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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损害商誉罪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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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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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一个国家是一艘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张培鸿对著名报人约瑟夫·普利策的这段话印象深刻,他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当一艘船不再给瞭望者必要的工具和保护,那么大船撞上冰山或者暗礁,恐怕是迟早的事。

近日频频爆出的记者被网上通缉、围攻、殴打和疑似报复事件,有网友戏称事发多起的那天为“记者劫”。如何保护媒体从业人员这一话题又处在了风口浪尖。

针对仇子明事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在第一时间表示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法律界也对这一系列事件颇为关注,多名法律工作者向本报记者表示,记者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

各方声援很重要

最近一系列的案件多发于财经记者或因财经报道,在利益关系愈加复杂的今日,财经类媒体所面临的压力也与日俱增。

不过,张培鸿也看到最近这些事件中一些令人欣慰的特点,比如不少有独立见解的法律人和学者,都纷纷发言或撰文,对事件进行分析和说理,实际上也是对媒体的一种声援。而互联网上和网下普通民众对此的关注和传播也是使得事件得以顺利解决的保障。

像最近的网上通缉财经记者仇子明事件,“这种守望相助就非常重要,如果仅仅是私人或者公司因为批评报道针对媒体和记者施压倒不是特别严重,因为这在各国都有过,但是资本借助公权力来达到抵制舆论监督目的,这才是危险的。”张培鸿认为,这种“危险”不仅是针对媒体和记者而言,对公权力的威信也一种危险和伤害。

浙江省公安厅执法执纪特邀监督员、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也分析说:“执法傍大款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是破坏中国法制的重要原因。”他认为,如果不能改善,那么“买通记者、打死记者、迫害记者、抓捕记者、封杀记者”这种组合拳恐怕也就难以避免打在新闻界身上。

等待“新闻法”

上海大邦律所主任斯伟江向本报表示:“作为一个得经常面对压力和危险的行业,记者也需要‘安全帽’,仅仅为他们提供一般的‘公平保护’是不够的。”他此前曾多次为新闻记者提供义务法律援助,因为律师职业,他们有诸多法律赋予的职业特权,比如可以调查取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庭发言不受追究等。

这些权利当然是因为律师有《律师法》,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新闻工作者的法律。虽然在新闻出版总署令《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中也有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但是斯伟江认为,这个规定的法律位阶太低,应该在更高的层面进行制度建设,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执业权利。

而另外一方面,无论是“记者被通缉”还是“报社被围攻”等事件,都有一个被批评者引用的《刑法》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称,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而斯伟江认为区别是否侵权的标准是要求报道“基本真实”,这还是要求过高,因为记者调查并没有特别的权利,对应的责任却过重。此外,他认为《刑法》中应该取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因为这种行为都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赔偿就能解决,没必要用刑事手段去调整,否则反而容易被滥用。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也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传媒业界面临专门法规缺失的窘境,最好的方法是尽快推进新闻法的出台,在实际中考虑到新闻法出台存在较多困难,全国人大可以考虑出台单行法,或者最高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于过渡,以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以及对不法行为进行惩处。

喻国明认为,从媒体自身的角度来说,媒体记者也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规范职务行为,并且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提高报道的质量,这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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