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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不满经常旷工 一职员被追讨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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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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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9日热线消息市民张先生因不满意自己的工作,离职前经常旷工,后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9日,记者了解到,张先生因旷工被公司追索万元违约金。张先生在2008年初与潍坊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工作了一年后,他觉得该职位不适合自己,在要求更换职位被拒绝后,遂想离开公司自己做批发生意。2009年9月30日,他写了封信交给公司经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1月1日,他开始了自己的批发生意,不再上班。

  一个月后,贸易公司找到了张先生,说他在工作期间经常旷工,违反了公司的合同规定,要求他按照合同条文支付1万元违约金。张先生说,他已经提前一个月写了辞职书,根本没有违约,因此拒不给钱,但公司方称如果他再不给钱,就要把他告上法院。

  贸易公司方称,根据公司考勤表,张先生从2009年7月份开始就已经旷工,因他违约,公司方按照合同在同年10月份时向张先生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对此,张先生说,他从2009年7月份开始准备自己的批发生意,有时工作不太专心,但并不是旷工。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说,张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话,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张先生无故旷工,虽然事后提交辞呈,但已经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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