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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权利要求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3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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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是用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可以说,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该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法保护以及授权后该专利获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的大小,同时也影响该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进度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项法律性和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

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的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

1、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申请文件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是,申请人往往不愿意更多地公开具体实施方式,但是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又希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足够宽,这就会造成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要求而不被允许。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应当在说明书中有充分的记载,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记载,同时,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在机械类发明申请里,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仅仅写明各机械部件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描述清楚各机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共同工作和运转的方式。

二是指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上位概念概括, 比如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螺接、焊接、铆接等连接方式可以在权利要求中用“定位连接”来概括,但是如果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仅仅公开了螺接这一种连接方式,在权利要求中就不能用“定位连接”来概括。第二种概括的方式是用并列选择概括,即用“或者”、“或”并列几个并择其一的具体技术特征,比如空心楼板用的硬质薄壁管由钢管或塑料管构成。

采用并列选择概括时,不得用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与下位概念内容并列,比如,空心楼板用的永久性芯模,由硬质薄壁管或者钢管构成,这样就不对,因为硬质薄壁管是钢管的上位概念。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当清楚,例如,不应当出现“空心楼板用硬质薄壁管由水泥纤维管、钢管、塑料管或者其它类似材料构成”这样的并列选择概括用语,其中的“其它类似材料”的描述不清楚,不能与具体的物或方法并列。

通常,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允许作出的概括概念越上位,也就是说,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越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相对越宽,在美国和日本的申请案中,申请人常常用十几个实施方式来支持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都需要多个实施方式来支持,对于一个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同时也没有理由怀疑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不能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较宽也是被允许的。比如,一种名称为“一种空心楼板的施工方法”的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一个技术特征是硬质薄壁管通过定位构件固定在混凝土中,而在说明书的实施方式中只公开了一种用n形铁丝将薄壁构件箍绑在混凝土中的定位方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还可以采取很多常规的定位构件将硬质薄壁管定位在混凝土中,所以这种概括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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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是用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可以说,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该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法保护以及授权后该专利获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的大小,同时也影响该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进度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项法律性和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

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的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

1、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申请文件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是,申请人往往不愿意更多地公开具体实施方式,但是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又希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足够宽,这就会造成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要求而不被允许。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应当在说明书中有充分的记载,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记载,同时,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在机械类发明申请里,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仅仅写明各机械部件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描述清楚各机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共同工作和运转的方式。

二是指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上位概念概括, 比如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螺接、焊接、铆接等连接方式可以在权利要求中用“定位连接”来概括,但是如果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仅仅公开了螺接这一种连接方式,在权利要求中就不能用“定位连接”来概括。第二种概括的方式是用并列选择概括,即用“或者”、“或”并列几个并择其一的具体技术特征,比如空心楼板用的硬质薄壁管由钢管或塑料管构成。

采用并列选择概括时,不得用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与下位概念内容并列,比如,空心楼板用的永久性芯模,由硬质薄壁管或者钢管构成,这样就不对,因为硬质薄壁管是钢管的上位概念。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当清楚,例如,不应当出现“空心楼板用硬质薄壁管由水泥纤维管、钢管、塑料管或者其它类似材料构成”这样的并列选择概括用语,其中的“其它类似材料”的描述不清楚,不能与具体的物或方法并列。

通常,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允许作出的概括概念越上位,也就是说,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越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相对越宽,在美国和日本的申请案中,申请人常常用十几个实施方式来支持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都需要多个实施方式来支持,对于一个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同时也没有理由怀疑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不能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较宽也是被允许的。比如,一种名称为“一种空心楼板的施工方法”的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一个技术特征是硬质薄壁管通过定位构件固定在混凝土中,而在说明书的实施方式中只公开了一种用n形铁丝将薄壁构件箍绑在混凝土中的定位方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还可以采取很多常规的定位构件将硬质薄壁管定位在混凝土中,所以这种概括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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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是用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可以说,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该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法保护以及授权后该专利获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的大小,同时也影响该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进度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项法律性和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

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的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

1、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申请文件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是,申请人往往不愿意更多地公开具体实施方式,但是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又希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足够宽,这就会造成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要求而不被允许。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应当在说明书中有充分的记载,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记载,同时,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在机械类发明申请里,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仅仅写明各机械部件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描述清楚各机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共同工作和运转的方式。

二是指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上位概念概括, 比如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螺接、焊接、铆接等连接方式可以在权利要求中用“定位连接”来概括,但是如果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仅仅公开了螺接这一种连接方式,在权利要求中就不能用“定位连接”来概括。第二种概括的方式是用并列选择概括,即用“或者”、“或”并列几个并择其一的具体技术特征,比如空心楼板用的硬质薄壁管由钢管或塑料管构成。

采用并列选择概括时,不得用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与下位概念内容并列,比如,空心楼板用的永久性芯模,由硬质薄壁管或者钢管构成,这样就不对,因为硬质薄壁管是钢管的上位概念。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当清楚,例如,不应当出现“空心楼板用硬质薄壁管由水泥纤维管、钢管、塑料管或者其它类似材料构成”这样的并列选择概括用语,其中的“其它类似材料”的描述不清楚,不能与具体的物或方法并列。

通常,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允许作出的概括概念越上位,也就是说,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越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相对越宽,在美国和日本的申请案中,申请人常常用十几个实施方式来支持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都需要多个实施方式来支持,对于一个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同时也没有理由怀疑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不能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较宽也是被允许的。比如,一种名称为“一种空心楼板的施工方法”的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一个技术特征是硬质薄壁管通过定位构件固定在混凝土中,而在说明书的实施方式中只公开了一种用n形铁丝将薄壁构件箍绑在混凝土中的定位方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还可以采取很多常规的定位构件将硬质薄壁管定位在混凝土中,所以这种概括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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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是用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可以说,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该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法保护以及授权后该专利获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的大小,同时也影响该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进度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项法律性和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

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的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

1、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申请文件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是,申请人往往不愿意更多地公开具体实施方式,但是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又希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足够宽,这就会造成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要求而不被允许。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应当在说明书中有充分的记载,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记载,同时,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在机械类发明申请里,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仅仅写明各机械部件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描述清楚各机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共同工作和运转的方式。

二是指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上位概念概括, 比如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螺接、焊接、铆接等连接方式可以在权利要求中用“定位连接”来概括,但是如果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仅仅公开了螺接这一种连接方式,在权利要求中就不能用“定位连接”来概括。第二种概括的方式是用并列选择概括,即用“或者”、“或”并列几个并择其一的具体技术特征,比如空心楼板用的硬质薄壁管由钢管或塑料管构成。

采用并列选择概括时,不得用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与下位概念内容并列,比如,空心楼板用的永久性芯模,由硬质薄壁管或者钢管构成,这样就不对,因为硬质薄壁管是钢管的上位概念。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当清楚,例如,不应当出现“空心楼板用硬质薄壁管由水泥纤维管、钢管、塑料管或者其它类似材料构成”这样的并列选择概括用语,其中的“其它类似材料”的描述不清楚,不能与具体的物或方法并列。

通常,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允许作出的概括概念越上位,也就是说,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越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相对越宽,在美国和日本的申请案中,申请人常常用十几个实施方式来支持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都需要多个实施方式来支持,对于一个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同时也没有理由怀疑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不能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较宽也是被允许的。比如,一种名称为“一种空心楼板的施工方法”的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一个技术特征是硬质薄壁管通过定位构件固定在混凝土中,而在说明书的实施方式中只公开了一种用n形铁丝将薄壁构件箍绑在混凝土中的定位方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还可以采取很多常规的定位构件将硬质薄壁管定位在混凝土中,所以这种概括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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