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音乐版权保护从混沌走向清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9 21:46
人浏览

背景播放、网上下载、卡拉OK的音乐版权人日益主张权利

卡拉OK歌厅使用MTV歌曲应否向唱片公司支付费用,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早在2004年4月初,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受环球、华纳等50余家中外唱片公司的委托,向国内1.2万多家卡拉OK厅发出律师函,要求经营者停止擅自使用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并交纳音乐版权费。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同一天开庭审理正东唱片公司诉北京美乐迪餐饮公司、华纳唱片公司诉钱柜娱乐公司“MTV侵权案"。这意味着,今后人们唱卡拉OK也要向音乐的词曲作者及唱片公司缴费了。

免费“卡拉"能否永远OK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正东唱片公司诉北京美乐迪餐饮公司、华纳唱片公司诉钱柜娱乐公司“MTV侵权案",庭审过程中突出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MTV是否类似电影作品。因为类似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凝聚着编剧、导演和演员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将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是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
在此之前,一系列相关的案件在国内各地法院审理,如2003年12月和2004年11月,华纳唱片公司先后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和广州越秀区加州红卡拉OK的MTV侵权案,2004年12月,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北京乐声及钱柜MTV侵权案格外引人注目。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国内目前唯一的一家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但该协会保护的仅仅是几千名词、曲作者的权利,像演唱者、制作者等各方权利如何保护,一直是“空白地带"。
2004年初,环球、华纳等集体向国内1.2万多家卡拉OK厅讨要说法,这50家唱片公司的作品覆盖了卡拉OK的大部分曲库。或许是借鉴音著协的做法,这50家唱片公司自发向卡拉OK歌舞厅叫板,希望从歌厅长期免费使用他们的MTV作品得到补偿也是理所当然的。
去年4月,在京城两家律师事务所受环球、华纳等50余家中外唱片公司的委托发出律师函不到三周时间,京城享有盛名的麦乐迪公司就率先与这50余家唱片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家门店每年分别交纳12万元的著作权使用费。
对于此种做法,国内各地娱乐场所反应不一,有的愿意和解,有的采取观望态度,有的则是嗤之以鼻甚至坚决抵制。一些地方的娱乐企业还纷纷召开业界会议商讨对策。
2004年7月下旬,深圳三九月光城和酷比龙两家歌舞厅先后收到法院的传票。华纳唱片公司状告其将自己拥有版权的3首郭富城歌曲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播放,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以每首MTV10万元的价格进行赔偿。8月3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最后酷比龙同意与华纳唱片公司和解,而三九月光城则拒绝和解。随后,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召集会议。80家歌舞厅磋商后达成共识,凡该协会会员一律不与唱片公司和解,并决定给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开信,请求市人大利用深圳的地方立法权,对MTV究竟属于电影作品还是音像制品进行界定。
他们在给市人大的报告中称,在卡拉OK激光磁盘中,歌曲是主体,画面只是一种陪衬包装的作用。不应像电影那样付版权费,而是一次性支付著作权费。在卡拉OK娱乐业兴起之前,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机械表演权和放映权,卡拉OK伴唱带制作者也一直放任卡拉OK播放,没有行使权利。就算要收费也要考虑国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给娱乐业一个必要的过渡时间。
法律界人士称,人们唱卡拉OK,为唱片公司埋单是符合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但在具体如何收费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现实障碍。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下,对音乐作品如何收费,谁来收费,收取多少,如何分配等问题,将成为MTV维权纷争的焦点。譬如说,有些卡拉OK歌曲原创性很强,凝结了许多音乐创作人员的智力和心血,对于这类音乐作品理应给予“著作权"保护,但同时有一些仅仅是一些泳装画面的简单拼凑,甚至本身就是“剽窃"他人的作品,此类作品是不能给予法律保护。此外,收费标准如何确定等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
唱卡拉OK要交费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方向。

网上下载、背景播放亦是维权热点

年初国内外50余家唱片公司联名追讨全国卡拉OK“视频费"还没有了结,全球五大唱片公司华纳、环球、索尼、BMG和百代又高举“正版"大旗,向国内各大网站非法提供音乐下载开刀。
如果仅此而已,网民看个热闹倒也无妨。但现实情况是,矛头已经指向个人,“警告信"甚至已经发到从网上下载音乐的个人手里。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在随后的记者招待会也肯定了这一做法:私自从网上下载音乐确属侵权行为。
但不少网民对此感到“冤"得慌:我上网已经交了费,从公共网络平台上下载歌曲,怎么能说是侵权呢?
专家们认为,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以互联网形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
在网上下载音乐也属于侵权行为,只是因为人数太多,很难追究,因此只好不予追究或不能全部追究。
当然,从网上下载歌曲构不构成侵权,关键要看下载者究竟用于什么目的,如果只是用于个人欣赏,并且不是以赢利为目的,那么这种下载就不能构成侵权。对于侵权的裁定会有很多例外情况,其中包括教育使用、国家公共事业使用、个人非经营性使用等。
也是在2004年,上海在国内率先启动大规模背景音乐收费,第一批对象是60多家高级酒店,随后再逐步普及到其它营业场所。表明在上海那种不向背景音乐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的做法将会成为过去时了。
从一些相关的报道来看,背景音乐在沪上收费也遭到了商家的强烈抵制。他们认为自己买音像制品已经花了钱,不应该再为播放这些音乐“埋单"了。但按照著作权的规定,在营业场所播放音乐,仅仅花了买音像制品的钱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只是买到了一张唱片的物权,其中的知识产权仍需另外收费。这就好比买了一本书,你可以自己阅读,但是要是翻印再到书市卖则是不可以的。同样,背景音乐可以自己欣赏,如果公开播放则必须要支付著作权费用。
长期以来,由于盗版的猖獗,使得一些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往往被一些习惯做法所忽视了。

音乐版权保护从混沌走向清晰[page]

著作权保护这个“舶来品"进入国人的生活也仅有10多年的历史,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著作权保护才得以立法。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自2002年开始正式施行。但由于历史原因,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仍十分淡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音乐版权保护面临很多尴尬,如歌舞厅播放卡拉OK、经营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从网上下载使用音乐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早在1996年,北京有一家由美国美中文化协会和一家饭店共同建立的主题音乐餐厅野牛乡村俱乐部,开始与音乐版权所有人签订合同交纳餐厅内演奏美国乡村音乐所需的著作权费用。这是中国自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以来签署的第一份娱乐业版权使用合同。尽管这位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有着推行美国知识产权观念的背景,但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多大的反响。
1999年,两家进军中国市场的洋快餐肯德基、必胜客为了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率先向音乐作品著作人支付使用费,这在当时曾成为媒体关注的话题。2000年,国家版权局发文规定,凡使用音乐作品的公共场所,要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费用由中国著作权协会代收。
从本世纪伊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始挥动法律之剑,将一系列商场、酒店和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推上法庭被告席,甚至于一些航空公司、门户网站和手机厂商也因侵权而被判令支付著作权费用。倚仗着法律之剑,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外延正变得日益宽阔,并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需要指出的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的今天,卡拉OK、MTV等音乐著作权应当受到尊重,包括网络音乐、音像制品在内的各类精神文化产品不能再是免费的午餐,惟有如此,才能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让越来越多的原创音乐作品脱颖而出,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音乐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娱乐产业的生存状态,制定出统一合理的收费标准,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共同繁荣。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