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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之后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6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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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大家庭来,对我国而言不仅仅是机遇,更多的则是挑战,国内市场的 开放或逐步开放必然对国内包括信息产业在内的民族产业造成冲击,政府在承诺履行多边义务的同时,也将丧失一部分制订和调整产业、贸易政策的权利。因此,我 们应当冷静而客观的对目前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法律环境及产业结构作出正确判断和调整,信息产业作为未来角逐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已经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 的关注,其在国家GDP中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可以说作为将来国民经济主导力量的信息产业的发展速度,将决定着我国进入世界经济强国之林的步伐。但客 观地说,作为信息产业支柱的软件业的发展却远远落后于几乎是同时起步的硬件和互联网络的发展。造成软件业发展缓慢和停滞不前的因素很多,除了我们在软件开 发领域起步较晚、缺少巨额资金支持、在核心技术领域缺少竞争力等等原因之外,盗版这一侵犯软件著作权现象的日益猖獗和泛滥,已经越来越危及到我国民族信息 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在国务院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近半年之际,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将有着积极意义。

软件和软件著作权

   软件(SoftWare),也称软体,根据微软计算机百科辞典的解释: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或能够使硬件工作的指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 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简单地说,计算机程序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使用由各种标识符、命令符组成的特殊语言写成的驱动硬件工作的指令,这种指令 在被法律赋予所有权的权能之后,其权利的身份性和其固有的财产性共同构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下著作权的一种,虽然软件是一种由程序代码构成的指令,但这种指 令并不是无形的,而是可以固定或者相对固定在某种介质之上的有形物体,比如磁存储介质、光存储介质等等。一般而言,合法拥有以各种介质存在的软件本身并不 完全享有该软件所有的所有权权能,这是因为软件的核心在于使软件能够正常运行的,由无数标识符,命令符构成的程序源代码,谁实际掌握了一个软件的程序源代 码,才能够真正算得上是该程序的所有权人。正是软件的这种独特属性,使其不完全相同于著作权的其他种类。[page]

软件著作权的合法取得

  根据《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一、原始取得。软件著作权因开发行为而由开发者当然享有,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果没有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 者。开发者应当理解为在软件的开发设计中,通过独立构思,利用相应的编制工具写出并实际掌握软件程式源代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有以下三种形 式:(1)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之,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 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 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 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2)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 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3)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

   二、继受取得。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 承软件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此外,软件著作权还可以因原软件著作权人的转让行为而由受让人取得。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其中,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五十年 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 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将不再受到保护。[page]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制。虽然 软件著作权从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并当然的获得保护,但当软件著作权发生纠纷时,软件著作权人用以证明自己权属关系的证据往往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切实有效 的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条例》在第七条中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 明文件则是所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并能够作为对抗他人软件著作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据。为了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 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二、软件开发完成之日的界定,软件开发完成之日对软件著作权的产生,尤其是对软件著作权申请进行权利登记至关重要。但在《条例》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 记办法》中对此并没有很清晰的界定。由于软件首先要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于驱动运算装置和操作环境之中,其次才是追求其所可能达到的某种运算结果。因此,软 件的开发完成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而往往要经历几个阶段。一般来说,软件分为测试版和正式版两种,在测试版中还根据不同的类型和阶段以希腊字母α、 β、γ等来表明不同的种类,但总的来说,测试版软件产品仅仅只能算是一个初步完成品,这种软件版本不仅Bug较多,而且并不能保证可以正常稳定的运行,有 的甚至容易引起用户操作系统的崩溃。据此,笔者认为软件产品的测试版本虽然亦应得到相应著作权的保护,但它更多只是体现在事实上的著作权层面,而并不能形 成法律意义上的软件著作权.只有在稳定而成熟的正式版本软件的完成之日,开发者才能够通过依法登记享有完全意义上的软件著作权.

  三、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软件著作权或者将软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报酬,是软件著作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 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清晰明确的对所许可使用的软件著作权的范围作出约定,凡没有明确约定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使用人不得行使。应 当注意的是,许可他人使用软件著作权,仅仅是围绕软件著作权各权能的行使而言,鉴于软件著作权的特殊性,而并不与软件本身的所有权发生联系;许可他人专有 行使软件著作权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根据自身对风险程度的判断来决定是否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 登记,虽然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在效力上并不受影响,但却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提出的权利主张。[page]

  四、侵犯软件 著作权的法律责任。1、凡是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 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的行为,除《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凡是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 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结束语

   应该说,在对待没有合法途径或来源的侵权盗版软件问题上,我国政府历来是持坚决打击态度的,然而,受价格和广大消费者所固有的消费心理的影响,大量的盗 版软件却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于广大用户的操作系统之中,有的甚至出现在国家机关、重要公司企业的管理环节当中。在商业软件领域,正版软件和盗版软件以非 常尴尬的2比8的比例共同占据着消费市场;在共享软件领域,以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非法汉化和解密为表现形式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大有 愈演愈烈的苗头;有些区域受地方短期利益的驱使,居然将非法制售侵权盗版软件的活动规模化和专业化,甚至与境外存储介质的走私活动相勾结,大量非法制售盗 版计算机软件和其他电子出版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软件交易市场,对我国民族软件产业的开发与创新,提高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极为不利,尤其是在加入WT0之 后,国内民族软件产业更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为重点,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的软件著作权 的法律意识,从盗版软件的扩散源头遏制制售盗版的猖獗态势,除此之外,我们别无选择。[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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