的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收到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报单及汇总单和签购单时,应认真核对汇总单上各特约单位的手续费计算是否正确,如有误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同时应认真审查签购单上以下内容:
  (1)所压印的全国联行行号是否为本行的;
  (2)签购单上的内容是否清晰、完整;
  (3)签购单上的有关业务印章是否齐全;
  (4)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5)超过交易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等。
  无误后,由发卡机构区分本市或异地,分别不同情况办理转帐或划转手续。
  (二)办理存取现金的业务处理
  持卡人存取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太平洋卡卡号确定该卡的发卡机构是同城还是异地,对同城存取现金的免收结算手续费;对异地存取现金的,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交通银行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职工,凭工作证在异地存取现金可免收结算手续费。
  1.办理太平洋卡存款时,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该太平洋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2)该太平洋卡是否有被打洞、剪角、毁坏、涂改的痕迹;
  (3)该太平洋卡是否有“样卡”或“VOID”字样等。
  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存款单(附式二)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存款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存款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存款金额、结算手续费、交款金额和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并办理收款及转帐手续。
  持卡人可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太平洋卡存款。存款人须在存款单上正确填写持卡人卡号、发卡地点、姓名、有效期限、存款金额等内容,经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审查无误后,可比照上述做法办理收款及转帐手续。
  2.办理太平洋卡支取现金时,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该太平洋卡的真伪;
  (2)该太平洋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该太平洋卡是否有被打洞、剪角、毁坏、涂改的痕迹;
  (4)该太平洋卡是否有“样卡”或“VOID”字样;
  (5)核对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其本人相符;
  (6)检查太平洋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清晰,与持卡人身份证件上名字是否相符;
  (7)该太平洋卡的卡号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等。
  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取现单(附式三)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取现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取现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取现金额、结算手续费、总额、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和发卡机构或提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上预留签名一致,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同,检查持卡人取现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如超过规定的限额,必须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在索取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将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和太平洋卡留在柜内,取得授权号码后,应将该号码填入取现单有关栏目,在办妥转帐和付款手续后,将太平洋卡及持卡人身份证件等交还持卡人。 [page]
  发卡机构收到划来的报单或附件如有疑问或有缺陷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存款的,应先查询,后记帐;对付款的,应先记帐,后查询,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查询查复登记簿”(附式十三),查询查复书作传票附件。
  (三)办理转帐存取款的业务处理
  1.持卡人以转帐方式办理存款时,可将票据直接交给发卡机构,按票据收妥入帐的原则由发卡机构办理票据托收;如采用汇兑方式办理存款的,可将款项直接划给发卡机构。
  2.单位卡办理销户时,由发卡机构办理转帐,不能支付现金。
  (四)办理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在特约单位、非特约单位购物、转帐或在指定营业机构取现,一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为大额转帐(取现)。由于大额转帐(取现)的金额大、风险大,因此各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授权制度和严密核算手续。
  1.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有关规定
  (1)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和授权,各发卡机构必须填制“太平洋卡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附式十六),同时应通过电传网络进行索权和授权。在电传设备未到位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暂以传真的方式办理索权和授权。
  (2)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授权,必须严格执行两级授权制度,由经办人员与主管人员会同授权,并做好记录。
  (3)当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时,一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应按授权金额,将该款项从持卡人存款专户转入“保证金”户,该款项同时停止计息。
  (4)各发卡机构在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时,索权金额应为转帐(取现)的金额加上应收手续费的金额。其款项的划转必须以电划方式办理。
  (5)在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用太平洋卡往异地转汇时,应视同于汇款业务办理,其收费按异地存款手续费标准收取。当持卡人在异地发卡机构向第三行转汇时,代办行的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按异地大额转帐业务处理,其收费按大额转帐手续费标准收取。代办行与第三地的汇入行按正常的汇款业务处理。
  2.受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1)代办行的发卡机构接到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索权电话,判明该笔交易是属于异地的大额购物或取现时,应迅速填制“太平洋卡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同时须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附式十四),通过电传网张将索权单位提供的信息,立即传往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在电传设备未到位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传真方式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索权。收到授权答复后,也应进行登记,并立即转告索权单位。索权单位专夹保管。大额购物或取现的手续费收取,比照一般购物或取现的业务收费标准办理。
  (2)代办行的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用卡在非特约单位购物、转帐或汇款时,经办人员应按上述做法办理索权,取得授权答复后,请持卡人填写进帐单,注意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收款单位(人)、持卡人(付款人)、转帐用途等内容是否齐全清楚,同时按取现业务的处理手续认真审查有关内容。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转帐单(附式五)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转帐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转帐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转帐单上,填写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收款单位(人)、持卡人转帐金额、手续费(回扣)、总额、身份证件号码、授权号码和代办行发卡机构的名称和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上预留签名一致,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同,在办妥转帐手续后,将太平洋卡及持卡人身份证件等交还持卡人。 [page]
  (3)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接到索权信息后,亦应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并立即审核持卡人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索权金额,看其转帐金额是否超过其存款余额加透支限额,如同意持卡人用卡,须由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上批注意见并签名和加盖业务公章,将答复内容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立即通知索权的发卡机构;如不同意持卡人用卡的,应在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上写明“资金未落实,请勿受理”字样,立即通知索权的发卡机构。索权单批件专夹保管。对转帐(取现)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同意用卡的授权答复后,应按授权金额将该款项从持卡人存款专户转入“保证金”户,将索权单批件作传票附件;俟收到划来的签购单、转帐单或取现单时,直接在“保证金”户中办理转帐。
  如超过正常邮程未见签购单、转帐单或取现单划回,或划回单据的金额小于原授权金额且单据上的授权号码与“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中的授权号不相符时,应及时向持卡人询问情况;对确属授权后未用卡或因其他原因购物、转帐或取现金额小于原授权金额的,应由持卡人书面讲明情况,发卡机构可据此将保证金或多余款转回持卡人存款专户。对购物、转帐和取现金额大小原授权金额的,各发卡机构应及时与代办行联系,查明情况方可受理。
  3.同城的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同城的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和授权,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办理,其具体的业务处理可比照异地的做法办理,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三、挂失与止付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挂失
  1.太平洋卡被盗或丢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有关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的证件,就近向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应交纳挂失手续费。
  2.指定营业机构受理本市或异地卡的挂失申请时,请持卡人填写“太平洋卡挂失申请书”(附式十七),经审查所填写的内容无误后,通过电话向本市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等授权回复后,如同意其办理挂失,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受理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挂失登记簿”(附式十一)并收取挂失手续费。同时将挂失手续费和挂失申请书及时划往本市的发卡机构。
  3.发卡机构受理本市或异地卡的挂失申请时,请持卡人填写“太平洋卡挂失申请书”。本市的,经审核无误后给其办理挂失手续;属异地的,应将持卡人所填写的挂失申请书通过传真传往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得到对方同意受理的传真答复后,在挂失申请书中批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挂失登记簿”。挂失手续费由受理挂失地发卡机构按规定收取。
  (二)止付
  1.发卡机构的授权中心对受理的挂失卡(包括本市卡和本市卡在异地办理挂失的),应立即登记“太平洋卡止付登记簿”(附式十二),并在持卡人存款专户中注明止付标记,按正常的止付名单传送时间向总行编制、报送止付名单。
  2.主卡持卡人主动要求注销其太平洋卡存款专户下的附属卡时,需到发卡机构填写“注销卡申请书”(附式十九),并负责收回需注销卡。单位卡的注销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个人卡的注销须由主卡持卡人凭太平洋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时在原申请表中附属卡申请人栏内,注明“已注销”字样,并将注销申请书附在原申请表后归档保管。
  3.发卡机构的主动止付。由于持卡人违反太平洋卡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或持卡人信誉出现问题,或其他原因发卡机构认为需要止付的,发卡机构由经办人员填制“发卡机构止付太平洋卡审批表”(附式十八),并由主管人员批准后按正常的止付名单传送时间向总行编制、报送止付名单。 [page]
  (三)紧急止付
  1.持卡人在近一、两天内连续提取500元现金六次以上,且已超过透支限额的;
  2.持卡人已办理挂失,但止付名单尚未发出就发现被冒用的;
  3.发卡机构发现由于管理的漏洞已打好而尚未发出的数张太平洋卡丢失的;
  4.持卡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且该卡尚未止付,仍在继续使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各发卡机构应及时向总行发送紧急止付名单,并写明发送的原因,紧急止付名单的发送须经主管人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止付名单的格式和传送
  1.发卡机构应将挂失卡和止付卡编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止付名单”,禁止其继续使用。止付名单是根据卡号顺序编排的,其印制格式如下: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止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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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 4910
4××× ×××× ×××× 4××× ×××× ×××× 3×××
4××× ×××× ×××× 4××× ×××× ×××× 3×××
4××× ×××× ×××× 4×××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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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4×××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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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3××× ×××× ×××× 3×××
4××× ×××× ×××× 3×××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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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止付名单的传送、汇总、核对、印制和分发等,采取由总行汇总,各发卡机构传送、核对、修改、印制并分发的办法。发卡机构对持卡人挂失后又找到的卡和超过有效期限的卡,以及被截获的止付卡,应及时撤销其在止付名单内的卡号,以减少查找止付名单的工作量。
  3.传送的止付名单内容包括“新增加、需撤销和已发紧急止付的止付名单。传送的顺序按卡号从小到大排列。传送的时间为每月三次(6日、16日、26日,遇例假日顺延一天);各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向总行传送;次日上午(遇例假日顺延一天)9∶00至下午17∶00由总行汇总后,由各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
  4.各发卡机构收到总行传来的止付名单后,应立即核对本机构上报的名单是否已列入此次下发的止付名单内,如发现有遗漏或错误等情况,应立即与总行联系,由总行及时通知各发卡机构。如无误,各发卡机构须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全部有效的止付名单,并须在次日营业终了前向本市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发送,发送的方式由各发卡机构自行规定。
  (五)异地挂失后紧急取现的处理
  1.持卡人在异地遗失太平洋卡并在遗失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后,如持卡人急需用款的,发卡机构通过索权向持卡人提供一次性紧急取现服务。
  2.紧急取现只能在挂失的同时提出,并在挂失申请书中写明,属一次性服务,最高限额普通卡为500元,金卡为1000元,并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
  3.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查明该持卡人存款专户确有存款,可授权异地发卡机构办理紧急取现服务。
  4.遗失地的发卡机构取得授权答复后,应在取现单上填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或有关证明文件)、持卡人姓名、取现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取现单上注明“紧急取现”字样和授权号码,请持卡人当面签字后付给其现金。
  (六)遗失后需补领换发新卡的业务处理
  1.太平洋卡持失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要求,为其补发新卡。如发卡机构同意为挂失人补发新卡时,应在其原申请表及开销户登记簿上,按新卡号更改原卡号,并批注补发新卡时间,同时向挂失人收取补卡手续费。
  2.挂失人找到遗失卡,如已补领新卡,旧卡应交回发卡机构,补发新卡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未补领新卡的而挂失人仍想继续使用原卡的,须向发卡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经发卡机构审查同意,挂失人可在十五天后重新使用原卡。发卡机构应在挂失和止付登记簿上注明情况,同时将挂失人的书面说明专夹保管,并凭以办理撤销止付名单手续。 [page]
  四、销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在发卡机构开立太平洋卡存款专户的单位或个人,还清了透支本息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办理销户:
  1.太平洋卡有效期满一个半月后,持卡人不办理更换新卡者;
  2.太平洋卡挂失满一个半月后,又不换领新卡者;
  3.持卡人信誉不佳,多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太平洋卡一个半月者;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太平洋卡一个半月的;
  5.持卡人主动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太平洋卡一个半月的;
  6.持卡人开立太平洋卡存款专户后而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易的;
  7.因其他原因发卡机构认为应该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资格的。
  (二)销户时的操作规则
  1.发卡机构应通知持卡人前来办理销户手续,并尽可能收回其太平洋卡。有效卡无法收回时,应将其进行止付,以减少风险。
  2.发卡机构在办理销户前应与持卡人进行帐务核对,如无误应计算利息,填写或压印取现单,摘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等,并在取现单上注明销户,请持卡人签名后办理付款手续,结清帐户。
  3.对两年内未发生收付的帐户,经联系又查找不到持卡人或担保人的,应将其存款专户中的存款转入“久悬未取款项”。以后,如持卡人来发卡机构支取该笔存款时,应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经调阅原始档案无误后,经主管人员批准,然后办理付款手续。
  4.持卡人因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直系亲属要求办理销户的,应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一个半月后方可办理取款手续;领款人来发卡机构取款时应提供有关证明及领款人身份证件,供发卡机构审核。经审查无误,由主管人员批准后,可以办理付款手续。
  五、计息和收费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存款计息规定
  1.太平洋卡(单位卡和个人卡)存款专户的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利率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日常销户,其利率按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个人以资金作担保的保证金存款,如持卡人在太平洋卡期满后不需要换卡的,其保证金存款按存入日所定存期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如持卡人在太平洋卡期满后需继续用卡的,其保证金存款由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自动转存手续,复利计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发卡机构收到由持卡人签署的取现单、签购单或转帐单办理转帐,发现持卡人存款专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的起息日自发卡机构记帐日起,十五天(含)内按照日息5/10000计息;超过十五天按日息10/10000计息;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20/10000计息。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三)收费规定
  发卡机构办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有关收费标准如下:


太平洋卡业务收费表



┌────────┬──┬──────────────────────┐
│收 费 项 目 │单位│ 收 费 标 准 │
├────────┼──┼──────────────────────┤ [page]
│1.年手续费 │每卡│单位普通卡20元,单位金卡100元,个人普通│
│ │ │卡10元,个人金卡50元。 │
├────────┼──┼──────────────────────┤
│2.挂失手续费 │每卡│普通卡20元,金卡40元。 │
├────────┼──┼──────────────────────┤
│3.补发新卡手续费│每卡│单位普通卡20元,单位金卡100元,个人普通│
│ │ │卡10元,个人金卡50元。 │
├────────┼──┼──────────────────────┤
│4.异地存款手续费│每笔│千元以下按存款金额的1%收取,不足1元的收1│
│ │ │元;千元(含)以上均收10元。 │
├────────┼──┼──────────────────────┤
│5.异地取现手续费│每笔│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 │
├────────┼──┼──────────────────────┤
│6.特约单位手续费│每笔│按交易金额的1~4%收取。 │
├────────┼──┼──────────────────────┤
│7.大额转帐手续费│每笔│按转帐金额的1‰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 │ │。 │
└────────┴──┴──────────────────────┘



  (四)收费的业务处理
  1.太平洋卡的年手续费(包括补卡和换卡),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太平洋卡”印刷工本费和业务推广费用。发卡机构在发卡后收回的年手续费中可冲减向总行领取卡片时所垫付的款项。
  2.挂失手续费和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办理业务时的结算手续遇。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有关业务处理如下: [page]
  (1)指定营业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须通过“暂收款项”过渡,每日随“挂失申请书”、“存款单”或“取现单”一并划往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和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该项费用,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挂失手续费由代办行发卡机构收取,直接进“手续费收入”;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按代办行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进“手续费收入”;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存款单”或“取现单”一并划转。
  3.特约单位手续费,是按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费率计算的,是发卡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为其办理转帐、扩大销售、减少现金的清点等业务的回扣。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办事处、分理处)有关业务处理如下:
  (1)指定营业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该项费用通过“暂收款项”过渡,每日随“汇总单”和“签购单”一并划往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该项费用和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该项费用,按代办行发卡机构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签购单”一并划转。
  4.大额转帐手续费,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为其办理在非特约单位购物或转帐业务的回扣。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按代办行发卡机构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转帐单”一并划转。


第三条 对特约单位的管理及有关规定

  一、特约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受理太平洋卡协议书”(附件六),执行“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程”(附件七);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内部管理完善,遵守结算纪律;
  (三)接受发卡机构组织的太平洋卡业务培训,经办人员能够正确掌握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操作规则;
  (四)具备索要授权的通讯条件。
  二、为特约单位提供的服务
  (一)做好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经办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及时向特约单位提供办理太平洋卡业务所必需的机具设备、专用凭证及受理太平洋卡标志等业务用品,有条件的话实行上门收单服务。
  (三)经常保持与特约单位良好的联系,及时向特约单位介绍或通报有关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新情况和新规定。
  (四)按时寄送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和及时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手续。
  (五)收集与征求各特约单位提出的问题、要求、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和处理。接到特约单位的投诉书,应尽快给予圆满答复。
  三、对特约单位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特约单位管理档案。主要包括:特约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机具设备和业务用品的使用情况。要根据特约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与发展,不断修改、更新档案,并做出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建立特约单位机具设备和业务用品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与维修制度。对销售点终端(POS)等贵重物品应要求其专人保管与维护。
  (三)经常检查、监督特约单位的经营情况,对违反“受理太平洋卡协议书”和不按“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的有关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中止或取消其成为特约单位的资格及其他必要措施。
  (四)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编号规则
  我行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统一按下列格式编号:


6×××× × ×××× [page]
└───┘ ─ └──┘
A B C



  A: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
  B:单位类型:


0.发卡机构;
1.储蓄网点;
2.饮食、服务业、娱乐场所;
3.宾馆、饭店;
4.商场、商店;
5.机场、车站、码头;
6.首饰店、工艺品商店;
7.个体经营户;
8.其他;
9.自动柜员机(ATM)。

  C:同类型储蓄网点或特约单位的顺序号。
  四、对特约单位手续费费率的规定
  各发卡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信用卡业务不同行业最低回扣比率,参照以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手续费。


(一)饮食、服务业(指餐馆、文娱场所) 2.5~4%
(二)宾馆、饭店 3~4%
(三)百货(指零售商业) 1~3%
(四)交通运输业(指民航、铁路、港口) 1~2%
(五)首饰、工艺品、美术品 4%
(六)私营企业 3~4%
(七)其他 1%


>
  如其他发卡行已同某单位签约,我行与该单位签约时亦应比照其他发卡行所定标准向该单位收取手续费,一般情况下我行不应低于先签约的其他发卡行所定的手续费标准。


第四条 授权及风险的管理和规定

  授权是对持卡人超限额购物、消费、转帐或取现及其他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也是太平洋卡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控制超限额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向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提供一种有效的审批手续,也是防止诈骗,保证银行资金安全和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一、授权机构及职责
  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的授权机构目前暂定为二级:发卡机构授权中心和管辖分行授权中心。
  (一)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的职责范围
  发卡机构授权中心应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节假日亦同)。在开办太平洋卡业务的初期,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其它原因,确实有困难的,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夜间授权可采取移动电话配便携式电脑或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两种方式来安排授权时间。其职责为: [page]
  1.对发卡机构所发行的太平洋卡不论是在本地或到异地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时,应给予明确的授权答复。
  2.所有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太平洋卡在本地的特约单位及指定营业机构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时,对超过交易限额的,负责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索要授权,在与异地发卡机构授权中心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可通过其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进行转授权,然后将发卡机构给予的授权答复转给索要授权的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本市发卡机构无权对异地发卡机构所发太平洋卡的授权作出批准或拒绝的答复。
  (二)管辖分行授权中心的职责范围
  管辖分行授权中心应提供二十四小时的授权服务(节假日亦同)。除具备一般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的职能外,同时还要负责辖内各发卡机构的转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业务。其职责为:
  1.当辖内各发卡机构无法与异地发卡机构取得联系或异地发卡机构无法与辖内某发卡机构联系时,可直接向其管辖分行的授权中心请求办理转授权,管辖分行授权中心应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索权申请资料,同时向发卡机构征询授权,得到答复后,再转告代理机构。
  2.在转授权也无法办理的情况下,为维护太平洋卡的信誉,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代为授权。对代授权业务的办理,要先查询总行下发的止付名单(包括紧急止付名单)、了解交易性质等内容,代授权的限额为500元(指超过各卡类透支限额部分),并应于代授权的次日将代授权交易内容通知辖内的发卡机构。
  二、授权设备的配备
  为了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转帐或取现的便利,加强服务工作和保证授权业务的顺利进行,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授权业务专用的电脑终端、国内直拨电话(两部)、电传设备、传真机和复印机。电话主要用于办理本市的授权业务,在电传网络未开通或电传设备发生故障时,也可用于办理异地发卡机构之间的授权业务<不含大额转帐(取现)>。电传设备主要用于办理异地发卡机构之间的大额转帐授权业务。传真机和复印机在电传网络未开通或电传设备发生故障时,用于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授权业务。
  三、授权人员的配备及职责
  各发卡机构还应配备专职的授权经办人员办理授权业务,授权人员不能参与日常的票据输入、复核和帐和处理,同时还须接受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咨询,所以授权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
  (一)授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本行的各项制度,业务技术熟练,有独立处理一般业务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热受本职工作;
  (二)接受客户的业务咨询应热情、礼貌,解答问题耐心、周到;
  (三)严格掌握授权限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授权。对交易金额超过透支限额,但信用状况良好的持卡人和交易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业务须报经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授权;
  (四)接到索权信息,应认真做好授权记录并以最快的速度答复授权请求;
  (五)值班授权人员遇有超出权限或自己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反映解决;
  (六)发现止付卡或伪冒卡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七)对授权系统的密码及本人的授权代号须保守秘密,并应妥善保管好各种授权资料;
  (八)值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九)对授权专用电话及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十)对实行二十四小时授权值班的授权中心,其授权人员应做好交接班记录和授权数据的备份工作;并指派专人定期维护、保养授权设备,确保授权业务的顺利进行。
  四、授权业务的有关规定和交易限额
  (一)有关规定 [page]
  各发卡机构应严格要求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本市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1.持卡人一次购物、消费或取现金额超过规定的交易限额;
  2.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含)以上购物、消费或取现,其金额合计超过交易限额;
  3.对交易或其他方面有疑问。
  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遇有上述情况,但未向发卡机构索权或未得到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的,不得擅自受理持卡人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
  (二)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是发卡机构根据特约单位和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信誉程度,分别不同的特约单位和卡种,分别授予特约单位和持卡人每次用太平洋瞳购物、消费或取现的交易限额;对各特约单位具体的交易限额L度,分别不同的特约单位和卡种,分别授予特约单位和持卡人每次用太平洋瞳购物、消费或取现的交易限额;对各特约单位具体的交易限额,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的行业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本规则所规定的最高限额。超过交易限额的业务,须经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用卡后,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方能受理。交易限额由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掌握,不应向社会和持卡人宣传。


太平洋卡交易最高限额表



┌─────┬────────────────────────────┐
│ │ 交 易 内 容 │
│ 卡 类 ├──────────────┬─────────────┤
│ │ 每次购物或消费的限额 │ 每次取现的限额 │
├─────┼──────────────┼─────────────┤
│单位普通卡│ 5000元 │ 500元 │
├─────┼──────────────┼─────────────┤
│单位金卡 │ 10000元 │ 1000元 │
├─────┼──────────────┼─────────────┤
│个人普通卡│ 2000元 │ 500元 │
├─────┼──────────────┼─────────────┤
│个人金卡 │ 5000元 │ 1000元 │ [page]
└─────┴──────────────┴─────────────┘



  五、授权业务的操作规则
  发卡机构的授权人员接到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索权信息,将其提供的资料,按规定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然后根据持卡人卡号中的城市代码确定持卡人的发卡机构在同城或异地,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索权的发卡机构接到授权答复后,也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地将答复内容转告索权单位。
  (一)电话授权程序
  电话接通后,发卡机构应要求索权单位报告下列内容:
  1.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
  2.太平洋卡的卡号:×××× ×××× ×××× ××××;
  3.太平洋卡的有效期:××年××月;
  4.持卡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5.交易的内容:购物、消费或取现;
  6.交易的金额:0000.00元;
  7.如果不是超限额的授权,应说明是对何种问题申请授权。
  发卡机构收悉后,应立即查阅持卡人档案资料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选择下列内容之一作为明确的答复。
  1.我行同意这笔交易,授权号码是:××××××。
  2.我行拒绝这笔交易,理由是:
  (1)此卡为伪冒卡,请没收;
  (2)此卡为过期卡,请勿受理;
  (3)此卡为止付卡,请没收;
  (4)此卡超过透支限额,请勿受理。
  3.暂时无法答复,我行将于××分钟后主动与你单位联系。
  4.余额不足,只能允许0000.00元交易,请问持卡人是否接受。
  授权号码应是六位阿拉伯数字,为确保安全,严守秘密,授权号码的编制方法由计算机随机产生,夜间授权采用移动电话方式处理的,授权号码的编制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总行不作统一规定。
  (二)电传授权程序
  电传授权按以下格式办理:
  TLX NO ×××××
  (电传号:×××××)
  FM BC ×××× CREDIT CARD DEPT
  (自交通银行×××行信用卡部)
  RE AUTH FOR BC RMB CREDIT CARD
  (关于交通银行人民币信用卡授权)
  C×××× ×××× ×××× ×××× EXP ××/××
  (卡号:×××× ×××× ×××× ×××× 有效期:××/××)
  CASH/PURC/TRANSFER ¥ 0000.00
  (取现/购物/转帐 人民币0000.00元)
  PLS CODE US+ ?(不关机)
  (请给予授权号码?)
  发卡机构收报后立即给予“MP”(稍等)信息,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在下列内容中选择其一答复对方:
  1.CODE FOR ¥0000.00 IS××××××


(授权号码:×××××× 人民币:0000.00)

  2.REJECTED FOR ABOVE AMOUNT


(拒绝以上金额)

  3.PLS PICK-UP THIS CARD NO ×××× ×××× ×××× ×××× [page]


(请取消这张卡,卡号是:×××× ×××× ×××
× ××××)

  4.WILL CALL BACK AFTER ×× MINUTES


(请稍等,过××分钟回电)

  5.AVAILABLE BALANCE ¥0000.00 WHAT TO C/H?


(可用余额只有人民币0000.00元,问持卡人如何支付?)

  六、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发卡前的资信审查和核实担保的管理;授权和编发止付名单的管理;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检查、监督管理;发卡机构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管理;以及对持卡人透支的管理等,其中透支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发卡机构应设专人负责透支管理这项工作,加强对透支户的监督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帐款,每日营业终了将透支户的透支情况列出清单,分别不同情况催促持卡人及时还款。其方式为:
  (一)用书面形式通知持卡人还款。发卡机构应在持卡人透支后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将透支日期和透支金额通知持卡人,使持卡人及时知道已经透支,有时补充存款。
  (二)用电话形式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对透支时间在十五天以上,透支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持卡人都应以电话形式,反复与其联系,请持卡人及时补充存款。若持卡人一时联系不上可通过担保人转告。
  (三)上门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对透支5000元以上,透支时间超过一个月,并多次电话催促仍不还款或电话联系不上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派专人上门到其家里或单位拜访,请其及时还款。
  (四)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发卡机构对于透支后仍继续不断地取现和消费且透支额较大、透支时间较长,或经多次上门催促仍不还款的持卡人,应及时止付或取消该卡使用,列入止付名单。
  (五)如持卡人是以资金或财产担保的,对有意拖欠透支款的,在其太平洋卡被取消和列入止付名单后,发卡机构可委托有关部门将其抵押品进行处理,冲减透支款;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持卡人;抵押品价值大于透支款的,差额转入其存款专户,抵押品价值不能抵偿透支额的,仍应由持卡人承担偿还责任。
  七、发卡机构内部防范风险的规定
  (一)空白的太平洋卡(含测试卡)、打好的待领卡,以及回收的过期卡、挂失作废卡和打错的卡在打洞或剪半后,均须入库保管或销毁,并建立登记簿进行控制。主管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查库,检查空白太平洋卡的保管及领用情况,库存数量是否与帐面余额相符。回收的过期卡、挂失作废卡和打错的卡在统一销毁时,须按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权限办理,同时应指定专人监督销毁现场,严防作废卡散失。
  (二)打卡机、验卡机应由专人负责操作。打卡员也应保持相对稳定而且不得兼管验卡机和空白卡,打卡机、验卡机和空白卡片应做到三分管,绝不允许在打卡员缺勤的情况下,临时由验卡员或空白卡片保管员顶岗。打卡员或验卡员离开打卡机或验卡机时,必须随手关机或上锁,打卡程序不得外泄。领发压卡机时应进行登记。
  (三)对关键的工作或岗位,如持卡人档案资料的输入电脑和持卡人申请领用太平洋卡的申请表等都要实行复核制度,避免一人操作带来的漏洞。对重要的工作和岗位,如授权、卡的止付等要实行权限批准制度,经办人、部门经理、总经理应有不同的批准权限,不允许越权行事。
  (四)发卡机构遇有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以电话报告管辖分行和总行,同时以书面形式补报:
  1.空白卡或待发卡丢失或被盗; [page]
  2.恶性案件;
  3.截获伪冒卡或发现伪冒卡但未及时截获;
  4.其他对业务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
  (五)风险防范的补充措施
  1.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太平洋卡业务保险,每年按交易额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如发生资金损失,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是补偿损失的有效途径。
  2.对保险范围外的资金损失,属确实无法追回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核销。


第五条 其他

  一、本规定和操作规则未明确规定且不涉及他行事宜的,可由各发卡机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同时报总行备案。
  二、本规定和操作规则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权亦属交通银行总行。
  三、本规定和操作规则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二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1994年3月21日制订)

  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则》,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由各分支行成立信用卡业务部(以下称发卡机构)集中办理。发卡机构为附属出表单位,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办理帐务核算工作。
  (二)发卡机构应贯彻内部制约制度,严格执行本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出纳制度》。
  (三)发卡机构应根据下列会计科目设置总帐及分户帐,逐笔记帐,编制科目日结单,进行明细和综合核算。每日必须总分核对,编制营业日报表送辖属的分支行汇总并表。
  (四)发卡机构使用的会计科目、帐户及使用说明
  1.发卡机构使用的会计科目和帐户


┌─────────────┬───────────────────┐
│ 科目代号和名称 │ │
├──┬──────────┤ 帐 户 │
│代号│ 名 称 │ │
├──┼──────────┼───────────────────┤
│1011│ 现金 │ │
├──┼──────────┼───────────────────┤ [page]
│1381│ 暂付款项 │ 待划收款项 │
├──┼──────────┼───────────────────┤
│2015│ 其他存款 │ 待划收款项 │
├──┼──────────┼───────────────────┤
│2111│ 活期储蓄存款 │ │
├──┼──────────┼───────────────────┤
│251 │ 保证金 │ │
├──┼──────────┼───────────────────┤
│261 │ 应付利息 │ │
├──┼──────────┼───────────────────┤
│ │ │ │
├──┼──────────┼───────────────────┤
│2621│ 暂收款项 │ 待划付款项 │
├──┼──────────┼───────────────────┤
│ │ │ 其他应付款 │ [page]
├──┼──────────┼───────────────────┤
│5031│ 辖内往来 │ │
├──┼──────────┼───────────────────┤
│ │ │ │
├──┼──────────┼───────────────────┤
│701 │ 利息收入 │ 单位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
├──┼──────────┼───────────────────┤
│ │ │ 个人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
├──┼──────────┼───────────────────┤
│703 │ 手续费收入 │ 信用卡年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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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用卡存取结算手续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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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用卡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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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用卡挂失手续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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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利息支出 │ 单位信用卡存款利息支出 │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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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个人信用卡存款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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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卡机构会计科目和帐户的使用说明
  (1)凡申领太平洋信用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交通银行发卡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单位太平洋信用卡收付及透支款项,使用“2015其他存款”科目核算。
  个人太平洋信用卡收付及透支款项,使用“2111活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
  上属科目的分户帐发生透支时,余额用贷方红字反映,科目总帐余额轧抵反映在贷方。
  (2)凡太平洋卡持卡人在异地一次交易金额(包括在发卡机构办理转帐)在10万元(含)以上,持卡人发卡机构应按授权金额(含手续费)从其存款帐户中转入“251保证金”科目有关帐户核算。
  (3)凡信用卡的年费(包括发卡、补卡、换卡)收入,暂列“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帐户有关分户核算,定期冲减成本后,其余额转列“703手续费收入”科目“信用卡年费收入”帐户核算。
  (4)凡信用卡的透支利息收入,使用“701利息收入”科目有关帐户核算。
  (5)凡信用卡存取结算手续费、商户结算手续费、挂失手续费等收入,使用“703手续费收入”科目有关帐户核算。
  (6)凡信用卡存款利息支出,使用“731利息支出”科目有关帐户核算。
  3.原表外科目,和发卡机构应相应建立登记簿进行会计控制。
  (五)发卡机构不结计盈利,定期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划转分支行列帐。
  (六)太平洋卡有关专用凭证、登记簿、报表等,其格式、联次和使用方法由总行统一规定(详见附件九)。
  二、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一)开销户核算处理手续
  1.开户
  经办人员根据发卡机构批准的“太平洋信用卡申请书”,经验对身份证件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并收取信用卡年费。
  (1)以现金存入的,应填制存款单,并经申领人签名后凭以记帐,同时填制两联收费凭证,经复核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清讫章与名章,一联收费凭证作回单,一联作“2621暂收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2)以转帐支票存款和支付年费的,须由客户加填两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后,将回单联退客户,另一联进帐单作贷方传票。会计分录:
  借:5031辖内往来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收妥托收款项后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贷: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同时应登记“太平洋信用卡开销户登记簿”,并请领卡人签收。
  个人以资金财产抵押担保开户的,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抵押品单据,符合规定后在“抵押品代保管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抵押品单据由发卡机构入库妥善保管。
  2.销户
  经办人员应验收持卡人身份证件并收回太平洋卡,同时与持卡人核对帐户余额无误后,填写,取现单(单位卡一律转帐),摘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经持卡人签名后结计利息编制计付存款利息清单,支付存款本息。会计分录: [page]
  借: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借:261应付利息
  贷:5031辖内往来(或现金科目)同时销记“太平洋信用卡开销户登记簿”,有资金财产抵押担保的,还需办理退还单据手续。
  (二)存取款项的核算处理手续
  1.持卡人到指定营业机构存取现金时,经办人员根据持卡人的太平洋卡号码判定持卡人帐户在当地或异地,对异地存取现金的应另填制两联手续费收入凭证,按标准收取手续费。
  (1)存款
  指定的营业机构在收取持卡人的存款时,应注意审查:
  ①太平洋卡的真伪及其有效期限;
  ②太平洋卡卡号是否列入止付名单。
  审查无误后,用压卡机将太平洋卡凸印资料完整、清晰地压印到存款单上,并由存款人填写存款金额与签名,在核对存款金额与实收现金一致后,经办人员在存款单上逐联加盖现金收讫章与名章,将第三联存款单和信用卡交还持卡人,第二联存款单作“2621暂收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第一联存款单随报单划转当地发卡机构。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属异地卡的须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借:1011现金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划转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借: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贷:5031辖内往来
  (2)取款
  指定的营业机构对信用卡应按规定审核以下内容:
  ①太平洋卡的真伪及有效期限;
  ②太平洋卡有无被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等痕迹;
  ③太平洋卡上有无“样卡”或“专用卡”字样;
  ④持卡人身份证件的照片是否与其本人相同;
  ⑤太平洋卡号码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
  发现问题应立即与发卡机构联系。
  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取出太平洋卡取现单用压卡机将太平洋卡上的凸印资料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取现的金额,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机构名称或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上的签名一致,检查持卡人取现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如必须向发卡机构索权的,经办人员应立即与发卡机构联系,取得授权号码后,将该号码填入取现单的有关栏内。
  同时还应逐联检查经过压印和签名的取现单字迹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如发现字迹不清、内容不完整或金额有错的,应当着持卡人的面在取一单上注明作废字样,重新进行业务处理。
  办妥手续后,经办人员在取现单上加盖现金清讫章与名章,将第三联取现单、信用卡和身份证等交还持卡人,将第二联取现单作“1381暂付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一联取现单随报单划转当地发卡机构。会计分录:
  借: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贷:1011现金
  属异地卡的须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借:1011现金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划转时:
  ①借:5031辖内往来
  贷: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②借: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贷:5031辖内往来
  2.持卡人到发卡机构存取现金时,其审核内容和处理要求比照上述指定营业机构存取现金的规定办理。
  (1)存款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2)取款会计分录: [page]
  借: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1011现金
  属异地卡的须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借:1011现金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存取结算手续费收入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三)购物消费的核算处理手续
  特约单位开户银行收到商户解入的两联进帐单,三联太平洋卡汇总单及第一、二联签购单时,经办人员应按规定审核凭证及附件:
  1.签购单是否属于太平洋卡,压印是否在有效期内;
  2.有无持卡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特约商户名称编号;
  3.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超过规定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
  4.汇总单和签购单的内容是否一致,结算手续费计划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应在进帐单回单联和第一联汇总单上加盖转讫章与名章,然后交还特约单位,第二联签购单和第二联汇总单作进帐单贷方传票附件,第一联签购单和第三联汇总单随报单划转当地发卡机构。会计分录:
  1.借:5031辖内往来
  贷:××存款科目--××帐户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
  2.借: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
  贷:5031辖内往来
  (四)发卡机构对划回的存款单、取现单、签购单的核算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收到随辖内往来报单划来的存款单、取现单、签购单及汇总单时,应按业务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持卡人帐户所在地进行清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属本发卡机构的会计分录:
  (1)对存款单的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
  贷:2051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2)对取现单的处理
  借:2051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5031辖内往来
  属异地划回的存取款单应按划回的手续费金额收帐:
  借:5031辖内往来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存取结算手续费收入
  (3)对签购单的处理
  ①借: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5031辖内往来
  ②借:5031辖内往来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属异地划回的签购单应按划回的手续费金额收帐:
  借:5031辖内往来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
  2.属异地发卡机构的会计分录:
  (1)对存款单的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2)对取现单和签购单的处理
  借: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贷:5031辖内往来
  划转联行时均作相反分录,同时按规定收取和划转手续费。
  (五)办理大额交易及转帐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凡持卡人在异地一次交易金额(包括转帐)在1万元(含)以上为大额交易(转帐)业务,各太平洋卡受理点必须按大额交易(转帐)业务规定,严格遵守审查和索权、授权制度,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1.凡持卡人大额交易(转帐)一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原发卡机构应根据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填制借、贷转帐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251保证金--有关帐户
  原发卡机构收到划回的报单时,会计分录:
  借:251保证金--有关帐户 [page]
  原发卡机构收到划回的报单时,会计分录:
  借:251保证金--有关帐户
  贷:5031辖内往来
  贷:703手续费收入--有关帐户
  如异地划回的报单金额少于原索权金额,应按规定办妥手续后办理转帐:
  借:251保证金--有关帐户
  贷: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2.持卡人在异地办理大额存取现金及购物消费的处理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3.持卡人在异地办理大额转帐(在非特约单位购物)的核算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办理异地大额转帐时,须由客户填送两联进帐单,按取款要求审查有关内容后,取出太平洋卡转帐单用压卡机将太平洋卡上的凸印资料完整、清晰地压印在转帐单上,填写持卡人转帐金额、身份证件号码、发卡机构名称等内容,并请持卡人当面签名。办妥后在进帐单和转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与名章,将第四联转帐单、信用卡及身份证等交还持卡人,进帐单回单联交收款单位,第二联转帐单作进帐单附件随报单划转收款单位开户行。会计分录。
  借: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贷:5031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划转联行时:
  借:5031辖内往来
  借: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贷: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三、计息规定及处理手续
  各发卡机构应按季计提应付利息。
  1.计提应付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731利息支出--有关帐户
  贷:261应付利息
  2.计付存款利息
  发卡机构按有关计息规定,编制计息清单,填制借、贷转帐传票凭以转帐,会计分录:
  借:261应付利息
  贷: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3.计收透支利息
  发卡机构根据章程规定计收透支利息时,应编制计收透支利息清单,填制借、贷传票凭以转帐,会计分录:
  借: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701利息收入--有关帐户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
  1.特约单位的开户行收到特约单位交来的有缺陷的凭证时,对能补办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办完整,对无法补办的,应由特约单位与发卡机构联系,经发卡机构同意受理后,方可受理。
  2.发卡机构收到同城或异地划来的有缺陷的凭证时,对贷方传票先查询,后记帐;借方传票先记帐,后查询,查复书作传票附件,并应逐笔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加以控制,不得随便退凭证。具体办法可比照全国联行往来差错类型及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接到退回有缺陷凭证的指定营业机构,必须及时将有缺陷的凭证补办完整,无法补办的应与持卡人的发卡机构联系,协商解决问题。持卡人的发卡机构解决不了的问题,指定营业机构应及时逐级上报,妥善解决。
  (二)挂失止付和补领新卡的处理手续
  1.挂失
  受理挂失申请时,按业务规定审核挂失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太平洋卡挂失申请书”,核实有关事项,办理挂失手续并收取手续费。一联“挂失申请书”加盖发卡机构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后退给挂失人,另一联专夹保管,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挂失登记簿”和办理止付手续并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挂失手续费收入 [page]
  2.补发新卡
  发卡机构同意为挂失人补发新卡时,向挂失人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同时将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及其所持的一联“挂失申请书”与专夹保管的一联“挂失申请书”和有关登记簿进行核对,核对无误按新卡号更改原卡呈,并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补领新卡”及新卡号。
  挂失持卡人找到遗失卡,如已补发新卡,旧卡应交回发卡机构,已缴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如未补领新卡而持卡人想继续使用原卡的,须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在十五日后重新使用原太平洋卡。发卡机构应将持卡人的书面申请专夹保管,并凭以办理撤销止付手续。
  五、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三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
(1993年4月)

  第一条 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
  第二条 太平洋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普通卡和金卡都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交通银行指定的发行太平洋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在国内各特约商店、饭店、宾馆等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第三条 单位申领太平洋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请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个人办理太平洋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并可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一张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帐户。
  太平洋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均应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并遵守本章程和《申领使用太平洋卡须知》。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交通银行发卡机构开有存款专户。单位普通卡5000元起存,单位金卡1万元起存,个人普通卡1000元起存,个人金卡50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条 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应承担单位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经济责任。申领个人卡必须提供具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单位担保或个人担保,或提供个人资金财产担保。
  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在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太平洋卡所发生的债务时,应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提供个人资金财产担保的,在持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发卡机构有权依法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抵偿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六条 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及个人,每年需交纳一次太平洋卡年费。单位普通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20元,单位金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100元;个人普通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10元,个人金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50元。
  太平洋卡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应及时将过期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七条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交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转帐结算时,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凭卡购物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现金须收取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含)以上的收取手续费10元。 [page]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帐户内办理结算。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帐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八条 持卡人在存款帐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允许善意透支,由银行提供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一个月内归还。单位普通卡透支限额5000元,单位金卡透支限额1万元;个人普通卡透支限额1000元,个人金卡透支限额5000元。透支利息自透支日起十五天(含)内按日息50/10000计算;超过十五天按日息10/10000计算;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20/10000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第九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及有效期限,查对太平洋卡止付名单,核对持卡人签名,验证持卡人身份证件;当持卡人购物、消费、支取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或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题时,须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第十条 持卡人、担保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并可向原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前及受理挂失当日(二十四小时内),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普通卡20元,金卡40元。
  第十一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太平洋卡,追回持卡人全部欠款。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制定、解释和修改。

  附:四


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单位卡)须知

  一、申领单位应如实地向发卡机构提供申领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申领单位应督促其持卡人(包括主卡、附属卡,下同)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申领单位应为其持卡人支付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费用。
  三、申领单位持卡人在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
  四、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发卡机构记入申领单位存款专户,该专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申领单位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未经发卡机构允许,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
  五、申领单位持卡人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的当日(二十四小时内);
  2.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3.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申领单位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拒绝的。
  六、如申领单位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单位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债务。
  七、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使用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如不需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凡未通知的,发卡机构视同申领单位将继续用卡,并为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换制新卡,同时从申领单位存款专户中主动收取太平洋卡年费。
  八、申领单位如要中途停止使用部分附属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附属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申领单位负责。申领单位如要增加附属卡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page]
  九、申领单位领用太平洋卡后要求销户时,必须将全部太平洋卡交还发卡机构,俟清偿了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债务后,方要办理销户。
  十、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五


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个人卡)须知

  一、申领人应如实地向发卡机构提供申领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申领人如提供单位或个人为其担保(以下简称担保人)时,担保人也应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并承担申领人使用太平洋卡(包括主卡、附属卡)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中途不愿继续为申领人担保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退保。俟申领人偿还了使用太平洋卡的债务,并交还发卡机构全部太平洋卡一个半月后,担保责任即可解除。太平洋卡有效期满,担保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发卡机构视同担保人继续为申领人担保;申领人换领新卡后,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三、申领人如以个人资金作担保时,应向发卡机构或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期须与太平洋卡有效期相同,发卡机构按同档次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其保证金由发卡机构办理自动转存手续。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挂失,同时须将存单交发卡机构保管;如以有价单证作担保或以个人财产作抵押时,须将有价单证或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交发卡机构保管。
  四、申领人若领有附属卡,应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并承担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费用。
  五、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
  六、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发卡机构记入申领人存款专户,该专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申领人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未经发卡机构允许,申领人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
  七、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申领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的当日(二十四小时内);
  2.申领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3.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申领人拒绝的。
  八、申领人如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人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债务。
  九、申领人使用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如不需要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凡未通知的,发卡机构视同申领人将继续用卡,并为申领人换制新卡。同时从申领人存款专户中主动收取太平洋卡年费。
  十、申领人如要中途停止使用其附属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附属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申领人负责。申领人如要补领附属卡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十一、申领人领用太平洋卡后要求销户时,必须将所持的太平洋卡(包括主卡、附属卡)全部交还发卡机构,俟清偿了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债务后,方可办理销户。
  十二、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六


受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协议书

  交通银行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特约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平等、友好的协商,愿意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并就办理此项业务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恪守信用。 [page]
  第一条 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或支付费用可凭太平洋卡和持卡人身份证件进行结算。
  第二条 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和配置压印机___台、专用单据、广告标贴、标志,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第三条 持卡人在乙方直接购物或消费,每次最高限额为:单位普通卡___元(大写);单位金卡___元(大写);个人普通卡___元(大写);个人金卡___元(大写)。超过最高限额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索要授权;乙方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回避向甲方索要授权,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现金给持卡人。乙方对签购单的留存联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便查对。
  第四条 乙方按太平洋卡交易金额的___%,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不得转嫁于持卡人。乙方从压印签购单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五日(遇例假日顺延),将单据送交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乙方开户行)。甲方负责将款项于当日转入乙方帐户内。
  第五条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包括紧急止付名单,下同),乙方收到甲方最新一期的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后,应立即分发至各太平洋卡卡受理点,如在约定的日期(每旬的___日、___日、___日)仍未收到新的止付名单或收到的止付名单与上期止付名单期号不连接、缺页、字迹模糊时,乙方须立即与甲方联系,甲方应立即帮助解决,不得延误。甲方对截获止付卡或伪冒卡的乙方经办人员,应给予不低于50元人民币(每张)的奖励。
  第六条 签订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要求中止本协议,必须在中止前六十天通知对方,本协议未终止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和有关物品。
  第七条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拒绝受理太平洋卡业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从乙方帐户中收回违约款项,直至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双方就一些具体问题向对方投诉或咨询时,对方应及时妥善处理或解答。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其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签 约 地:

签 约 日:

甲 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授权电话: 开户银行:
地 址: 结算户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特约单位地址: [page]
特约单位编号:



  附:七


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程

  为使特约单位规范地办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购物、消费、结算业务,特制订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特约单位办理太平洋卡购物、消费程序

  一、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普通卡和金卡都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可用太平洋卡进行结算,其购物、消费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二、持卡人每次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的金额(以下简称交易限额)为:单位普通卡___元,单位金卡___元;个人普通卡___元,个人金卡___元。
  三、顾客购物、消费后结算时,向特约单位经办人员交验太平洋卡,同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四、验明该卡是否为交通银行太平洋卡:
  (一)从卡面上识别:
  1. 太平洋普通卡:正面底色为海蓝色,上印有11条由细至粗的丝网印波浪条纹组成的图案,左上方印有红色的交通银行行徽,正上方印有黑色的“交通银行”字样,在其下方印有黑色的交通银行英文名(大写)“BANK OF CO-MMUNICATIONS”和“太平洋卡”字样及英文名(大写)“PACI-FIC CARD”,及“只限在中国通用及以人民币结算,单位卡上注明(非外汇单位卡)、个人卡上注明(非外汇卡)”的黑体字。右下方,太平洋万事达卡:印有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统一的全息反光防伪标志“世界地图”图案和赤橙两色的“Master Card”标志;太平洋威士卡:印有威士卡国际组织统一的全息反光防伪标志“飞翔的鸽子”图案和VISA“蓝白金”三色标志。
  2.太平洋金卡:正面底色为金黄色,上印有11条由细至粗的丝网印波浪条纹组成的图案,左上方印有经色的交通银行行徽,正上方印有黑色的“交通银行”字样,在其下方印有黑色的交通银行英文名(大写)“BANK OF COM-MUNICATIONS”,和“太平洋卡”字样及英文名(大写)“PACI-FIC CARD”,及“只限在中国通用及以人民币结算单位卡上注明(非外汇单位卡)、个人卡上注明(非外汇卡)”的黑体字。右下方,太平洋万事达卡:印有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统一的全息反光防伪标志“世界地图”图案和赤橙两色的“Mas-ter Card”标志;太平洋威士卡:印有威士卡国际组织统一的全息反光防伪标志“飞翔的鸽子”和VISA“蓝白金”三色标志。
  3.太平洋卡反面印有:
  ● 使用本卡者,必须遵守我行有关章程和规定。
  ● 此卡所有权属我行,必要时我行有权收回本卡。
  ● 此卡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 如遇到本卡跌或被窃,必须立即通知我行发卡机构。
  ● 拾获本卡者,请交回当地交通银行。
  (二)从卡号上识别:
  交通银行太平洋普通卡(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及金卡(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的卡号均由16位数字组成,分四组,每组4位数字。卡号的前5位数字,太平洋万事达卡为:53783,太平洋威士卡为49104,是由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褐组成,分四组,每组4位数字。卡号的前5位数字,太平洋万事达卡为:53783,太平洋威士卡为49104,是由成事达卡国际组织和威士卡国际组织提供给交通银行的代码,后11位数字为持卡人的帐号。在太平洋卡凸印区第二行为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在凸印区第三行左端的前五位数字为发卡机构的联行行号,在其右端为威士卡专用标志,PV为金卡,CV为普通卡。 [page]
  (三)核对该卡是否在有效期内:
  太平洋卡有效期限是确定太平洋卡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以凸印的形式打印在太平洋卡凸印区第三行的中间,斜杠前面两个数字表示有效月份(有效日为当月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正),后面两位数字表示有效年度。如卡上的有效期限是08/96,即表示该卡在1996年8月31日前有效。凡年、月超过受理日期的太平洋卡,均为过期卡。过期的太平洋卡是失效卡,经办人员不得受理。
  (四)检查太平洋卡有无被打洞、剪角、折断、涂改或毁坏的痕迹,预留签名是否清晰,签名不清或经过涂改,该卡就无效。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栏上写有“样卡”或“VOID”字样,也为无效卡。
  五、核对持卡人与其所持身份证件是否相符,是否与太平洋卡上有关内容相符:
  (一)观察持卡人相貌是否与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照片相符。
  (二)核对持卡人身份证件上姓名、性别是否与太平洋卡上的姓名、性别相同。在太平洋卡右下方第四行凸印有持卡人的性别(“MR.”为男性,“MS.”为女姓)和姓名的汉语拼音。卡背面有持卡人的签名。
  六、核对太平洋卡是否被列入最新的太平洋卡止付名单(以下简称止付名单),或被紧急止付。
  (一)止付名单是由发卡机构定期向特约单位发送。经办人员收到最新一期的止付名单后,应检查该止付名单期号是否衔接,页码是否连接,印刷的字体是否清晰。如无误,应将上一期止付名单销毁,不得外传。
  (二)如在约定的日期内未收到新的止付名单或收到的止付名单缺页、印刷模糊、期号不衔接等,经办人员应立即与发卡机构联系。
  (三)止付名单是按太平洋卡上第一行卡号顺序编排的。查对时,从第一组卡号4910或5378开始,如相同可按止付名单上第二行所列卡号,从上至下按顺序查找所列数字是否与该卡卡号相同。若不相同,则是有效卡,可以受理;若相同则是止付卡,应拒绝受理,同时立即将该卡没收剪半,并立即通知发卡机构。查对时切勿遗漏查看紧急止付名单。
  七、在上述各项均无总理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可以办理压卡与填单业务。
  (一)将压卡机日期调到当日,把太平洋卡正面向上放在压卡机上,同时将签购单(一式四联)叠放在太平洋卡上;然后将压卡机把手左右各推拉一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签购单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请将该签购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签购单。
  (二)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签购单上,填明本单位名称、编号、持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购物或消费名称、交易金额及经办人员姓名等。
  (三)请持卡人当面在签购单上签名,然后认真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是否与其身份证件的姓名一致,如不相符,切勿受理。
  (四)对持卡人超过交易限额的购物或消费,经办人员应及时向特约单位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索要授权,同时在签购单授权登记栏内,将发卡机构给予的授权号码填写进去。授权号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五)经办人员在办理太平洋卡结算整个过程中,必须一直掌握持卡人的太平洋卡及持卡人身份证件,不可在未办完时把其中之一交还持卡人,俟交易完成后再还给持卡人;同时将签购单第四联(持卡人留存联)连同太平洋卡、持卡人身份证件和发货票一并交还给持卡人。


第二章 特约单位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的程序

  一、经办人员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特约单位所在地的交通银行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一)持卡人一次购物或消费的金额超过本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交易限额; [page]
  (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含两次)以上购物或消费,其金额合计超过本操作规定的交易限额;
  (三)对持卡人有其他方面的疑问。
  遇有上述情况,而未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或未经其授权同意用卡的,经办人员均不得受理该太平洋卡。
  二、经办人员通过电话向特约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索要授权时,需向发卡机构提供以下内容:
  (一)特约单位的名称及编号;
  (二)持卡人的卡号;
  (三)该卡的有效期限;
  (四)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五)交易内容(购物或消费内容);
  (六)交易金额(购物或消费金额,即授权金额);
  (七)遇到何种问题(超限额的授权,不需要此项内容)。
  三、经办人员要按照发卡机构的回复意见,办理超限额的购物或消费的处理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问题。
  (一)若授权获得批准,特约单位可按授权金额办理太平洋卡结算,在办理前,须将发卡机构回复的授权号码填写在签购单的授权号码栏内;
  (二)若发卡机构的授权回复不批准,经办人员不能办理太平洋卡的购物或消费结算;
  (三)其他有关各种问题,均需按照发卡机构回复的具体意见办理。


第三章 特约单位财务部门与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指定的
营业机构)的太平洋卡单据款项结算程序

  一、特约单位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所有太平洋卡签购单进行汇总,填制“汇总单”(一式三联),按要求填写日期、签购单笔数、总计金额、手续费(按“受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协议书”规定的手续费率计算)、净计金额(净许金额=总计金额-手续费),同时在“汇总单”上填写特约单位的名称及编号。
  二、将签购单的第三联(特约单位存根联)撕下留存,并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备查对。
  三、根据净计金额填制“交通银行进帐单”(一式两联)。
  四、将两联进帐单、三联汇总单和第一、二联签购单一并送交特约单位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为加速资金周转,保证结算安全,特约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单据送交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最迟不超过五天。
  五、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收到上述单据审核无误后,在进帐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将进帐单回单联和汇总单的第一联(特约单位留存联)退回给特约单位,并立即办理进帐手续。


第四章 特约单位在办理太平洋卡时应遵守的几项规定

  一、在签购单上所填写的交易金额不能支付现金。
  二、对签购单上所填写的交易金额、日期等不能涂改,否则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不予受理。
  三、对压印的签购单模糊不清,要立即销毁重压。
  四、特约单位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支付购物或消费的费用时,应视同现金结算,不可以另收额外费用或将手续费转嫁与持卡人。
  五、特约单位对持卡人一次购物或消费超过规定的交易限额,不得采取分次压印多张签购单或变更日期等,否则一经查出,其损失均由特约单位承担。
  六、特约单位应妥善保管交通银行发卡机构提供的专用设备(压卡机、POS等)和专用凭证(签购单、汇总单等),不得转借、转让或移作他用。如有关设备发生故障或专用凭证用完,应及时通知发卡机构进行修理、调换或补充。
  七、当持卡人要求退货时,经办人员应立即与发卡机构联系,征求处理意见。
  八、特约单位在办理太平洋卡业务过程中,如遇有纠纷,可向特约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进行投诉,发卡机构应尽快将处理意见答复特约单位。 [page]
  如遇本操作规程未规定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发卡机构应负责角答或处理。


1994年2月

  附:八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发卡机构城市代码表

  发卡机构城市代码为太平洋卡卡号中第7至第9位数字,其编码规则为:
  ×× ×
  └┘ ─
  A B
  A:01~30(不够用时在原号基础上递增30号)为直属行和管辖行代号;
  B:1~9为管辖分行内所属各分、支行的顺序号。


┌──┬─────┬──┬─────┬──┬─────┬──┬────┐
│代码│ 行 名 │代码│ 行 名 │代码│ 行 名 │代码│ 行名 │
├──┼─────┼──┼─────┼──┼─────┼──┼────┤
│001 │ 总行 │029 │南昌分行 │052 │柳州支行 │076 │南宁分行│
├──┼─────┼──┼─────┼──┼─────┼──┼────┤
│011 │上海分行 │320 │景德镇支行│053 │成都分行 │077 │桂林支行│
├──┼─────┼──┼─────┼──┼─────┼──┼────┤
│012 │浦东分行 │031 │沈阳分行 │054 │自贡支行 │078 │珠海支行│
├──┼─────┼──┼─────┼──┼─────┼──┼────┤
│013 │常州分行 │032 │鞍山分行 │055 │攀枝花支行│ │ │
├──┼─────┼──┼─────┼──┼─────┼──┼────┤
│014 │苏州分行 │033 │抚顺分行 │056 │广元支行 │ │ │
├──┼─────┼──┼─────┼──┼─────┼──┼────┤
│015 │无锡分行 │034 │长春分行 │057 │遵义支行 │081 │西安分行│
├──┼─────┼──┼─────┼──┼─────┼──┼────┤
│016 │扬州分行 │035 │吉林分行 │058 │贵阳支行 │082 │兰州分行│
├──┼─────┼──┼─────┼──┼─────┼──┼────┤
│017 │杭州分行 │036 │哈尔滨分行│059 │昆明分行 │091 │北京分行│
├──┼─────┼──┼─────┼──┼─────┼──┼────┤
│018 │宁波分行 │037 │大庆分行 │061 │武汉分行 │092 │石家庄分│
│ │ │ │ │ │ │ │行 │ [page]
├──┼─────┼──┼─────┼──┼─────┼──┼────┤
│019 │绍兴分行 │038 │四平支行 │062 │郑州分行 │093 │唐山分行│
├──┼─────┼──┼─────┼──┼─────┼──┼────┤
│310 │南通支行 │039 │辽源支行 │063 │黄石支行 │101 │青岛分行│
├──┼─────┼──┼─────┼──┼─────┼──┼────┤
│021 │南京分行 │330 │通化支行 │064 │长沙分行 │102 │太原分行│
├──┼─────┼──┼─────┼──┼─────┼──┼────┤
│022 │镇江分行 │041 │大连分行 │065 │岳阳支行 │103 │威海分行│
├──┼─────┼──┼─────┼──┼─────┼──┼────┤
│023 │徐州分行 │042 │秦皇岛分行│066 │新余支行 │410 │济南分行│
├──┼─────┼──┼─────┼──┼─────┼──┼────┤
│024 │连云港分行│043 │营口支行 │071 │广州分行 │105 │潍坊分行│
├──┼─────┼──┼─────┼──┼─────┼──┼────┤
│025 │合肥分行 │044 │丹东分行 │072 │福州分行 │106 │淄博分行│
├──┼─────┼──┼─────┼──┼─────┼──┼────┤
│026 │芜湖支行 │045 │锦州分行 │073 │汕头分行 │111 │海南分行│
├──┼─────┼──┼─────┼──┼─────┼──┼────┤
│027 │淮南支行 │046 │烟台分行 │074 │ │121 │天津分行│
├──┼─────┼──┼─────┼──┼─────┼──┼────┤
│028 │蚌埠支行 │051 │重庆分行 │075 │中山支行 │131 │深圳分行│
└──┴─────┴──┴─────┴──┴─────┴──┴────┘



附:九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专用凭证、报表附式(略)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
(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的通知


(1994年3月21日 交银发〔1994〕090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确保太平洋信用卡业务迅速、健康发展,现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分、支行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1994年3月21日制订)

  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太平洋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普通卡和金卡都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申请单位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申请个人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凡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卡章程、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务办法办理。 [page]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太平洋卡发卡机构。即是经营机构,又有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太平洋卡业务的组织与宣传和市场的开拓与管理;
  (二)对太平洋卡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
  (三)太平洋卡开户、销户以及挂失、止付和授权的处理。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负责办理辖内发卡机构的转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业务;
  (四)办理持卡人持卡购物、消费、转帐和存取现金等业务的核算和对帐;
  (五)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组织、培训、辅导和检查;
  (六)根据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七)制定太平洋卡在本行自动柜员机(ATM)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应用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八)负责透支款项的催收和管理;
  (九)负责保管申领人以个人资金或财产作担保时的抵押品和担保单据;
  (十)负责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专用机具和专用凭证的维修管理;
  (十一)每旬定期向总行传送止付名单(含紧急止付名单,下同)和接收总行下达的止付名单,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送发止付名单;
  (十二)受理持卡人、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回复投诉人;
  (十三)代理外汇卡收单业务和开办发放外汇卡业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做好业务统计工作并及时报送各项报表等。
  二、凡需开办太平洋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专用机具设备等。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和管辖分行会同检查验收,经总行复文批准并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备案,方可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分、支行的发卡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各发卡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专用机具设备和专用凭证、报表,由总行统一订购和制定。未经总行同意,各发卡机构不得擅自订购专用机具设备和印制专用凭证、报表。
  四、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存款专户。太平洋卡存款专户发生透支后,其透支金额通过原帐户贷方红字反映。
  五、发卡机构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所截获的止付卡和伪冒卡应给予奖励,其具体办法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六、个人卡申请人以个人资金或财产提供担保的,其抵押的有价单证和有价值品或经过公证的公证书,须交存发卡机构代为保管,由发卡机构出具证明书交申请人。
  七、空白卡(含测试卡)、打好的待领卡及作废卡等的领用、颁发、销毁和出入库,各发卡机构均应建立登记簿加以控制。对指定营业机构和特约单位使用的压卡机、空白的存款单、取现单、转帐单和签购单等的保管办法,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八、太平洋卡的凸印内容是识别卡类、清算资金、办理挂失和确定太平洋卡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和编排格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机构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认真编排打卡。
  (一)太平洋万事达卡(Master Card)的凸印格式和内容如下:


格式:
第一行:5 378 3 × ×× × ××× ×× × ×
─ └───┘ ─ └──┘ └────┘ ─ ─ [page]
A B C D E F G
第二行:××× ×××
└─────┘

第三行:6×××× ××/××
└───┘ └───┘
I J
第四行:MR.或MS. ×××
└─────┘ └─┘
K L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内容:
  A: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代码;
  B: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给交通银行的代码;
  C:卡种和卡类,0为单位普通卡,1为单位金卡,2至6为个人卡,7为个人金卡,8为本行职工个人普通卡,9为本行职工个人金卡;
  D:发卡机构城市代码(附件八);
  E:持卡人帐号;
  F:主卡和附属卡代码,0至2为主卡,3至9为附属卡;
  G:检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H: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I:发卡机构所在地分行营业部的全国联行行号(每个发卡机构只能用一个联行行号);
  J:太平洋卡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K:MR.(先生)或MS.(女士)的英语缩写;
  L: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
  (二)太平洋威士卡(VISA)的凸印格式和内容如下:
  格式:


第一行:4 910 4 X ×× × ××× ×× × ×
─ └───┘ ─ └──┘ └────┘ ─ ─
A B C D E F G
第二行:××××××
└────┘
H [page]
第三行:6×××× ××/×× ×V
└───┘ └───┘ └┘
I J K
第四行:MR.或MS. ×××
└─────┘ └─┘
L M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内容:
  A:威士卡国际组织的代码;
  B:威士卡国际组织给交通银行的代码;
  C:卡种和卡类,0为单位普通卡,1为单位金卡,2至6为个人卡,7为个人金卡,8为本行职工个人普通卡,9为本行职工个人金卡;
  D:发卡机构城市代码(附件八);
  E:持卡人帐号;
  F:主卡和附属卡代码,0至2为主卡,3至9为附属卡;
  G: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H: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I:发卡机构所在地分行营业部的全国联行行号(每个发卡机构只能用一个联行行号);
  J:太平洋卡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K:威士卡专用的凸印标志,PV为金卡,CV为普通卡;
  L:MR.(先生)或MS.(女士)的英语缩写;
  M: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
  太平洋卡背面的磁条格式和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太平洋卡的磁条,准确地进行录磁,并及时校验磁条所写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九、太平洋卡专用凭证的种类、格式、联次以及专用登记簿(表)和报表的使用方法,由总行统一规定和制定。


第二条 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操作规则

  一、开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凡注册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均可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用单位卡。
  (二)凡年满十八周岁且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的有稳定收入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个人,在提供担保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领用个人卡。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申请领用个人卡,应出具发卡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同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三)申领金卡的,除具备申领普通卡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领人信誉好、声誉高且有较强的偿还债务能力,并提供有具备条件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
  2.申领人将其拥有的经过公证处公证的5万元以上的财产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或交存2万元以上保证金者;
  3.对少数社会知名人士申领金卡,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行总经理批准,可免予担保。
  (四)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领用太平洋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还必须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章程(附件三)和申领使用太平洋卡(单位卡、个人卡)须知(附件四、五),同时均须在太平洋卡申请表(附式六、七)上签名、盖章,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发卡机构办理发卡手续,方能成为持卡人。 [page]
  (五)申领个人卡的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有三种:
  1.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注册地点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2.个人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必须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有正式户口和稳定收入,并愿为申领人代偿债务。
  3.个人资金、财产抵押担保。申领人用资金担保的,应在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办理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交存金额普通卡不低于5000元,金卡不低于2万元,存期须与太平洋卡有效期限一致。如太平洋卡有效期满,持卡人需继续使用,则该存款由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存单交发卡机构代保管。申领人用财产作抵押的,其抵押品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且不易损坏的财产。抵押品的价值普通卡不得低于1万元,金卡不低于5万元。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应交发卡机构保管。
  (六)认真做好对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以确定是否对申领人发卡的重要依据。
  1.资信调查可以通过电话核实、公函核实、当面核实等形式。
  2.对申领单位和担保单位的资信评估,主要可以从单位性质、规模、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状况、偿债能力和结算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来考虑。
  3.对申领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评估,主要可以从所在单位的性质、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月收入、行为表现和担保形式等方面来考虑。
  (七)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的申领单位或申领人,发卡机构需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带好开户资金和有关证件来发卡机构办理开户和领取太平洋卡手续。单位普通卡的开户起点为5000元,单位金卡的开户起点为1万元;个人普通卡的开户起点为1000元,个人金卡的开户起点为5000元。同时按规定向申领人收取太平洋卡年手续费。对以资金财产作抵押担保的申领人,其开户的处理手续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八)发卡机构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在太平洋卡开销户登记簿(附式十)中进行登记,摘录领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发卡时应建立太平洋卡(单位卡、个人卡)领卡签收簿(附式八、九),做好签收工作,并督促其在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栏”内签上持卡人本人姓名,以严密发卡手续。
  (九)太平洋卡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对第二年太平洋卡年手续费的收取,由发卡机构在持卡人的存款专户中扣收。发卡机构应于持卡人太平洋卡到期前一个半月向其发出换卡通知,对需要继续用卡的,应收回其旧卡,办理换领新卡手续,原帐户可继续使用。换发新卡也须收取年手续费;对不再需要继续用卡的,持卡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在收回其太平洋卡之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具体业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受理购物或消费单据的业务处理
  1.指定营业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办事处)收到本机构开户的特约单位送来的进帐单和汇总单(附式一)及签购单(附式四)时,应仔细审核以下内容:
  (1)签购单及其压印的内容是否属于太平洋卡的;
  (2)签购单上有无持卡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特约单位名称或编号;
  (3)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签购单上压印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5)超过交易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
  (6)汇总单和签购单的内容是否一致,结计的金额是否正确;
  (7)手续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如无误,办理转帐。然后将有关单据划往本市的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收到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报单及汇总单和签购单时,应认真核对汇总单上各特约单位的手续费计算是否正确,如有误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同时应认真审查签购单上以下内容: [page]
  (1)所压印的全国联行行号是否为本行的;
  (2)签购单上的内容是否清晰、完整;
  (3)签购单上的有关业务印章是否齐全;
  (4)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5)超过交易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等。
  无误后,由发卡机构区分本市或异地,分别不同情况办理转帐或划转手续。
  (二)办理存取现金的业务处理
  持卡人存取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太平洋卡卡号确定该卡的发卡机构是同城还是异地,对同城存取现金的免收结算手续费;对异地存取现金的,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交通银行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职工,凭工作证在异地存取现金可免收结算手续费。
  1.办理太平洋卡存款时,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该太平洋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2)该太平洋卡是否有被打洞、剪角、毁坏、涂改的痕迹;
  (3)该太平洋卡是否有“样卡”或“VOID”字样等。
  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存款单(附式二)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存款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存款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存款金额、结算手续费、交款金额和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并办理收款及转帐手续。
  持卡人可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太平洋卡存款。存款人须在存款单上正确填写持卡人卡号、发卡地点、姓名、有效期限、存款金额等内容,经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审查无误后,可比照上述做法办理收款及转帐手续。
  2.办理太平洋卡支取现金时,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该太平洋卡的真伪;
  (2)该太平洋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该太平洋卡是否有被打洞、剪角、毁坏、涂改的痕迹;
  (4)该太平洋卡是否有“样卡”或“VOID”字样;
  (5)核对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其本人相符;
  (6)检查太平洋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清晰,与持卡人身份证件上名字是否相符;
  (7)该太平洋卡的卡号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等。
  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取现单(附式三)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取现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取现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取现金额、结算手续费、总额、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和发卡机构或提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上预留签名一致,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同,检查持卡人取现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如超过规定的限额,必须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在索取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将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和太平洋卡留在柜内,取得授权号码后,应将该号码填入取现单有关栏目,在办妥转帐和付款手续后,将太平洋卡及持卡人身份证件等交还持卡人。
  发卡机构收到划来的报单或附件如有疑问或有缺陷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存款的,应先查询,后记帐;对付款的,应先记帐,后查询,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查询查复登记簿”(附式十三),查询查复书作传票附件。
  (三)办理转帐存取款的业务处理
  1.持卡人以转帐方式办理存款时,可将票据直接交给发卡机构,按票据收妥入帐的原则由发卡机构办理票据托收;如采用汇兑方式办理存款的,可将款项直接划给发卡机构。 [page]
  2.单位卡办理销户时,由发卡机构办理转帐,不能支付现金。
  (四)办理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在特约单位、非特约单位购物、转帐或在指定营业机构取现,一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为大额转帐(取现)。由于大额转帐(取现)的金额大、风险大,因此各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授权制度和严密核算手续。
  1.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有关规定
  (1)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和授权,各发卡机构必须填制“太平洋卡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附式十六),同时应通过电传网络进行索权和授权。在电传设备未到位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暂以传真的方式办理索权和授权。
  (2)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授权,必须严格执行两级授权制度,由经办人员与主管人员会同授权,并做好记录。
  (3)当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时,一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应按授权金额,将该款项从持卡人存款专户转入“保证金”户,该款项同时停止计息。
  (4)各发卡机构在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时,索权金额应为转帐(取现)的金额加上应收手续费的金额。其款项的划转必须以电划方式办理。
  (5)在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用太平洋卡往异地转汇时,应视同于汇款业务办理,其收费按异地存款手续费标准收取。当持卡人在异地发卡机构向第三行转汇时,代办行的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按异地大额转帐业务处理,其收费按大额转帐手续费标准收取。代办行与第三地的汇入行按正常的汇款业务处理。
  2.受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1)代办行的发卡机构接到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索权电话,判明该笔交易是属于异地的大额购物或取现时,应迅速填制“太平洋卡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同时须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附式十四),通过电传网张将索权单位提供的信息,立即传往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在电传设备未到位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传真方式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索权。收到授权答复后,也应进行登记,并立即转告索权单位。索权单位专夹保管。大额购物或取现的手续费收取,比照一般购物或取现的业务收费标准办理。
  (2)代办行的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用卡在非特约单位购物、转帐或汇款时,经办人员应按上述做法办理索权,取得授权答复后,请持卡人填写进帐单,注意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收款单位(人)、持卡人(付款人)、转帐用途等内容是否齐全清楚,同时按取现业务的处理手续认真审查有关内容。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转帐单(附式五)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转帐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转帐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转帐单上,填写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收款单位(人)、持卡人转帐金额、手续费(回扣)、总额、身份证件号码、授权号码和代办行发卡机构的名称和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上预留签名一致,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同,在办妥转帐手续后,将太平洋卡及持卡人身份证件等交还持卡人。
  (3)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接到索权信息后,亦应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并立即审核持卡人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索权金额,看其转帐金额是否超过其存款余额加透支限额,如同意持卡人用卡,须由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上批注意见并签名和加盖业务公章,将答复内容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立即通知索权的发卡机构;如不同意持卡人用卡的,应在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上写明“资金未落实,请勿受理”字样,立即通知索权的发卡机构。索权单批件专夹保管。对转帐(取现)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同意用卡的授权答复后,应按授权金额将该款项从持卡人存款专户转入“保证金”户,将索权单批件作传票附件;俟收到划来的签购单、转帐单或取现单时,直接在“保证金”户中办理转帐。 [page]
  如超过正常邮程未见签购单、转帐单或取现单划回,或划回单据的金额小于原授权金额且单据上的授权号码与“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中的授权号不相符时,应及时向持卡人询问情况;对确属授权后未用卡或因其他原因购物、转帐或取现金额小于原授权金额的,应由持卡人书面讲明情况,发卡机构可据此将保证金或多余款转回持卡人存款专户。对购物、转帐和取现金额大小原授权金额的,各发卡机构应及时与代办行联系,查明情况方可受理。
  3.同城的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同城的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和授权,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办理,其具体的业务处理可比照异地的做法办理,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三、挂失与止付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挂失
  1.太平洋卡被盗或丢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有关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的证件,就近向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应交纳挂失手续费。
  2.指定营业机构受理本市或异地卡的挂失申请时,请持卡人填写“太平洋卡挂失申请书”(附式十七),经审查所填写的内容无误后,通过电话向本市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等授权回复后,如同意其办理挂失,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受理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挂失登记簿”(附式十一)并收取挂失手续费。同时将挂失手续费和挂失申请书及时划往本市的发卡机构。
  3.发卡机构受理本市或异地卡的挂失申请时,请持卡人填写“太平洋卡挂失申请书”。本市的,经审核无误后给其办理挂失手续;属异地的,应将持卡人所填写的挂失申请书通过传真传往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得到对方同意受理的传真答复后,在挂失申请书中批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挂失登记簿”。挂失手续费由受理挂失地发卡机构按规定收取。
  (二)止付
  1.发卡机构的授权中心对受理的挂失卡(包括本市卡和本市卡在异地办理挂失的),应立即登记“太平洋卡止付登记簿”(附式十二),并在持卡人存款专户中注明止付标记,按正常的止付名单传送时间向总行编制、报送止付名单。
  2.主卡持卡人主动要求注销其太平洋卡存款专户下的附属卡时,需到发卡机构填写“注销卡申请书”(附式十九),并负责收回需注销卡。单位卡的注销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个人卡的注销须由主卡持卡人凭太平洋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时在原申请表中附属卡申请人栏内,注明“已注销”字样,并将注销申请书附在原申请表后归档保管。
  3.发卡机构的主动止付。由于持卡人违反太平洋卡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或持卡人信誉出现问题,或其他原因发卡机构认为需要止付的,发卡机构由经办人员填制“发卡机构止付太平洋卡审批表”(附式十八),并由主管人员批准后按正常的止付名单传送时间向总行编制、报送止付名单。
  (三)紧急止付
  1.持卡人在近一、两天内连续提取500元现金六次以上,且已超过透支限额的;
  2.持卡人已办理挂失,但止付名单尚未发出就发现被冒用的;
  3.发卡机构发现由于管理的漏洞已打好而尚未发出的数张太平洋卡丢失的;
  4.持卡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且该卡尚未止付,仍在继续使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各发卡机构应及时向总行发送紧急止付名单,并写明发送的原因,紧急止付名单的发送须经主管人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止付名单的格式和传送
  1.发卡机构应将挂失卡和止付卡编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止付名单”,禁止其继续使用。止付名单是根据卡号顺序编排的,其印制格式如下: [page]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止付名单



年 第 期 (共 页) 编印日期: 年 月 日

4910 4910
4××× ×××× ×××× 4××× ×××× ×××× 3×××
4××× ×××× ×××× 4××× ×××× ×××× 3×××
4××× ×××× ×××× 4××× ×××× ×××× 3×××
4××× ×××× ×××× ×××× 3×××
4××× ×××× ×××× 4××× ×××× ×××× 3×××
4××× ×××× ×××× 3×××
4××× ×××× ×××× 5378 3×××
4××× ×××× ×××× 3××× ×××× ×××× 3×××
4××× ×××× ×××× 3××× ×××× ×××× 3×××
. .
. .
. . [page]

第 页

5378
×××× ××××
×××× ××××
×××× ××××
×××× ××××
×××× ××××
×××× ××××







  2.止付名单的传送、汇总、核对、印制和分发等,采取由总行汇总,各发卡机构传送、核对、修改、印制并分发的办法。发卡机构对持卡人挂失后又找到的卡和超过有效期限的卡,以及被截获的止付卡,应及时撤销其在止付名单内的卡号,以减少查找止付名单的工作量。
  3.传送的止付名单内容包括“新增加、需撤销和已发紧急止付的止付名单。传送的顺序按卡号从小到大排列。传送的时间为每月三次(6日、16日、26日,遇例假日顺延一天);各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向总行传送;次日上午(遇例假日顺延一天)9∶00至下午17∶00由总行汇总后,由各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
  4.各发卡机构收到总行传来的止付名单后,应立即核对本机构上报的名单是否已列入此次下发的止付名单内,如发现有遗漏或错误等情况,应立即与总行联系,由总行及时通知各发卡机构。如无误,各发卡机构须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全部有效的止付名单,并须在次日营业终了前向本市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发送,发送的方式由各发卡机构自行规定。
  (五)异地挂失后紧急取现的处理
  1.持卡人在异地遗失太平洋卡并在遗失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后,如持卡人急需用款的,发卡机构通过索权向持卡人提供一次性紧急取现服务。
  2.紧急取现只能在挂失的同时提出,并在挂失申请书中写明,属一次性服务,最高限额普通卡为500元,金卡为1000元,并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
  3.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查明该持卡人存款专户确有存款,可授权异地发卡机构办理紧急取现服务。
  4.遗失地的发卡机构取得授权答复后,应在取现单上填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或有关证明文件)、持卡人姓名、取现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取现单上注明“紧急取现”字样和授权号码,请持卡人当面签字后付给其现金。
  (六)遗失后需补领换发新卡的业务处理
  1.太平洋卡持失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要求,为其补发新卡。如发卡机构同意为挂失人补发新卡时,应在其原申请表及开销户登记簿上,按新卡号更改原卡号,并批注补发新卡时间,同时向挂失人收取补卡手续费。
  2.挂失人找到遗失卡,如已补领新卡,旧卡应交回发卡机构,补发新卡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未补领新卡的而挂失人仍想继续使用原卡的,须向发卡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经发卡机构审查同意,挂失人可在十五天后重新使用原卡。发卡机构应在挂失和止付登记簿上注明情况,同时将挂失人的书面说明专夹保管,并凭以办理撤销止付名单手续。
  四、销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在发卡机构开立太平洋卡存款专户的单位或个人,还清了透支本息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办理销户:
  1.太平洋卡有效期满一个半月后,持卡人不办理更换新卡者;
  2.太平洋卡挂失满一个半月后,又不换领新卡者; [page]
  3.持卡人信誉不佳,多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太平洋卡一个半月者;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太平洋卡一个半月的;
  5.持卡人主动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太平洋卡一个半月的;
  6.持卡人开立太平洋卡存款专户后而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易的;
  7.因其他原因发卡机构认为应该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资格的。
  (二)销户时的操作规则
  1.发卡机构应通知持卡人前来办理销户手续,并尽可能收回其太平洋卡。有效卡无法收回时,应将其进行止付,以减少风险。
  2.发卡机构在办理销户前应与持卡人进行帐务核对,如无误应计算利息,填写或压印取现单,摘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等,并在取现单上注明销户,请持卡人签名后办理付款手续,结清帐户。
  3.对两年内未发生收付的帐户,经联系又查找不到持卡人或担保人的,应将其存款专户中的存款转入“久悬未取款项”。以后,如持卡人来发卡机构支取该笔存款时,应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经调阅原始档案无误后,经主管人员批准,然后办理付款手续。
  4.持卡人因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直系亲属要求办理销户的,应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一个半月后方可办理取款手续;领款人来发卡机构取款时应提供有关证明及领款人身份证件,供发卡机构审核。经审查无误,由主管人员批准后,可以办理付款手续。
  五、计息和收费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存款计息规定
  1.太平洋卡(单位卡和个人卡)存款专户的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利率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日常销户,其利率按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个人以资金作担保的保证金存款,如持卡人在太平洋卡期满后不需要换卡的,其保证金存款按存入日所定存期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如持卡人在太平洋卡期满后需继续用卡的,其保证金存款由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自动转存手续,复利计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发卡机构收到由持卡人签署的取现单、签购单或转帐单办理转帐,发现持卡人存款专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的起息日自发卡机构记帐日起,十五天(含)内按照日息5/10000计息;超过十五天按日息10/10000计息;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20/10000计息。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三)收费规定
  发卡机构办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有关收费标准如下:


太平洋卡业务收费表



┌────────┬──┬──────────────────────┐
│收 费 项 目 │单位│ 收 费 标 准 │
├────────┼──┼──────────────────────┤
│1.年手续费 │每卡│单位普通卡20元,单位金卡100元,个人普通│
│ │ │卡10元,个人金卡50元。 │ [page]
├────────┼──┼──────────────────────┤
│2.挂失手续费 │每卡│普通卡20元,金卡40元。 │
├────────┼──┼──────────────────────┤
│3.补发新卡手续费│每卡│单位普通卡20元,单位金卡100元,个人普通│
│ │ │卡10元,个人金卡50元。 │
├────────┼──┼──────────────────────┤
│4.异地存款手续费│每笔│千元以下按存款金额的1%收取,不足1元的收1│
│ │ │元;千元(含)以上均收10元。 │
├────────┼──┼──────────────────────┤
│5.异地取现手续费│每笔│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 │
├────────┼──┼──────────────────────┤
│6.特约单位手续费│每笔│按交易金额的1~4%收取。 │
├────────┼──┼──────────────────────┤
│7.大额转帐手续费│每笔│按转帐金额的1‰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 │ │。 │
└────────┴──┴──────────────────────┘



  (四)收费的业务处理
  1.太平洋卡的年手续费(包括补卡和换卡),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太平洋卡”印刷工本费和业务推广费用。发卡机构在发卡后收回的年手续费中可冲减向总行领取卡片时所垫付的款项。
  2.挂失手续费和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办理业务时的结算手续遇。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有关业务处理如下:
  (1)指定营业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须通过“暂收款项”过渡,每日随“挂失申请书”、“存款单”或“取现单”一并划往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和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该项费用,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挂失手续费由代办行发卡机构收取,直接进“手续费收入”;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按代办行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进“手续费收入”;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存款单”或“取现单”一并划转。 [page]
  3.特约单位手续费,是按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费率计算的,是发卡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为其办理转帐、扩大销售、减少现金的清点等业务的回扣。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办事处、分理处)有关业务处理如下:
  (1)指定营业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该项费用通过“暂收款项”过渡,每日随“汇总单”和“签购单”一并划往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该项费用和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该项费用,按代办行发卡机构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签购单”一并划转。
  4.大额转帐手续费,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为其办理在非特约单位购物或转帐业务的回扣。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按代办行发卡机构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转帐单”一并划转。


第三条 对特约单位的管理及有关规定

  一、特约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受理太平洋卡协议书”(附件六),执行“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程”(附件七);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内部管理完善,遵守结算纪律;
  (三)接受发卡机构组织的太平洋卡业务培训,经办人员能够正确掌握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操作规则;
  (四)具备索要授权的通讯条件。
  二、为特约单位提供的服务
  (一)做好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经办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及时向特约单位提供办理太平洋卡业务所必需的机具设备、专用凭证及受理太平洋卡标志等业务用品,有条件的话实行上门收单服务。
  (三)经常保持与特约单位良好的联系,及时向特约单位介绍或通报有关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新情况和新规定。
  (四)按时寄送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和及时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手续。
  (五)收集与征求各特约单位提出的问题、要求、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和处理。接到特约单位的投诉书,应尽快给予圆满答复。
  三、对特约单位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特约单位管理档案。主要包括:特约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机具设备和业务用品的使用情况。要根据特约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与发展,不断修改、更新档案,并做出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建立特约单位机具设备和业务用品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与维修制度。对销售点终端(POS)等贵重物品应要求其专人保管与维护。
  (三)经常检查、监督特约单位的经营情况,对违反“受理太平洋卡协议书”和不按“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的有关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中止或取消其成为特约单位的资格及其他必要措施。
  (四)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编号规则
  我行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统一按下列格式编号:


6×××× × ××××
└───┘ ─ └──┘
A B C



  A: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
  B:单位类型:


0.发卡机构;
1.储蓄网点;
2.饮食、服务业、娱乐场所; [page]
3.宾馆、饭店;
4.商场、商店;
5.机场、车站、码头;
6.首饰店、工艺品商店;
7.个体经营户;
8.其他;
9.自动柜员机(ATM)。

  C:同类型储蓄网点或特约单位的顺序号。
  四、对特约单位手续费费率的规定
  各发卡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信用卡业务不同行业最低回扣比率,参照以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手续费。


(一)饮食、服务业(指餐馆、文娱场所) 2.5~4%
(二)宾馆、饭店 3~4%
(三)百货(指零售商业) 1~3%
(四)交通运输业(指民航、铁路、港口) 1~2%
(五)首饰、工艺品、美术品 4%
(六)私营企业 3~4%
(七)其他 1%


>
  如其他发卡行已同某单位签约,我行与该单位签约时亦应比照其他发卡行所定标准向该单位收取手续费,一般情况下我行不应低于先签约的其他发卡行所定的手续费标准。


第四条 授权及风险的管理和规定

  授权是对持卡人超限额购物、消费、转帐或取现及其他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也是太平洋卡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控制超限额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向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提供一种有效的审批手续,也是防止诈骗,保证银行资金安全和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一、授权机构及职责
  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的授权机构目前暂定为二级:发卡机构授权中心和管辖分行授权中心。
  (一)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的职责范围
  发卡机构授权中心应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节假日亦同)。在开办太平洋卡业务的初期,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其它原因,确实有困难的,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夜间授权可采取移动电话配便携式电脑或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两种方式来安排授权时间。其职责为:
  1.对发卡机构所发行的太平洋卡不论是在本地或到异地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时,应给予明确的授权答复。
  2.所有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太平洋卡在本地的特约单位及指定营业机构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时,对超过交易限额的,负责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索要授权,在与异地发卡机构授权中心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可通过其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进行转授权,然后将发卡机构给予的授权答复转给索要授权的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本市发卡机构无权对异地发卡机构所发太平洋卡的授权作出批准或拒绝的答复。 [page]
  (二)管辖分行授权中心的职责范围
  管辖分行授权中心应提供二十四小时的授权服务(节假日亦同)。除具备一般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的职能外,同时还要负责辖内各发卡机构的转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业务。其职责为:
  1.当辖内各发卡机构无法与异地发卡机构取得联系或异地发卡机构无法与辖内某发卡机构联系时,可直接向其管辖分行的授权中心请求办理转授权,管辖分行授权中心应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索权申请资料,同时向发卡机构征询授权,得到答复后,再转告代理机构。
  2.在转授权也无法办理的情况下,为维护太平洋卡的信誉,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代为授权。对代授权业务的办理,要先查询总行下发的止付名单(包括紧急止付名单)、了解交易性质等内容,代授权的限额为500元(指超过各卡类透支限额部分),并应于代授权的次日将代授权交易内容通知辖内的发卡机构。
  二、授权设备的配备
  为了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转帐或取现的便利,加强服务工作和保证授权业务的顺利进行,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授权业务专用的电脑终端、国内直拨电话(两部)、电传设备、传真机和复印机。电话主要用于办理本市的授权业务,在电传网络未开通或电传设备发生故障时,也可用于办理异地发卡机构之间的授权业务<不含大额转帐(取现)>。电传设备主要用于办理异地发卡机构之间的大额转帐授权业务。传真机和复印机在电传网络未开通或电传设备发生故障时,用于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授权业务。
  三、授权人员的配备及职责
  各发卡机构还应配备专职的授权经办人员办理授权业务,授权人员不能参与日常的票据输入、复核和帐和处理,同时还须接受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咨询,所以授权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
  (一)授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本行的各项制度,业务技术熟练,有独立处理一般业务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热受本职工作;
  (二)接受客户的业务咨询应热情、礼貌,解答问题耐心、周到;
  (三)严格掌握授权限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授权。对交易金额超过透支限额,但信用状况良好的持卡人和交易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业务须报经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授权;
  (四)接到索权信息,应认真做好授权记录并以最快的速度答复授权请求;
  (五)值班授权人员遇有超出权限或自己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反映解决;
  (六)发现止付卡或伪冒卡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七)对授权系统的密码及本人的授权代号须保守秘密,并应妥善保管好各种授权资料;
  (八)值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九)对授权专用电话及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十)对实行二十四小时授权值班的授权中心,其授权人员应做好交接班记录和授权数据的备份工作;并指派专人定期维护、保养授权设备,确保授权业务的顺利进行。
  四、授权业务的有关规定和交易限额
  (一)有关规定
  各发卡机构应严格要求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本市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1.持卡人一次购物、消费或取现金额超过规定的交易限额;
  2.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含)以上购物、消费或取现,其金额合计超过交易限额;
  3.对交易或其他方面有疑问。
  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遇有上述情况,但未向发卡机构索权或未得到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的,不得擅自受理持卡人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 [page]
  (二)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是发卡机构根据特约单位和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信誉程度,分别不同的特约单位和卡种,分别授予特约单位和持卡人每次用太平洋瞳购物、消费或取现的交易限额;对各特约单位具体的交易限额L度,分别不同的特约单位和卡种,分别授予特约单位和持卡人每次用太平洋瞳购物、消费或取现的交易限额;对各特约单位具体的交易限额,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的行业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本规则所规定的最高限额。超过交易限额的业务,须经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用卡后,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方能受理。交易限额由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掌握,不应向社会和持卡人宣传。


太平洋卡交易最高限额表



┌─────┬────────────────────────────┐
│ │ 交 易 内 容 │
│ 卡 类 ├──────────────┬─────────────┤
│ │ 每次购物或消费的限额 │ 每次取现的限额 │
├─────┼──────────────┼─────────────┤
│单位普通卡│ 5000元 │ 500元 │
├─────┼──────────────┼─────────────┤
│单位金卡 │ 10000元 │ 1000元 │
├─────┼──────────────┼─────────────┤
│个人普通卡│ 2000元 │ 500元 │
├─────┼──────────────┼─────────────┤
│个人金卡 │ 5000元 │ 1000元 │
└─────┴──────────────┴─────────────┘



  五、授权业务的操作规则
  发卡机构的授权人员接到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索权信息,将其提供的资料,按规定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然后根据持卡人卡号中的城市代码确定持卡人的发卡机构在同城或异地,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索权的发卡机构接到授权答复后,也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地将答复内容转告索权单位。 [page]
  (一)电话授权程序
  电话接通后,发卡机构应要求索权单位报告下列内容:
  1.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
  2.太平洋卡的卡号:×××× ×××× ×××× ××××;
  3.太平洋卡的有效期:××年××月;
  4.持卡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5.交易的内容:购物、消费或取现;
  6.交易的金额:0000.00元;
  7.如果不是超限额的授权,应说明是对何种问题申请授权。
  发卡机构收悉后,应立即查阅持卡人档案资料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选择下列内容之一作为明确的答复。
  1.我行同意这笔交易,授权号码是:××××××。
  2.我行拒绝这笔交易,理由是:
  (1)此卡为伪冒卡,请没收;
  (2)此卡为过期卡,请勿受理;
  (3)此卡为止付卡,请没收;
  (4)此卡超过透支限额,请勿受理。
  3.暂时无法答复,我行将于××分钟后主动与你单位联系。
  4.余额不足,只能允许0000.00元交易,请问持卡人是否接受。
  授权号码应是六位阿拉伯数字,为确保安全,严守秘密,授权号码的编制方法由计算机随机产生,夜间授权采用移动电话方式处理的,授权号码的编制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总行不作统一规定。
  (二)电传授权程序
  电传授权按以下格式办理:
  TLX NO ×××××
  (电传号:×××××)
  FM BC ×××× CREDIT CARD DEPT
  (自交通银行×××行信用卡部)
  RE AUTH FOR BC RMB CREDIT CARD
  (关于交通银行人民币信用卡授权)
  C×××× ×××× ×××× ×××× EXP ××/××
  (卡号:×××× ×××× ×××× ×××× 有效期:××/××)
  CASH/PURC/TRANSFER ¥ 0000.00
  (取现/购物/转帐 人民币0000.00元)
  PLS CODE US+ ?(不关机)
  (请给予授权号码?)
  发卡机构收报后立即给予“MP”(稍等)信息,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在下列内容中选择其一答复对方:
  1.CODE FOR ¥0000.00 IS××××××


(授权号码:×××××× 人民币:0000.00)

  2.REJECTED FOR ABOVE AMOUNT


(拒绝以上金额)

  3.PLS PICK-UP THIS CARD NO ×××× ×××× ×××× ××××


(请取消这张卡,卡号是:×××× ×××× ×××
× ××××)

  4.WILL CALL BACK AFTER ×× MINUTES


(请稍等,过××分钟回电)

  5.AVAILABLE BALANCE ¥0000.00 WHAT TO C/H?

[page]
(可用余额只有人民币0000.00元,问持卡人如何支付?)

  六、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发卡前的资信审查和核实担保的管理;授权和编发止付名单的管理;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检查、监督管理;发卡机构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管理;以及对持卡人透支的管理等,其中透支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发卡机构应设专人负责透支管理这项工作,加强对透支户的监督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帐款,每日营业终了将透支户的透支情况列出清单,分别不同情况催促持卡人及时还款。其方式为:
  (一)用书面形式通知持卡人还款。发卡机构应在持卡人透支后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将透支日期和透支金额通知持卡人,使持卡人及时知道已经透支,有时补充存款。
  (二)用电话形式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对透支时间在十五天以上,透支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持卡人都应以电话形式,反复与其联系,请持卡人及时补充存款。若持卡人一时联系不上可通过担保人转告。
  (三)上门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对透支5000元以上,透支时间超过一个月,并多次电话催促仍不还款或电话联系不上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派专人上门到其家里或单位拜访,请其及时还款。
  (四)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发卡机构对于透支后仍继续不断地取现和消费且透支额较大、透支时间较长,或经多次上门催促仍不还款的持卡人,应及时止付或取消该卡使用,列入止付名单。
  (五)如持卡人是以资金或财产担保的,对有意拖欠透支款的,在其太平洋卡被取消和列入止付名单后,发卡机构可委托有关部门将其抵押品进行处理,冲减透支款;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持卡人;抵押品价值大于透支款的,差额转入其存款专户,抵押品价值不能抵偿透支额的,仍应由持卡人承担偿还责任。
  七、发卡机构内部防范风险的规定
  (一)空白的太平洋卡(含测试卡)、打好的待领卡,以及回收的过期卡、挂失作废卡和打错的卡在打洞或剪半后,均须入库保管或销毁,并建立登记簿进行控制。主管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查库,检查空白太平洋卡的保管及领用情况,库存数量是否与帐面余额相符。回收的过期卡、挂失作废卡和打错的卡在统一销毁时,须按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权限办理,同时应指定专人监督销毁现场,严防作废卡散失。
  (二)打卡机、验卡机应由专人负责操作。打卡员也应保持相对稳定而且不得兼管验卡机和空白卡,打卡机、验卡机和空白卡片应做到三分管,绝不允许在打卡员缺勤的情况下,临时由验卡员或空白卡片保管员顶岗。打卡员或验卡员离开打卡机或验卡机时,必须随手关机或上锁,打卡程序不得外泄。领发压卡机时应进行登记。
  (三)对关键的工作或岗位,如持卡人档案资料的输入电脑和持卡人申请领用太平洋卡的申请表等都要实行复核制度,避免一人操作带来的漏洞。对重要的工作和岗位,如授权、卡的止付等要实行权限批准制度,经办人、部门经理、总经理应有不同的批准权限,不允许越权行事。
  (四)发卡机构遇有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以电话报告管辖分行和总行,同时以书面形式补报:
  1.空白卡或待发卡丢失或被盗;
  2.恶性案件;
  3.截获伪冒卡或发现伪冒卡但未及时截获;
  4.其他对业务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
  (五)风险防范的补充措施
  1.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太平洋卡业务保险,每年按交易额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如发生资金损失,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是补偿损失的有效途径。
  2.对保险范围外的资金损失,属确实无法追回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核销。
[page]

第五条 其他

  一、本规定和操作规则未明确规定且不涉及他行事宜的,可由各发卡机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同时报总行备案。
  二、本规定和操作规则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权亦属交通银行总行。
  三、本规定和操作规则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二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1994年3月21日制订)

  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则》,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由各分支行成立信用卡业务部(以下称发卡机构)集中办理。发卡机构为附属出表单位,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办理帐务核算工作。
  (二)发卡机构应贯彻内部制约制度,严格执行本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出纳制度》。
  (三)发卡机构应根据下列会计科目设置总帐及分户帐,逐笔记帐,编制科目日结单,进行明细和综合核算。每日必须总分核对,编制营业日报表送辖属的分支行汇总并表。
  (四)发卡机构使用的会计科目、帐户及使用说明
  1.发卡机构使用的会计科目和帐户


┌─────────────┬───────────────────┐
│ 科目代号和名称 │ │
├──┬──────────┤ 帐 户 │
│代号│ 名 称 │ │
├──┼──────────┼───────────────────┤
│1011│ 现金 │ │
├──┼──────────┼───────────────────┤
│1381│ 暂付款项 │ 待划收款项 │
├──┼──────────┼───────────────────┤
│2015│ 其他存款 │ 待划收款项 │ [page]
├──┼──────────┼───────────────────┤
│2111│ 活期储蓄存款 │ │
├──┼──────────┼───────────────────┤
│251 │ 保证金 │ │
├──┼──────────┼───────────────────┤
│261 │ 应付利息 │ │
├──┼──────────┼───────────────────┤
│ │ │ │
├──┼──────────┼───────────────────┤
│2621│ 暂收款项 │ 待划付款项 │
├──┼──────────┼───────────────────┤
│ │ │ 其他应付款 │
├──┼──────────┼───────────────────┤
│5031│ 辖内往来 │ │
├──┼──────────┼───────────────────┤
│ │ │ │ [page]
├──┼──────────┼───────────────────┤
│701 │ 利息收入 │ 单位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
├──┼──────────┼───────────────────┤
│ │ │ 个人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
├──┼──────────┼───────────────────┤
│703 │ 手续费收入 │ 信用卡年费收入 │
├──┼──────────┼───────────────────┤
│ │ │ 信用卡存取结算手续费收入 │
├──┼──────────┼───────────────────┤
│ │ │ 信用卡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 │
├──┼──────────┼───────────────────┤
│ │ │ 信用卡挂失手续费收入 │
├──┼──────────┼───────────────────┤
│731 │ 利息支出 │ 单位信用卡存款利息支出 │
├──┼──────────┼───────────────────┤
│ │ │ 个人信用卡存款利息支出 │
└──┴──────────┴───────────────────┘



  2.发卡机构会计科目和帐户的使用说明
  (1)凡申领太平洋信用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交通银行发卡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单位太平洋信用卡收付及透支款项,使用“2015其他存款”科目核算。
  个人太平洋信用卡收付及透支款项,使用“2111活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 [page]
  上属科目的分户帐发生透支时,余额用贷方红字反映,科目总帐余额轧抵反映在贷方。
  (2)凡太平洋卡持卡人在异地一次交易金额(包括在发卡机构办理转帐)在10万元(含)以上,持卡人发卡机构应按授权金额(含手续费)从其存款帐户中转入“251保证金”科目有关帐户核算。
  (3)凡信用卡的年费(包括发卡、补卡、换卡)收入,暂列“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帐户有关分户核算,定期冲减成本后,其余额转列“703手续费收入”科目“信用卡年费收入”帐户核算。
  (4)凡信用卡的透支利息收入,使用“701利息收入”科目有关帐户核算。
  (5)凡信用卡存取结算手续费、商户结算手续费、挂失手续费等收入,使用“703手续费收入”科目有关帐户核算。
  (6)凡信用卡存款利息支出,使用“731利息支出”科目有关帐户核算。
  3.原表外科目,和发卡机构应相应建立登记簿进行会计控制。
  (五)发卡机构不结计盈利,定期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划转分支行列帐。
  (六)太平洋卡有关专用凭证、登记簿、报表等,其格式、联次和使用方法由总行统一规定(详见附件九)。
  二、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一)开销户核算处理手续
  1.开户
  经办人员根据发卡机构批准的“太平洋信用卡申请书”,经验对身份证件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并收取信用卡年费。
  (1)以现金存入的,应填制存款单,并经申领人签名后凭以记帐,同时填制两联收费凭证,经复核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清讫章与名章,一联收费凭证作回单,一联作“2621暂收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2)以转帐支票存款和支付年费的,须由客户加填两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后,将回单联退客户,另一联进帐单作贷方传票。会计分录:
  借:5031辖内往来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收妥托收款项后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贷: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同时应登记“太平洋信用卡开销户登记簿”,并请领卡人签收。
  个人以资金财产抵押担保开户的,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抵押品单据,符合规定后在“抵押品代保管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抵押品单据由发卡机构入库妥善保管。
  2.销户
  经办人员应验收持卡人身份证件并收回太平洋卡,同时与持卡人核对帐户余额无误后,填写,取现单(单位卡一律转帐),摘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经持卡人签名后结计利息编制计付存款利息清单,支付存款本息。会计分录:
  借: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借:261应付利息
  贷:5031辖内往来(或现金科目)同时销记“太平洋信用卡开销户登记簿”,有资金财产抵押担保的,还需办理退还单据手续。
  (二)存取款项的核算处理手续
  1.持卡人到指定营业机构存取现金时,经办人员根据持卡人的太平洋卡号码判定持卡人帐户在当地或异地,对异地存取现金的应另填制两联手续费收入凭证,按标准收取手续费。
  (1)存款
  指定的营业机构在收取持卡人的存款时,应注意审查:
  ①太平洋卡的真伪及其有效期限;
  ②太平洋卡卡号是否列入止付名单。 [page]
  审查无误后,用压卡机将太平洋卡凸印资料完整、清晰地压印到存款单上,并由存款人填写存款金额与签名,在核对存款金额与实收现金一致后,经办人员在存款单上逐联加盖现金收讫章与名章,将第三联存款单和信用卡交还持卡人,第二联存款单作“2621暂收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第一联存款单随报单划转当地发卡机构。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属异地卡的须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借:1011现金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划转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借: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贷:5031辖内往来
  (2)取款
  指定的营业机构对信用卡应按规定审核以下内容:
  ①太平洋卡的真伪及有效期限;
  ②太平洋卡有无被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等痕迹;
  ③太平洋卡上有无“样卡”或“专用卡”字样;
  ④持卡人身份证件的照片是否与其本人相同;
  ⑤太平洋卡号码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
  发现问题应立即与发卡机构联系。
  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取出太平洋卡取现单用压卡机将太平洋卡上的凸印资料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取现的金额,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机构名称或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上的签名一致,检查持卡人取现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如必须向发卡机构索权的,经办人员应立即与发卡机构联系,取得授权号码后,将该号码填入取现单的有关栏内。
  同时还应逐联检查经过压印和签名的取现单字迹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如发现字迹不清、内容不完整或金额有错的,应当着持卡人的面在取一单上注明作废字样,重新进行业务处理。
  办妥手续后,经办人员在取现单上加盖现金清讫章与名章,将第三联取现单、信用卡和身份证等交还持卡人,将第二联取现单作“1381暂付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一联取现单随报单划转当地发卡机构。会计分录:
  借: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贷:1011现金
  属异地卡的须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借:1011现金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划转时:
  ①借:5031辖内往来
  贷: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②借: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贷:5031辖内往来
  2.持卡人到发卡机构存取现金时,其审核内容和处理要求比照上述指定营业机构存取现金的规定办理。
  (1)存款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2)取款会计分录:
  借: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1011现金
  属异地卡的须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借:1011现金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存取结算手续费收入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三)购物消费的核算处理手续
  特约单位开户银行收到商户解入的两联进帐单,三联太平洋卡汇总单及第一、二联签购单时,经办人员应按规定审核凭证及附件:
  1.签购单是否属于太平洋卡,压印是否在有效期内;
  2.有无持卡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特约商户名称编号;
  3.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超过规定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 [page]
  4.汇总单和签购单的内容是否一致,结算手续费计划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应在进帐单回单联和第一联汇总单上加盖转讫章与名章,然后交还特约单位,第二联签购单和第二联汇总单作进帐单贷方传票附件,第一联签购单和第三联汇总单随报单划转当地发卡机构。会计分录:
  1.借:5031辖内往来
  贷:××存款科目--××帐户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
  2.借: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
  贷:5031辖内往来
  (四)发卡机构对划回的存款单、取现单、签购单的核算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收到随辖内往来报单划来的存款单、取现单、签购单及汇总单时,应按业务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持卡人帐户所在地进行清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属本发卡机构的会计分录:
  (1)对存款单的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
  贷:2051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2)对取现单的处理
  借:2051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5031辖内往来
  属异地划回的存取款单应按划回的手续费金额收帐:
  借:5031辖内往来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存取结算手续费收入
  (3)对签购单的处理
  ①借: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5031辖内往来
  ②借:5031辖内往来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属异地划回的签购单应按划回的手续费金额收帐:
  借:5031辖内往来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
  2.属异地发卡机构的会计分录:
  (1)对存款单的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2)对取现单和签购单的处理
  借: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贷:5031辖内往来
  划转联行时均作相反分录,同时按规定收取和划转手续费。
  (五)办理大额交易及转帐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凡持卡人在异地一次交易金额(包括转帐)在1万元(含)以上为大额交易(转帐)业务,各太平洋卡受理点必须按大额交易(转帐)业务规定,严格遵守审查和索权、授权制度,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1.凡持卡人大额交易(转帐)一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原发卡机构应根据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填制借、贷转帐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251保证金--有关帐户
  原发卡机构收到划回的报单时,会计分录:
  借:251保证金--有关帐户
  原发卡机构收到划回的报单时,会计分录:
  借:251保证金--有关帐户
  贷:5031辖内往来
  贷:703手续费收入--有关帐户
  如异地划回的报单金额少于原索权金额,应按规定办妥手续后办理转帐:
  借:251保证金--有关帐户
  贷: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2.持卡人在异地办理大额存取现金及购物消费的处理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3.持卡人在异地办理大额转帐(在非特约单位购物)的核算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办理异地大额转帐时,须由客户填送两联进帐单,按取款要求审查有关内容后,取出太平洋卡转帐单用压卡机将太平洋卡上的凸印资料完整、清晰地压印在转帐单上,填写持卡人转帐金额、身份证件号码、发卡机构名称等内容,并请持卡人当面签名。办妥后在进帐单和转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与名章,将第四联转帐单、信用卡及身份证等交还持卡人,进帐单回单联交收款单位,第二联转帐单作进帐单附件随报单划转收款单位开户行。会计分录。 [page]
  借: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贷:5031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划转联行时:
  借:5031辖内往来
  借: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贷: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三、计息规定及处理手续
  各发卡机构应按季计提应付利息。
  1.计提应付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731利息支出--有关帐户
  贷:261应付利息
  2.计付存款利息
  发卡机构按有关计息规定,编制计息清单,填制借、贷转帐传票凭以转帐,会计分录:
  借:261应付利息
  贷: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3.计收透支利息
  发卡机构根据章程规定计收透支利息时,应编制计收透支利息清单,填制借、贷传票凭以转帐,会计分录:
  借:2015其他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701利息收入--有关帐户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
  1.特约单位的开户行收到特约单位交来的有缺陷的凭证时,对能补办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办完整,对无法补办的,应由特约单位与发卡机构联系,经发卡机构同意受理后,方可受理。
  2.发卡机构收到同城或异地划来的有缺陷的凭证时,对贷方传票先查询,后记帐;借方传票先记帐,后查询,查复书作传票附件,并应逐笔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加以控制,不得随便退凭证。具体办法可比照全国联行往来差错类型及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接到退回有缺陷凭证的指定营业机构,必须及时将有缺陷的凭证补办完整,无法补办的应与持卡人的发卡机构联系,协商解决问题。持卡人的发卡机构解决不了的问题,指定营业机构应及时逐级上报,妥善解决。
  (二)挂失止付和补领新卡的处理手续
  1.挂失
  受理挂失申请时,按业务规定审核挂失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太平洋卡挂失申请书”,核实有关事项,办理挂失手续并收取手续费。一联“挂失申请书”加盖发卡机构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后退给挂失人,另一联专夹保管,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挂失登记簿”和办理止付手续并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挂失手续费收入
  2.补发新卡
  发卡机构同意为挂失人补发新卡时,向挂失人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有关分户
  同时将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及其所持的一联“挂失申请书”与专夹保管的一联“挂失申请书”和有关登记簿进行核对,核对无误按新卡号更改原卡呈,并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补领新卡”及新卡号。
  挂失持卡人找到遗失卡,如已补发新卡,旧卡应交回发卡机构,已缴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如未补领新卡而持卡人想继续使用原卡的,须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在十五日后重新使用原太平洋卡。发卡机构应将持卡人的书面申请专夹保管,并凭以办理撤销止付手续。
  五、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三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
(1993年4月)

  第一条 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 [page]
  第二条 太平洋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普通卡和金卡都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交通银行指定的发行太平洋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在国内各特约商店、饭店、宾馆等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第三条 单位申领太平洋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请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个人办理太平洋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并可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一张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帐户。
  太平洋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均应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并遵守本章程和《申领使用太平洋卡须知》。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交通银行发卡机构开有存款专户。单位普通卡5000元起存,单位金卡1万元起存,个人普通卡1000元起存,个人金卡50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条 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应承担单位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经济责任。申领个人卡必须提供具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单位担保或个人担保,或提供个人资金财产担保。
  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在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太平洋卡所发生的债务时,应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提供个人资金财产担保的,在持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发卡机构有权依法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抵偿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六条 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及个人,每年需交纳一次太平洋卡年费。单位普通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20元,单位金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100元;个人普通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10元,个人金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50元。
  太平洋卡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应及时将过期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七条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交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转帐结算时,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凭卡购物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现金须收取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含)以上的收取手续费10元。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帐户内办理结算。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帐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八条 持卡人在存款帐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允许善意透支,由银行提供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一个月内归还。单位普通卡透支限额5000元,单位金卡透支限额1万元;个人普通卡透支限额1000元,个人金卡透支限额5000元。透支利息自透支日起十五天(含)内按日息50/10000计算;超过十五天按日息10/10000计算;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20/10000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第九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及有效期限,查对太平洋卡止付名单,核对持卡人签名,验证持卡人身份证件;当持卡人购物、消费、支取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或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题时,须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page]
  第十条 持卡人、担保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并可向原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前及受理挂失当日(二十四小时内),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普通卡20元,金卡40元。
  第十一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太平洋卡,追回持卡人全部欠款。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制定、解释和修改。

  附:四


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单位卡)须知

  一、申领单位应如实地向发卡机构提供申领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申领单位应督促其持卡人(包括主卡、附属卡,下同)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申领单位应为其持卡人支付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费用。
  三、申领单位持卡人在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
  四、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发卡机构记入申领单位存款专户,该专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申领单位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未经发卡机构允许,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
  五、申领单位持卡人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的当日(二十四小时内);
  2.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3.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申领单位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拒绝的。
  六、如申领单位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单位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债务。
  七、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使用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如不需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凡未通知的,发卡机构视同申领单位将继续用卡,并为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换制新卡,同时从申领单位存款专户中主动收取太平洋卡年费。
  八、申领单位如要中途停止使用部分附属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附属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申领单位负责。申领单位如要增加附属卡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九、申领单位领用太平洋卡后要求销户时,必须将全部太平洋卡交还发卡机构,俟清偿了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债务后,方要办理销户。
  十、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五


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个人卡)须知

  一、申领人应如实地向发卡机构提供申领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申领人如提供单位或个人为其担保(以下简称担保人)时,担保人也应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并承担申领人使用太平洋卡(包括主卡、附属卡)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中途不愿继续为申领人担保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退保。俟申领人偿还了使用太平洋卡的债务,并交还发卡机构全部太平洋卡一个半月后,担保责任即可解除。太平洋卡有效期满,担保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发卡机构视同担保人继续为申领人担保;申领人换领新卡后,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page]
  三、申领人如以个人资金作担保时,应向发卡机构或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期须与太平洋卡有效期相同,发卡机构按同档次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其保证金由发卡机构办理自动转存手续。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挂失,同时须将存单交发卡机构保管;如以有价单证作担保或以个人财产作抵押时,须将有价单证或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交发卡机构保管。
  四、申领人若领有附属卡,应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并承担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费用。
  五、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
  六、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发卡机构记入申领人存款专户,该专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申领人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未经发卡机构允许,申领人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
  七、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申领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的当日(二十四小时内);
  2.申领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3.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申领人拒绝的。
  八、申领人如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人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债务。
  九、申领人使用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如不需要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凡未通知的,发卡机构视同申领人将继续用卡,并为申领人换制新卡。同时从申领人存款专户中主动收取太平洋卡年费。
  十、申领人如要中途停止使用其附属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附属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申领人负责。申领人如要补领附属卡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十一、申领人领用太平洋卡后要求销户时,必须将所持的太平洋卡(包括主卡、附属卡)全部交还发卡机构,俟清偿了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债务后,方可办理销户。
  十二、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六


受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协议书

  交通银行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特约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平等、友好的协商,愿意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并就办理此项业务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恪守信用。
  第一条 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或支付费用可凭太平洋卡和持卡人身份证件进行结算。
  第二条 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和配置压印机___台、专用单据、广告标贴、标志,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第三条 持卡人在乙方直接购物或消费,每次最高限额为:单位普通卡___元(大写);单位金卡___元(大写);个人普通卡___元(大写);个人金卡___元(大写)。超过最高限额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索要授权;乙方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回避向甲方索要授权,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现金给持卡人。乙方对签购单的留存联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便查对。
  第四条 乙方按太平洋卡交易金额的___%,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不得转嫁于持卡人。乙方从压印签购单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五日(遇例假日顺延),将单据送交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乙方开户行)。甲方负责将款项于当日转入乙方帐户内。 [page]
  第五条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包括紧急止付名单,下同),乙方收到甲方最新一期的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后,应立即分发至各太平洋卡卡受理点,如在约定的日期(每旬的___日、___日、___日)仍未收到新的止付名单或收到的止付名单与上期止付名单期号不连接、缺页、字迹模糊时,乙方须立即与甲方联系,甲方应立即帮助解决,不得延误。甲方对截获止付卡或伪冒卡的乙方经办人员,应给予不低于50元人民币(每张)的奖励。
  第六条 签订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要求中止本协议,必须在中止前六十天通知对方,本协议未终止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和有关物品。
  第七条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拒绝受理太平洋卡业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从乙方帐户中收回违约款项,直至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双方就一些具体问题向对方投诉或咨询时,对方应及时妥善处理或解答。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其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签 约 地:

签 约 日:

甲 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授权电话: 开户银行:
地 址: 结算户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特约单位地址:
特约单位编号:



  附:七


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程

  为使特约单位规范地办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购物、消费、结算业务,特制订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特约单位办理太平洋卡购物、消费程序

  一、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普通卡和金卡都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可用太平洋卡进行结算,其购物、消费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page]
  二、持卡人每次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的金额(以下简称交易限额)为:单位普通卡___元,单位金卡___元;个人普通卡___元,个人金卡___元。
  三、顾客购物、消费后结算时,向特约单位经办人员交验太平洋卡,同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四、验明该卡是否为交通银行太平洋卡:
  (一)从卡面上识别:
  1. 太平洋普通卡:正面底色为海蓝色,上印有11条由细至粗的丝网印波浪条纹组成的图案,左上方印有红色的交通银行行徽,正上方印有黑色的“交通银行”字样,在其下方印有黑色的交通银行英文名(大写)“BANK OF CO-MMUNICATIONS”和“太平洋卡”字样及英文名(大写)“PACI-FIC CARD”,及“只限在中国通用及以人民币结算,单位卡上注明(非外汇单位卡)、个人卡上注明(非外汇卡)”的黑体字。右下方,太平洋万事达卡:印有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统一的全息反光防伪标志“世界地图”图案和赤橙两色的“Master Card”标志;太平洋威士卡:印有威士卡国际组织统一的全息反光防伪标志“飞翔的鸽子”图案和VISA“蓝白金”三色标志。
  2.太平洋金卡:正面底色为金黄色,上印有11条由细至粗的丝网印波浪条纹组成的图案,左上方印有经色的交通银行行徽,正上方印有黑色的“交通银行”字样,在其下方印有黑色的交通银行英文名(大写)“BANK OF COM-MUNICATIONS”,和“太平洋卡”字样及英文名(大写)“PACI-FIC CARD”,及“只限在中国通用及以人民币结算单位卡上注明(非外汇单位卡)、个人卡上注明(非外汇卡)”的黑体字。右下方,太平洋万事达卡:印有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统一的全息反光防伪标志“世界地图”图案和赤橙两色的“Mas-ter Card”标志;太平洋威士卡:印有威士卡国际组织统一的全息反光防伪标志“飞翔的鸽子”和VISA“蓝白金”三色标志。
  3.太平洋卡反面印有:
  ● 使用本卡者,必须遵守我行有关章程和规定。
  ● 此卡所有权属我行,必要时我行有权收回本卡。
  ● 此卡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 如遇到本卡跌或被窃,必须立即通知我行发卡机构。
  ● 拾获本卡者,请交回当地交通银行。
  (二)从卡号上识别:
  交通银行太平洋普通卡(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及金卡(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的卡号均由16位数字组成,分四组,每组4位数字。卡号的前5位数字,太平洋万事达卡为:53783,太平洋威士卡为49104,是由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褐组成,分四组,每组4位数字。卡号的前5位数字,太平洋万事达卡为:53783,太平洋威士卡为49104,是由成事达卡国际组织和威士卡国际组织提供给交通银行的代码,后11位数字为持卡人的帐号。在太平洋卡凸印区第二行为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在凸印区第三行左端的前五位数字为发卡机构的联行行号,在其右端为威士卡专用标志,PV为金卡,CV为普通卡。
  (三)核对该卡是否在有效期内:
  太平洋卡有效期限是确定太平洋卡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以凸印的形式打印在太平洋卡凸印区第三行的中间,斜杠前面两个数字表示有效月份(有效日为当月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正),后面两位数字表示有效年度。如卡上的有效期限是08/96,即表示该卡在1996年8月31日前有效。凡年、月超过受理日期的太平洋卡,均为过期卡。过期的太平洋卡是失效卡,经办人员不得受理。
  (四)检查太平洋卡有无被打洞、剪角、折断、涂改或毁坏的痕迹,预留签名是否清晰,签名不清或经过涂改,该卡就无效。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栏上写有“样卡”或“VOID”字样,也为无效卡。 [page]
  五、核对持卡人与其所持身份证件是否相符,是否与太平洋卡上有关内容相符:
  (一)观察持卡人相貌是否与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照片相符。
  (二)核对持卡人身份证件上姓名、性别是否与太平洋卡上的姓名、性别相同。在太平洋卡右下方第四行凸印有持卡人的性别(“MR.”为男性,“MS.”为女姓)和姓名的汉语拼音。卡背面有持卡人的签名。
  六、核对太平洋卡是否被列入最新的太平洋卡止付名单(以下简称止付名单),或被紧急止付。
  (一)止付名单是由发卡机构定期向特约单位发送。经办人员收到最新一期的止付名单后,应检查该止付名单期号是否衔接,页码是否连接,印刷的字体是否清晰。如无误,应将上一期止付名单销毁,不得外传。
  (二)如在约定的日期内未收到新的止付名单或收到的止付名单缺页、印刷模糊、期号不衔接等,经办人员应立即与发卡机构联系。
  (三)止付名单是按太平洋卡上第一行卡号顺序编排的。查对时,从第一组卡号4910或5378开始,如相同可按止付名单上第二行所列卡号,从上至下按顺序查找所列数字是否与该卡卡号相同。若不相同,则是有效卡,可以受理;若相同则是止付卡,应拒绝受理,同时立即将该卡没收剪半,并立即通知发卡机构。查对时切勿遗漏查看紧急止付名单。
  七、在上述各项均无总理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可以办理压卡与填单业务。
  (一)将压卡机日期调到当日,把太平洋卡正面向上放在压卡机上,同时将签购单(一式四联)叠放在太平洋卡上;然后将压卡机把手左右各推拉一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签购单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请将该签购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签购单。
  (二)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签购单上,填明本单位名称、编号、持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购物或消费名称、交易金额及经办人员姓名等。
  (三)请持卡人当面在签购单上签名,然后认真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是否与其身份证件的姓名一致,如不相符,切勿受理。
  (四)对持卡人超过交易限额的购物或消费,经办人员应及时向特约单位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索要授权,同时在签购单授权登记栏内,将发卡机构给予的授权号码填写进去。授权号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五)经办人员在办理太平洋卡结算整个过程中,必须一直掌握持卡人的太平洋卡及持卡人身份证件,不可在未办完时把其中之一交还持卡人,俟交易完成后再还给持卡人;同时将签购单第四联(持卡人留存联)连同太平洋卡、持卡人身份证件和发货票一并交还给持卡人。


第二章 特约单位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的程序

  一、经办人员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特约单位所在地的交通银行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一)持卡人一次购物或消费的金额超过本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交易限额;
  (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含两次)以上购物或消费,其金额合计超过本操作规定的交易限额;
  (三)对持卡人有其他方面的疑问。
  遇有上述情况,而未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或未经其授权同意用卡的,经办人员均不得受理该太平洋卡。
  二、经办人员通过电话向特约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索要授权时,需向发卡机构提供以下内容:
  (一)特约单位的名称及编号;
  (二)持卡人的卡号;
  (三)该卡的有效期限;
  (四)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五)交易内容(购物或消费内容);
  (六)交易金额(购物或消费金额,即授权金额); [page]
  (七)遇到何种问题(超限额的授权,不需要此项内容)。
  三、经办人员要按照发卡机构的回复意见,办理超限额的购物或消费的处理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问题。
  (一)若授权获得批准,特约单位可按授权金额办理太平洋卡结算,在办理前,须将发卡机构回复的授权号码填写在签购单的授权号码栏内;
  (二)若发卡机构的授权回复不批准,经办人员不能办理太平洋卡的购物或消费结算;
  (三)其他有关各种问题,均需按照发卡机构回复的具体意见办理。


第三章 特约单位财务部门与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指定的
营业机构)的太平洋卡单据款项结算程序

  一、特约单位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所有太平洋卡签购单进行汇总,填制“汇总单”(一式三联),按要求填写日期、签购单笔数、总计金额、手续费(按“受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协议书”规定的手续费率计算)、净计金额(净许金额=总计金额-手续费),同时在“汇总单”上填写特约单位的名称及编号。
  二、将签购单的第三联(特约单位存根联)撕下留存,并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备查对。
  三、根据净计金额填制“交通银行进帐单”(一式两联)。
  四、将两联进帐单、三联汇总单和第一、二联签购单一并送交特约单位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为加速资金周转,保证结算安全,特约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单据送交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最迟不超过五天。
  五、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收到上述单据审核无误后,在进帐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将进帐单回单联和汇总单的第一联(特约单位留存联)退回给特约单位,并立即办理进帐手续。


第四章 特约单位在办理太平洋卡时应遵守的几项规定

  一、在签购单上所填写的交易金额不能支付现金。
  二、对签购单上所填写的交易金额、日期等不能涂改,否则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不予受理。
  三、对压印的签购单模糊不清,要立即销毁重压。
  四、特约单位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支付购物或消费的费用时,应视同现金结算,不可以另收额外费用或将手续费转嫁与持卡人。
  五、特约单位对持卡人一次购物或消费超过规定的交易限额,不得采取分次压印多张签购单或变更日期等,否则一经查出,其损失均由特约单位承担。
  六、特约单位应妥善保管交通银行发卡机构提供的专用设备(压卡机、POS等)和专用凭证(签购单、汇总单等),不得转借、转让或移作他用。如有关设备发生故障或专用凭证用完,应及时通知发卡机构进行修理、调换或补充。
  七、当持卡人要求退货时,经办人员应立即与发卡机构联系,征求处理意见。
  八、特约单位在办理太平洋卡业务过程中,如遇有纠纷,可向特约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进行投诉,发卡机构应尽快将处理意见答复特约单位。
  如遇本操作规程未规定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发卡机构应负责角答或处理。


1994年2月

  附:八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发卡机构城市代码表

  发卡机构城市代码为太平洋卡卡号中第7至第9位数字,其编码规则为:
  ×× ×
  └┘ ─
  A B
  A:01~30(不够用时在原号基础上递增30号)为直属行和管辖行代号;
  B:1~9为管辖分行内所属各分、支行的顺序号。

[page]
┌──┬─────┬──┬─────┬──┬─────┬──┬────┐
│代码│ 行 名 │代码│ 行 名 │代码│ 行 名 │代码│ 行名 │
├──┼─────┼──┼─────┼──┼─────┼──┼────┤
│001 │ 总行 │029 │南昌分行 │052 │柳州支行 │076 │南宁分行│
├──┼─────┼──┼─────┼──┼─────┼──┼────┤
│011 │上海分行 │320 │景德镇支行│053 │成都分行 │077 │桂林支行│
├──┼─────┼──┼─────┼──┼─────┼──┼────┤
│012 │浦东分行 │031 │沈阳分行 │054 │自贡支行 │078 │珠海支行│
├──┼─────┼──┼─────┼──┼─────┼──┼────┤
│013 │常州分行 │032 │鞍山分行 │055 │攀枝花支行│ │ │
├──┼─────┼──┼─────┼──┼─────┼──┼────┤
│014 │苏州分行 │033 │抚顺分行 │056 │广元支行 │ │ │
├──┼─────┼──┼─────┼──┼─────┼──┼────┤
│015 │无锡分行 │034 │长春分行 │057 │遵义支行 │081 │西安分行│
├──┼─────┼──┼─────┼──┼─────┼──┼────┤
│016 │扬州分行 │035 │吉林分行 │058 │贵阳支行 │082 │兰州分行│
├──┼─────┼──┼─────┼──┼─────┼──┼────┤
│017 │杭州分行 │036 │哈尔滨分行│059 │昆明分行 │091 │北京分行│
├──┼─────┼──┼─────┼──┼─────┼──┼────┤
│018 │宁波分行 │037 │大庆分行 │061 │武汉分行 │092 │石家庄分│
│ │ │ │ │ │ │ │行 │
├──┼─────┼──┼─────┼──┼─────┼──┼────┤
│019 │绍兴分行 │038 │四平支行 │062 │郑州分行 │093 │唐山分行│
├──┼─────┼──┼─────┼──┼─────┼──┼────┤
│310 │南通支行 │039 │辽源支行 │063 │黄石支行 │101 │青岛分行│
├──┼─────┼──┼─────┼──┼─────┼──┼────┤ [page]
│021 │南京分行 │330 │通化支行 │064 │长沙分行 │102 │太原分行│
├──┼─────┼──┼─────┼──┼─────┼──┼────┤
│022 │镇江分行 │041 │大连分行 │065 │岳阳支行 │103 │威海分行│
├──┼─────┼──┼─────┼──┼─────┼──┼────┤
│023 │徐州分行 │042 │秦皇岛分行│066 │新余支行 │410 │济南分行│
├──┼─────┼──┼─────┼──┼─────┼──┼────┤
│024 │连云港分行│043 │营口支行 │071 │广州分行 │105 │潍坊分行│
├──┼─────┼──┼─────┼──┼─────┼──┼────┤
│025 │合肥分行 │044 │丹东分行 │072 │福州分行 │106 │淄博分行│
├──┼─────┼──┼─────┼──┼─────┼──┼────┤
│026 │芜湖支行 │045 │锦州分行 │073 │汕头分行 │111 │海南分行│
├──┼─────┼──┼─────┼──┼─────┼──┼────┤
│027 │淮南支行 │046 │烟台分行 │074 │ │121 │天津分行│
├──┼─────┼──┼─────┼──┼─────┼──┼────┤
│028 │蚌埠支行 │051 │重庆分行 │075 │中山支行 │131 │深圳分行│
└──┴─────┴──┴─────┴──┴─────┴──┴────┘



附:九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专用凭证、报表附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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