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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技术合同纠纷的范围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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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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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在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

  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负责包销或者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或者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按照包销或者回购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

  二、管辖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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