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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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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快车知识产权频道资讯:魔术表演因其富有张力的效果特性,一直以来都深受社会大众的喜爱。不过俗话说,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魔术师每发明一个新的魔术表演,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对此,我国给予著作权保护。下面的案例则是一个此类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典型代表案件。

  【案情】

  原告Yigal Messika系以色列公民,职业魔术师。2008年3月,原告设计一种名为狼蛛(“Tarantula”)的魔术道具。通过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可以实现将物体悬浮,并通过指法及形体,辅之转移观众注意力等表演技巧,实现魔术艺术效果。为表现该套魔术的手法和艺术效果,原告在他人协助下摄制了一张DVD,记录了原告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和演示、狼蛛魔术达到的艺术效果、观众对狼蛛魔术的热烈反应。还设计了狼蛛道具的包装盒、狼蛛DVD的包装彩页。原告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两被告销售的狼蛛DVD及道具,均为非法复制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16.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表演的狼蛛魔术有一定的独创性,整体上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魔术作品,原告是魔术的表演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原告是涉案狼蛛魔术作品的作者,对涉案狼蛛魔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狼蛛DVD记录了原告在街头与观众互动表演狼蛛魔术的场景以及原告在室内揭秘、示范狼蛛魔术的场景,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狼蛛魔术是其中包含的独立作品。由于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狼蛛DVD的行为,是对以狼蛛DVD为载体的整体作品的使用,而不是脱离整体作品单独使用狼蛛魔术作品的行为,即便原告享有狼蛛魔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亦无权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狼蛛DVD的行为侵犯了其对狼蛛魔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与狼蛛魔术作品著作权有关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是国内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魔术作品著作权案。将魔术作为作品给予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特色,世界上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page]

  该案通过对魔术特点的分析和对《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的把握,初步厘清了魔术作品保护的内容,明确了魔术作品的内涵和保护范围、魔术作品作者身份的推定规则、魔术作品作为电影作品中“小作品”时的维权规则。此案的审理丰富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对魔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推动作用。

  【相关知识】

  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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