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
叶延滨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海知初字第16号原告叶延滨,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诗刊》杂志副总编,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7号14楼2门1301号。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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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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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软件著作权的原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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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在法人组织变更后的处理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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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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