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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三年110人侵犯知识产权被起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9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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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绝大多数是侵犯外地的知识产权。这类犯罪既能给当地带来一定财税收入,又能解决部分就业问题。案件如果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很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一些受侵害的企业向犯罪地职能部门多次反映、控告,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致使部分犯罪分子没有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打击只能针对个案

  今年年初,南京市秦淮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一起销售假冒LV国际一线品牌箱包、手表的案件。秦淮区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介入,发现该案是近年来南京市假冒品牌数量最多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00余万元。因为案件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检察机关建议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很快,秦淮区检察院依法批捕并起诉了4名犯罪嫌疑人。

  据统计,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南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批捕案件56件91人,批准逮捕77人,无逮捕必要不捕4人,证据不足不捕10人。受理移送起诉65件142人,起诉52件110人,法院最终判决45件98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0人,判处缓刑、拘役、罚金的68人。

  20件侵权案没被“一罚了之”

  今年2月,南京市栖霞区工商局查获一起网店销售假冒名牌皮鞋的案件。栖霞区检察院立即组织人员对案件展开研究和评估,认为该案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于是建议区工商局将这一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警方立案后,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案件的侦查取证,认定该案系窝案,并引导侦查机关固定证据。

  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董战军从去年2月到今年2月,与陈礼敏、吕金艳、陈保东等人,未经“金利来”、“百丽”等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分别在其开办的多家网店销售从广东等地购买的假冒品牌皮鞋2300多双,销售金额为58万元人民币;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假冒品牌皮鞋3190双,涉案价值达43万余元。董战军还把假冒品牌皮鞋批发给董北平、董安龙、刘效忠、陈锐、嵇正刚、卓新梅等人通过网络销售,总共6000多双、129万余元。

  另一个窝点是李雪影伙同犯罪嫌疑人吕才等人,在南京市迈皋桥开的“名牌皮鞋专卖店”。他们以门面店和网络销售的形式,总共销售了2400多双假冒的“金利来”、“千百度”、“天美意”等品牌皮鞋,案值65万余元。在自己销售的同时,李雪影等人还在皮鞋折扣店批发给犯罪嫌疑人潘文梅、张继福、杨武秀等人在淘宝网上销售,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

  在批捕15名涉案人员的同时,检察机关审查还发现,还有3名涉案人员销售假冒品牌皮鞋数额较大,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侦查机关并没有上网追逃。检察机关遂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涉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

  据南京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薛海蓉介绍,今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共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20起案件、涉及30名嫌疑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现在,我们正在全面排查2008年以来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确保涉嫌犯罪但还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得到进一步处理。”薛海蓉说。同时,检察机关还将特别关注其中是否存在行政执法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

  紧盯民生领域的侵权案件

  “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事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自去年10月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紧盯一些群众关注的民生案件,做到发现一件,打击一件,毫不手软。”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说。

  3月16日,在央视新闻频道“3 15”特别行动曝光河南济源、孟州等地用“瘦肉精”养殖的生猪运到江苏省南京市,通过南京市建邺区沙洲村的兴旺屠宰场大量流入菜市场的消息后,南京市检察机关采取以事立案措施,启动对“瘦

  肉精”事件背后渎职犯罪问题的调查。

  3月20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确定王健、岳邦超、周炳祥、王吉林4人为犯罪嫌疑人,并对上述4人进行立案侦查。王健系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建邺区屠宰办主要工作人员,其职责是负责对兴旺屠宰场的日常监管职责;岳邦超系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的兴旺屠宰场检疫、监督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周炳祥系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兴旺屠宰场负责现场检疫监督工作的负责人;王吉林系建邺区沙洲街道常驻兴旺屠宰场兽医站的检疫工作负责人。目前,上述案件正处于侦查之中。

  今年1月初,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在深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时,发现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汽车配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从山东临沂等地购买了大量的仿冒大众、马自达、现代、丰田、本田等品牌的汽车刹片,在南京市场进行销售,案值30余万元。大量的假冒汽车刹片已流入市场,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栖霞区检察院在认真研究案情后,向栖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了移送案件通知书,建议该局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目前,陈某已被批准逮捕。

  溧水县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任某销售某高档品牌白酒一案中,发现任某所销售部分白酒是从孟某处购得,且数额较大,认为孟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三日后将孟某抓获。经查,2009年12月至2011年2月,孟某在溧水县销售假冒某高档白酒,销售金额35万余元。3月28日,溧水县检察院对孟某批准逮捕。

  近日,下关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批捕犯罪嫌疑人卢某。2010年9月27日,卢某销售假冒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的长城牌金装干白葡萄酒200箱,被当场查获,价值1.46万元。同时,从卢某经营的公司和仓库内,查缴了涉嫌假冒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酒650余箱,价值共计18万余元。

  侵权案件呈六大特点

  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南京市检察院侦监处对2008年以来该市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开展专题调研。调研发现,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六大特点:

  涉及罪名相对集中。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6件,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39件,占到69.6%,主要集中在国际知名品牌的箱包、服饰类商品以及名烟名酒等,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音像制品领域,涉及其他著作权的案件相对较少,而涉及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案件至今呈空白状态。

  涉案人员文化水平普遍低。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91人,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65人,占总人数的71.4%;个体劳动者、无业人员和农民共80人,占87.9%。

  共同犯罪现象突出,部分案件呈家族化倾向。2008年以来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56人,占总人数的61.5%,大多数共同犯罪中成员分工明确,形成“产、供、销”的犯罪链条。部分案件呈家族化倾向,如栖霞区查处的制售假冒名酒的案件中,多是家庭作坊,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夫妻、父子、叔侄、兄妹等关系。

  犯罪手段呈现“科技化”趋势,隐蔽性较强。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犯罪手段从传统的交易方法向通过网络实施犯罪转变,利用科技手段通过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南京市已查处多起采取互联网上开店铺的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名牌皮鞋、箱包的案件,这部分案件犯罪证据较难搜集,隐蔽性较强,查处的难度较大。

  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其侵害对象大多为外地公司、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地域跨度较大。而且从犯罪区域看,栖霞等城郊结合部多为假冒商品的制造地,白下、秦淮、下关等繁华闹市地段多为销售地,玄武区则因珠江路电子产品一条街而成为销售盗版光碟的集中地。

  犯罪后果较为严重,且危及人身健康。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高,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一些“黑心”犯罪嫌疑人为获取非法利润,大肆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商标的伪劣烟酒、食品,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影响社会稳定。

  “从办案情况来看,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薛海蓉说。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绝大多数是侵犯外地的知识产权,既能给当地带来一定财税收入,又能解决部分就业问题。案件如果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很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一些受侵害的企业向犯罪地职能部门多次反映、控告,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致使部分犯罪分子没有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够顺畅,少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该类犯罪案件取证困难多,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还不能完全适应办案需要等,加大了执法办案难度。”

  建立保护长效机制

  “打击只能针对个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长效机制。”薛海蓉认为。

  2010年11月8日,南京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围绕工作重点将执法整治与落实防控侵权管理措施相结合,以点带面,集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011年1月19日,南京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共同会签并下发相关文件,要求相关部门就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数据要周报、工作情况要月报、典型案例要逐案报的工作要求,并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确保打击和保护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结合南京实际和检察职能,南京市检察院还推出了特别举措:

  一是加强青少年奥运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维护青奥形象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制定了《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2014年青奥会的工作意见》,建立涉青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手段,对侵犯青奥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尺度、入罪标准、调查取证等问题统一认识,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规范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执法、司法标准,为青奥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是建立服务企业发展的绿色通道。通过确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单位名单,在知识产权重点企业或行业设立联络员、定期走访等措施,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司法现实问题及保护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如近年来信息通讯、软件、服务外包等高新技术产业在该市雨花台区蓬勃兴起,该区检察院针对这一特点,选编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同时着手构建为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动机制,打造“一站式”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软环境”。

  三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公开报道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产权权利人代表、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等形式,深入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下一步我们必须做好‘两法衔接’工作。”薛海蓉表示。目前,南京市检察机关正在与所有行政执法机关联手,筹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建成后,检察机关将对行政执法单位所有执法案件工作流程,进行网络动态跟踪监督,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出现。(崔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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