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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2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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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第一起网络案件在中国出现以来,网络案件在不断地向更深和更广的范围发展,一次又一次地向传统的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常见的案件类型有网络著作权、网络犯罪、数据库、网络名誉权纠纷、垃圾邮件、电子商务等几类,而一些最新的类型如网络音乐、中文域名与深度链接问题也在不断出现,现就以下问题提出一些管窥之见:

  1,网络著作权的主体适格问题:

  笔者曾关注过前一段时间在全国颇有影响的《中国自助游手册》的网络侵权案件,原告起诉后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如何证明网络作品作者的网名就是其本人。不同于传统的作品,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保留有原件,并且稿件系直接寄往出版社,未经出版前公众无法知晓其内容,网络作品大多直接在网络上产生,然后在某个网站上公开,因此,确认其为原创作者还得通过其发表作品的路径如在法院或公证的情况下通过网名登陆,对照用户原始资料的方式确认其身份,并通过确认发出邮件的网址和收到邮件的网站的原始资料来证明,这一方面要求作者保留有充足、完备的原始资料;另一方面,也要得到网站的全力配合,否则,有些登记的资料就无从查证,给作者的身份确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垃圾邮件的侵权

  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给邮件的使用人带来了很多麻烦。据报道,2002年美国的垃圾邮件占电子邮件总量的40%,给美国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90亿美元。垃圾邮件的泛滥已使美国四分之一的电子邮件使用者全面减少了对电子邮件的使用,降低了一半的电子邮件使用者对电子邮件的信任程度。垃圾邮件被称为是一种“高科技污染”,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并使网络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为此,加州率先于1998年通过了《反垃圾邮件法》,而从2002年年1月起实施的新的反垃圾邮件法进一步规定,个人也可以对发送垃圾邮件者提出起诉,可要求被告在赔偿垃圾邮件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再按每封垃圾邮件1000美元或每个案件100万美元要求赔款,从而对随意制造和传播垃圾起到了强烈的遏止作用。

  垃圾邮件是目前网络使用者普遍遇到的一个问题,笔者的一个邮箱曾经每天收到一百多封垃圾邮件,由于不堪其扰而不得不停用,使笔者的很多客户和朋友无法及时通知而造成很多的麻烦并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建议可以在这些问题上参照国外一些最新的立法,制定反垃圾邮件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邮件的使用和发送,并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完善。

  3,深度链接:

  网络的精彩就在于它的四通八达,而这种通畅是通过互相之间的链接来完成的。如果链接的网站上出现了侵权的作品,被链接的网站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深圳二中院审理博库网站诉汤姆网站网络作品侵权案中,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了司法实践创制法律的功能,对此作出了大胆的尝试,初步确立了链接的法律界定。法官认为,如果要求网站对于浩如烟海的链接内容一一审核,是不现实的,所以网站对链接造成的侵权不负担直接的责任。但是,如果有人指出链接内容涉及侵权,网站应当及时取消此侵权链接,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方“搜狐”因为对被侵权者的要求置之不理而受罚。

案例

全国首宗网站“克隆”官司:(摘自‘中国律师集团网’)

  广州时代财富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诉佛山拓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方公司)抄袭其旗下网站侵权案,不久前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由于“克隆”网页等重要电子证据无法当庭出示,该案进行了一个半小时后便偃旗息鼓。据悉,此案为全国首宗网站克隆官司。

  据原告时代公司诉称,2002年9月24日,该公司精心策划、编写、设计、制作的上网指南网站“goe?way.com”正式面世,一个星期后,网上突然冒出一个eceyes.com网站,该网站多个网页的版面、形式、格式、内容、图标等均与时代公司如出一辙,只在发布公司名称、著作者等个别地方作了篡改。时代公司认为拓方公司开设的eceyes.com网站,侵犯了其著作权,使其正常的经营工作受到干扰,,商誉严重受损。为此,时代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而被告拓方公司诉讼代理人在答辩时则旗帜鲜明地表示,“克隆”网站不算侵犯著作权,他提出了三点理由:第一、网页的版式变化空间有限,相互雷同不算侵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相关规定可作借鉴;第二、网页只是网络表现的画面,本身不具著作权,只有网页上登载的内容才具有著作权;第三、网站上登载的信息,若不通过从技术上加密来向浏览者收费,则意味着不限制复制和在网络上放弃获得报酬权。

  为了有效地收集证据,同年10月,东山区公证处应原告申请,对两个网站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原告公司处使用计算机拨号登录互联网,将双方网站内容进行查阅并下载存储于MO中,同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打印。在庭审中,法庭就此证据进行了质证。

  但被告诉讼代理人就其真实客观性提出质疑,他认为,公证机关通过原告的电脑上网,不能保证其公证的内容是来自互联网,而非来自原告自己的电脑硬盘存储的。

  由于证据保全大部分内容存储于MO,无法在庭上展示进行详细质证,使得该案的判决无据可依,最后法官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本案的难题跟大多数网络诉讼一样,在于证据的收集方法是否合法、如何收集相关证据并为法庭所采纳以及网页作为在网络上发布的文字资料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等,这就要求律师不但熟悉一般的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还要了解网络证据的正确收集方法、有关计算机方面的立法,并可参照网络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从而掌握解决此类法律纠纷的办法。对于当前在网络上产生的大量的侵权纠纷来说,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收集被侵权的证据。由于网络上虚拟文字的特点,使得网上的资料很容易被任意修改和删除,而且,网上资料稍纵即逝的特点,也给证据收集带来了时间性、紧迫性,一旦错过,就变得无据可查,因此,收集网上资料须应采用不同于一般文字资料的方法,如必须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公证等方法。另外,由谁对网络信息真实性进行认定?公安局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是否可以作为权威部门进行相关的鉴定?其证据的效力如何?等等,都是值得商榷和研究的法律问题。[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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