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两项司法解释即将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7 04:48
人浏览

  国知网综合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1月1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据了解,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上升较快,前几年的增幅均在70%左右。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易于窃取,利润空间大,侵权发生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地域性。同时,此类案件还属于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强。由于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仅规定了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中止等程序性问题。

  来自最高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2002年至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1997年至2001年的前5年增长了145.92%和141.99%,年均增长17.06%和19.29%;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0件和12700件,年均增长8.93%和9.55%。

  同时,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也明显拓宽,不仅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驰名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等案件,而且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

  另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这两项司法解释都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九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和相关诉讼程序问题。《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统一司法尺度,依法保护有关知识产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该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效地保护了知名商品、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等知识产权,规范了市场秩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对外关系的发展,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该解释。这是为解决实践中一些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据2006年初的初步统计,中国法院现有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

  据统计,200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19件和14056件,同比增长5.92%和4.95%;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686件和2652件,同比减少13.74%和12.07%。此外,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在2006年得到进一步完善,最高法院制定了涉及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的两个新司法解释,修订了网络著作权案件司法解释。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