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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者反而强势?两桩官司凸显知识产权维权之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8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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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依靠产品专利和技术创新开拓出良好市场的大型民营企业,重庆川东化工集团近来频频陷入专利困境:一方面,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了极好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纠纷和维权中所遭遇的种种尴尬,又使企业面临极大的生存危机。专家普遍认为,这家企业的种种经历,正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一个缩影,举证难、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小等因素,已成为困扰企业维权甚至生存的巨大难题。

  因专利兴,因专利亡?

  在磷酸盐、甲酸盐和精细化工领域所取得的产品专利和技术创新,使重庆川东化工集团(简称川东化工)得到了市场和业界的高度认可,成为总资产3.4亿元、年销售收入8.5亿元、连续30年盈利的大型民营企业。“产品专利和技术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壮大的核心竞争力。”川东化工董事长高光凡告诉半月谈记者。

  据高光凡介绍,川东化工当初从贵州一家企业购买过磷酸酸化甲酸纳专利后,对其成功实现工业化改造,获得了巨大的行业突破和经济效益。川东化工生产出来的甲酸含量不仅从85%提升到99.5%,而且生产成本同时大幅下降。用传统方法生产甲酸,需要采用价格较高的硫酸作为原材料,生产出来的附加产品是不到200元/吨的芒硝;采用改良后的专利技术,不需要硫酸作为原材料,生产出来的附加产品价格可达5000~8000元/吨。高光凡说:“采用新专利技术后,一个2万吨的装置正常运行一年的利润可达2000万元。”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给企业带来巨大生命力和发展机遇的专利技术,却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使川东化工陷入生存困境。2006年,川东化工原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左建国和原甲酸车间主任唐希勇被四川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启明星)挖走。这两名掌握了该项新专利的核心人员,随后在启明星技改时将其派上用场,一年后向市场销售与川东化工完全一样的甲酸产品。

  为此,川东化工到处反映情况,最终一纸诉状将启明星告上法庭。虽然经过多方努力,川东化工于2009年11月20日二审胜诉,但由于启明星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甲酸纳“专利无效”的宣告请求,川东化工的维权之路依然扑朔迷离。

  这是因为,此前川东化工的另一项专利技术——甲酸钾专利已经在侵权纠纷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判无效。“甲酸纳专利会不会步甲酸钾的后尘,是我最担心的事情。”高光凡说。

  维权者成了弱者,侵权者反而强势?

  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持续时间长、解决难度大,是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公认的“难上难”。很多人表示,在目前情况下,维权者成了弱者,侵权者反而强势,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创新发展,也不符合知识产权国家战略。

  以川东化工两桩知识产权纠纷为例。据高光凡透露,除了甲酸纳专利,被左建国和唐希勇带到启明星并用于生产和销售的,还有甲酸钾专利技术。在甲酸钾专利纠纷案件中,专利所有人——几名退休工程师向重庆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后者以管辖权为由拒绝后,又向四川绵阳市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同样被驳回。就在他们为立案四处奔波时,启明星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并最终使这项已经在实际生产中产生巨大效益的专利被判无效,依据是专利人所提供的材料中有一处明显的笔误。

  甲酸纳专利纠纷案更为波折。现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由原告举证,但事实上原告——被侵权者很难获取相关证明。川东化工请化工协会认定的磷酸法提取相关报告,法院并不予以采信。苦于无法举证,川东化工开始上访,并最终引起重庆市主要领导的重视。随后,川东化工以泄露商业机密为由,申请对左建国和唐希勇提起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介入,对专利产品、生产工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川东化东根据所获证据对启明星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但事情却并没有因此顺利推进。法院一审判决启明星败诉,赔偿川东化东300万元。川东化工不仅未收到任何赔偿,反而被启明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在初次审议中,该专利被认为有“修改超范围”的行为,因为其公开说明书和授权说明书并未做到“一字不差”。高光凡无奈地说,那几个字并没有造成实际意义的差别,专利被判无效是没理由的。

  “如果被判无效,我们企业就没法生存了,因为这项专利是我们生存的根本啊!我们还有新技术都不敢申请专利了。很多企业也都这么认为,因为一旦申请就必须信息公开,很容易被别人侵权,胜利维权的希望那么渺茫,谁还愿意这么冒险呢?”高光凡说。

  专家解析维权“拦路虎”

  综合目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种种现状,专家普遍认为,举证难、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小等因素,已成为困扰企业维权甚至危及企业生存的巨大难题。

  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副处长王虎分析:一是举证难,尤其是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甚至无法在法院立案;二是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却相对较小。由于取证难和诉讼程序等原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持续时间很长,会耗费专利权利人大量钱财和精力。对比之下,侵权人的代价却很小。根据专利法规定,侵权的民事赔偿遵从三个选择,即所获利润、专利权利人的损失和法定赔偿额。现实操作中,由于前两者很难界定,最后往往是采取法定赔偿额,而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为100万元以下,这一数额对专利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而言都是很小的。三是用“专利无效”申请来逃避侵权责任已成为一些侵权企业的制胜法宝。目前关于“专利无效”申请的规定中,部分条款过于死板,要求专利公开说明书和授权说明书的文字表述必须百分之百准确一致,这就让一些侵权企业有机会钻空子,就算被诉侵权,他们也会迅速提出“专利无效”申请来抵挡。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中心主任朱宏告诉记者,除了以上三大难点外,地方保护主义、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素质问题等等,也使得知识产权维权显得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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