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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对媒体称:娃哈哈合资公司已提出仲裁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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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7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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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达能新闻发布会现场 高育文摄

  法制网上海7月12日电 记者刘建 愈演愈烈的娃哈哈与达能之间的纷争又出现新态势,双方现已进入了法律程序上的短兵相接。今天,达能集团在上海向媒体宣布,针对娃哈哈集团在杭州提起终止“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娃哈哈合资公司已于7月5日向杭州仲裁委提出仲裁反请求。
  据达能律师团介绍,仲裁反请求的事项为:请求裁决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并递交与之相关的必要文件材料。
  律师团在发布会向记者介绍了三项事实和理由,以支持他们的仲裁反请求:
  一、中外股东于1996年2月9日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娃哈哈集团公司将经合法评估后的商标作价一亿元人民币,其中50%以无形资产的方式作为对娃哈哈合资公司注册资金的投入,另外50%由娃哈哈合资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娃哈哈集团购买,从而最终实现商标整体转让的合资条件。该合资条件早已获得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认,娃哈哈合资公司也已按照约定向娃哈哈集团公司支付了商标转让款。
  二、协议签订之后,约定转让的商标迟迟未能过户到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下。对此,宗庆后一直声称“国家商标局正在办理”,从未告知达能集团该商标转让已不能进行。1999年,双方又签署了一份“商标许可合同”,明确说明商标转让正在国家商标局的审批办理中,在商标尚未过户之前,娃哈哈集团公司许可娃哈哈合资公司作为商标的独占使用人。
  三、娃哈哈集团近期向社会展示的有关其仲裁证据材料中所谓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转让”的回函,是对事实的歪曲。因为娃哈哈集团公司和娃哈哈合资公司双方从未共同提交过“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娃哈哈集团公司单方面提交报告的做法,明显违反“商标法实施细则”,根本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合法、有效的商标转让之申请。
  达能集团认为,娃哈哈集团的仲裁申请无非是在寻找借口,以达到最终不转让其商标的目的。娃哈哈集团的所作所为严重违背了自己在转让协议第3.1条中所做的保证和承诺,同时也背弃了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对娃哈哈合资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并致使娃哈哈合资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1996年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况且至今为止,并未发生任何足以导致转让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必须终止的情形。基于上述理由,娃哈哈合资公司才不得不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
  此外,达能在此次新闻发布会还公布了在美国诉讼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最新进展。由于达能发现娃哈哈的许多非合资公司都由离岸公司控股,而宗庆后的夫人和女儿也在其中担当职务。因此达能已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对宗庆后的妻女提出诉讼,而他的妻女已通过其律师拒绝诉讼。为此,达能已启动斯德哥尔摩仲裁。
  达能集团亚太区法律总顾问欧阳伯堂称,达能所采取的步骤每一步都是谨慎的。在美国启动诉讼其目的就是要防止不正当商业妨碍,防止非合资公司的活动,以确保合资企业的利益。

事件进展:

  7月10日:娃哈哈起诉达能董事秦鹏沈阳中院已受理
  6月28日:娃哈哈向范易谋发出律师函
  6月26日:娃哈哈声明细数与达能合作11年的历程与细节
  6月25日:娃哈哈宣布将反诉达能双方再发针对性声明
  6月07日:宗庆后辞去娃哈哈合资企业董事长范易谋接任
  6月04日:达能在美起诉宗庆后之女旗下公司
  5月31日:达能对娃哈哈正式提起八项国际仲裁申请
  5月09日:达能正式启动程序对付娃哈哈非合资企业
  4月13日:达能称由司法机构作判断娃哈哈暂停口水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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