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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5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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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在实质上解决“知识”成为资源后的归属和利用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科技创新、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机制。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结果,是从物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独立的产权形态。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仅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知识产权较之传统意义上的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在对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法律救济中,民法对知识产权的救济更为直接,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经济补偿之作用。进而言之,民法对知识产权被侵害后的救济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机制的运作来实现的。损害赔偿是现代民法的核心,而侵权行为又是发生损害赔偿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因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在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救济途径中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以著作权被侵权后的救济为切入点,系统论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被侵害后所行使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加深对著作权保护手段的认识,并着眼于著作权人全面、充分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际效果,期望能在维护著作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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