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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抄袭侵权案宣判 三大疑问被解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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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北京时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起诉于某等侵权案进行宣判,于某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随着判决结果的公布,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抄袭,涉抄袭剧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三大疑问获得解答。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审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起诉于某等侵权案进行宣判,认定陈某是《XX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此前在案件审理阶段,于某作为被告,其代表律师在答辩中指出:《XX烙》剧本并未发表,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接触过剧本、小说等,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并且陈某本来并不是《XX烙》剧本版权拥有者(《XX烙》编剧为林某),是今年提诉之后才获得的版权,因此作为著作权人身份提诉不合适。并且于某指出,陈某《XX烙》的剧本是在起诉后才经过认证提交的,他有理由认为陈某是在于某电视剧播出后按照电视剧整理出来的剧本。

  法院认为被告于某作品情节安排、推演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被告属于非法改编,侵犯了原告陈某的摄制权。出品单位也有共同过错。

  依据著作权法,法庭判决如下,1、被告湖南JS公司等四被告停止《宫XXX》的复制、传播和发行。2、判决生效10日内,被告于某需要在门户网站的公开位置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3、于某在内的五被告一同支付原告500万元人民币。

  这个侵权案件到底可以解决什么知识产权的问题?以下总结。

  疑问一:《XX烙》剧本著作权是否属于陈某?

  在陈某起诉于某等侵害著作权案12月5日的庭审中,包括于某在内的五名被告都在答辩和质证环节就著作权一事向陈某方面提出质疑,认为陈某并非《XX烙》编剧,因电视剧的编剧署名为林某,而且《XX烙》版权是今年林某才转让给陈某的;更为关键的是,92年《XX烙》陈某并未做著作权登记。

  陈某律师对此反驳,并递交林某的声明,但继续遭被告方面质疑。

  今日判决的公布后,《XX烙》剧本著作权归属的问题随之得到解答。

  疑问二:于某是不是抄袭?

  于某是否抄袭是庭审中争论的焦点,也是本次判决中最大的看点。

  4月15日,陈某在微博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称自己作品《XX烙》被于某编剧的《宫XXX》抄袭,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认为该剧从主角的背景、主从关系完全跟《XX烙》一致,支线角色只名字换了,关系跟《XX烙》一模一样,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吻合。

  对于这些指控,于某曾在微博发文回应,称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并且,他表示,与陈某在内地的公司创翊文化曾多次合作。《宫XXX》的剧本第一时间交给了创翊文化,在得到对方合作的肯定后,才与陈某公司旗下的艺人签订演出合约,当时陈某方面没有对剧本提出异议。

  于某还提到,《宫XXX》中的“狸猫换太子”是借用正欲重拍的《XX双骄》中“偷龙转凤”的桥段。

  11月16日,于某还在一次研讨会上辩驳陈某针对其抄袭的质疑。期间展示了陈某方面向法院提交的其认定于某抄袭《XX烙》的21处关键情节,包括偷龙转凤、次子告状亲信遭殃、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面圣陈情、公主求和遭误解等。于某解释说,《宫XXX》的关键桥段大都来自民间传说、历史记载,偷龙转凤、公主下嫁等历来就有,而大构架他其实参照的是《红楼梦》。“21条的情节《红楼梦》全都有,(陈某)告了我,我才深刻意识到,我们都是按照《红楼梦》的主线来写。”

  在12月5日的庭审上,其律师交出一封更丰富的参考资料,除了《红楼梦》外,还有《乾隆皇帝全传》、《九公主与乾隆》、《公主与皇帝》、《狸猫换太子》、《清史稿》等。其中“偷龙转凤”源自九公主和乾隆的传说;公主借鉴了《清史稿》和孝公主;将军府家庭结构借鉴了《红楼梦》贾府的家庭结构。[page]

  对此,律师宣读了陈某的质证意见,她提到:“被告证据中没有任何一本书、任何一部剧有《XX烙》中的人物关系,如果有也是从《XX烙》抄来的,这都是幌子,模糊焦点的手法。‘偷龙转凤’不是我的独创,我也不能对此垄断,但故事情节的串联都是我想出来的,是独创的。第二,中国文字有几千年历史,我用中文写作,他们用中文写作,我写了嬷嬷、小厮、公主、皇上,他们也写了,这些都不是抄袭,但被告所举的其他电视剧,却没有像《XX烙》和《宫XXX》那样有对应。”

  律师还转述了陈某的观点,认为于某连乾隆、公主、富察这个姓氏都抄,间隔时间也一样,并非巧合。

  而于某律师则提出,《宫XXX》和《XX烙》在人物和人物关系上存在实质性区别,《XX烙》基本人物就3、4个,而《宫XXX》人物众多,冲突众多,多条主线交叉进行。

  疑问三:涉抄袭剧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早前,陈某曾通过某剧的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对《宫XXX》的播出平台湖X卫视提出呼吁,望其停止播出该剧。陈某透过微博痛心疾首地指出,“最近一周来,不但侵权剧集的首播卫视没有停止播出,网络与其他播出平台又开始或计划播出该剧,侵权对我造成的身心伤害进一步加剧”。

  在本次诉讼中,被告不仅有于某,还包括了湖南JS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HY影视文化有限公司、WD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XR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这四家《宫XXX》的出品公司,并向这五方索赔2000万。

  对于赔偿要求,陈某律师表示,据判断,被告获利应该上亿,于某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达20万,《宫XXX》播放60多集,于某本人作为编剧收益超过1000万。各电视台播放许可费则过亿。另外,他称,陈某接受调解的前提是:被告于某必须承认侵权,并赔礼道歉。同时,涉案剧《宫XXX》必须禁播。

  但于某方并不认同,认为陈某方面“滥用诉权,漫天要价,且通过个人身份、年龄、媒介片面进行舆论渲染”,并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其实早在2006年,郭某的抄袭案也引发了众多关注。虽然当时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郭某的小说剽窃了女作家庄某的小说,郭某与出版社共同赔偿庄某21万元。但多年过去,郭某的歉意迟迟没来,庄某也没有因胜诉获得平静。而郭某则在2007年加入了中国作协,之后事业发展顺利。郭某的小说依然在正常在架出售。

  8年过去,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加强,陈某诉于某一案的判决中对侵权作品的处理,也是一个重要的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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