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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应与版权保护同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1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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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   

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通知”。北京上海、南京等12个城市入围首批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名单。这意味着三网融合已在推进过程中。有专家称,三 网融合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将会带动更多的产业和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网络正版化,促进文化传播。但三网融合以后,也会带来新的版权问题,因此三网融合应当与版权保护同步。

三网融合是把传统的各网资源进行整合,如广播电视节目、图片、文字、音乐、游戏以及视频等,可以在三网内共享、共用,使得资源面向的受众更加广泛。通过传播这些资源,内容供应商可以吸引更多的广告,获得更大的广告收益,相应的资源会更加稀缺,获得授权的成本也会水涨船高。

在资本和资源充足的情况下,少数大型内容供应商可以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此外,一些设备生产商和技术服务商会选择与大型内容供应商进行合作,在技术上给予更多的支持,这使得内容供应商进一步壮大,而中小型内容供应商则会逐步淘汰或者成为分销商。在市场上内容供应商数量减少的趋势下,随着侵权成本的提高,大型内容供应商会更加注重版权的管理,减少侵权损失,将会有力地推进网络正版化,减少版权侵权的案件数量。但是,技术的革新也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如果内容供应商与设备生产商、技术服务商合作,设备生产商和技术服务商所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存在诱导侵权的可能性,将会导致出现新类型的侵权案件,这是在三网融合中需要避免的问题。

内容供应商慎用市场支配地位

内容为王是现在各种媒体关于版权问题讨论的最多话题。三网融合将会抬高作品的授权成本,也会导致侵权成本的提高,所以内容供应商会竭尽所能获取各类作品的版权,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在三网融合的利益驱使下,各种提供手机阅读、视频分享的网站纷纷展开角逐,跑马圈地,获得更多的权利人授权,为三网融合以后的竞争做准备。内容为王,首先就是要获得尽可能多的作品,有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已经不需要再获得授权,如一些过了保护期的电影、小说,时事新闻等,有些则是已经通过著作权人独占性许可的作品。现在主要面临的还是未经许可和即将面世的新作品,这些都将会成为内容供应商角逐的对象。在市场的预期下,作品价格的提高也会提高权利人创作的热情,带动文化产业的繁荣。但如果内容供应商通过激烈的竞争在市场中获得了有利地位,或者少数大型内容供应商形成价格联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此来打击竞争对手,或者侵害权利人的利益,那将会导致新的纠纷,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文化传播的宗旨是相违背的。所以,在今后三网融合的发展过程中,还应当避免出现这种不利的现象。

权利人授权 应注意渠道地域间的冲突

在三网融合的版权纠纷中,电信网具有即时通讯的特点,其作品承载量相对较小,而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承载的内容则较大,在二者交叉的业务领域中,尤其以数字电视、网络电视、网络视频冲突的可能性最大。

在传统传播领域中,手机传播、电视传播和互联网传播是三个独立的渠道,三网融合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将传统的三个网络渠道融为一体。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传统的渠道走向融合,选定任何一个终端载体就可以直接使用其他两个渠道的内容,这样容易产生因渠道引发的权利冲突。如A授权B网站在网络上传播某电视剧,A又授权C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C得到授权后提供电视播放,用户既可以通过电视机收看该电视剧,也可以通过计算机在网上观看,C与B的权利就会存在冲突。另外,还可能存在地域冲突的问题,在过去三网各自独立的情况下,各个网络的范围是固定的,而三网融合后,这种地域上的限制将模糊化,如在传统的传播领域中,地方电视台和广播台大多面对特定的地域,而中央台和卫星台则是面向全国;互联网则是面向全球;电信领域比较复杂,兼具开放性和区域性的特征,各自的地域性特征非常明显,但是三网融合以后,这种地域特征将不复存在,作品传播在技术方面不再受限制,一网传播等于全网传播,这给权利人授权和维权增加了更多障碍。

设备商、销售商和服务商 应加强监管避免风险

三网独立的年代,版权风险多在于内容供应商方面,而设备商的风险较小,因为设备商的设备只针对某一网进行销售和传播,且设备本身不具备侵权的要件,如计算机系统内的预装软件一般为干净的系统软件,厂家已经获得许可,或者未附带软件,由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软件安装。

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设备商需要在终端上进行一定的改造,以便于设备本身具备三网的接受能力,这种将设备面向三网的技术,如果直接指向某一固定资源,可能会引发侵权诉讼。如手机生产厂商在手机内置未经许可的网络电视播放链接,将会导致侵权。这种设备生产商的风险在销售商处也得以传续,如一些电子卖场、网店等。销售商对于所售设备负有注意义务,如果产品存在侵权可能,而未加以制止,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销售商在所销售的设备上附加侵权功能或者侵权链接,将会导致销售商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如在组装台式电脑过程中,销售商将侵权的软件产品安装到设备上,或者在产品内置侵权的链接将会导致销售商承担侵权责任。销售商的这两种侵权责任是不同的,在生产商将侵权设备交由销售商销售时,销售商对于侵权产品未加审查予以销售,仅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如不能提供生产商或供应商的信息,将会导致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销售商在设备上内置侵权链接或者侵权软件,将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两种责任中,后者的责任对于销售商来说更为严重。而服务商一般只提供技术支持,不应成为侵权主体,但如果服务商提供增值的服务,在服务时向终端用户提供侵权链接,如向用户发送侵权信息,在信息内提供侵权链接,直接指向侵权作品,服务商也应当承担责任。设备商、销售商和服务商的责任彼此不同,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引导用户侵权的行为都会存在风险,所以设备商、销售商和服务商应加强监管,避免出现这种情况。[page]

三网融合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技术举措,不仅节省资源、降低能耗,更丰富了群众的生活,但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在目前版权上还存在许多缺陷的情况下,与之相关的各行各业应做到未雨绸缪,将版权保护置前,这才能真正有利于三网融合的发展,并享受到技术带来的各种益处。(作者郭振华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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