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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自己的音乐作品也属于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3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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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获悉,24日,原本郑钧在演出会上演唱了自己作词作曲的著作权人理应享有著作权权利,可是却被音著协告上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演唱自己的音乐作品也侵权?法院给出了相关判决,详情请看下文。

  24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诉被告北京十月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十月天)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了音著协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中,音著协认为十月天在其举办的郑钧2010北京演唱会中使用了音著协受托管理的音乐作品,涉嫌侵权,要求十月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钧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人,使用本人作品、行使其自身权利时不需经音著协许可并支付费用。十月天有当然地理由相信郑钧有权演唱其自己的音乐作品,不具有侵权主观过错,未构成侵权。

  歌手郑钧在自己的演唱会上唱了一首自己写的歌,没想到演唱会主办者竟然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

  本应为著作权人收取应得收益的机构,却反戈一击向著作权人收取费用,这一令人费解的举动让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本已脆弱的信任系带更加飘摇。

  权利人的疑惑乃至怀疑,源自该收的钱收不上来。在音乐产业极不景气的今天,现场演出已经成为歌手、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获取收益的重要途径。在演唱会上唱别人的歌曲,按照著作权法是应该给原创者付费的,但这笔钱集体管理组织却很难收上来。除了使用者缺乏付费使用的习惯之外,集体管理组织尚无能力全覆盖每年数千场演唱会。收不上钱,权利人获得的收益就不可能多,自然不会满意。

  更让权利人不悦的,是集体管理组织过高的管理费。曾有媒体报道,音著协代表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费,首次分配的版权费总额1.2亿元,扣除税金后,先由中文发数字公司提取监管平台费用960万元,剩余部分的50%为权利人所得,另外的50%为运营成本、宣传成本等。权利人的收益不到总收益的一半,难免有些微辞,质疑音著协在“借鸡生蛋”。

  在权利人看来,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和分配过程都不透明。权利人的作品究竟被哪些机构使用了多少次?管理成本和收费成本究竟在总收入中占了多大比例,被用在了什么地方?诸如此类的问题,包括音著协在内的集体管理组织其实一直并未能很好回应。

  作为服务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自觉接受权利人的监督。而现实是:除了一纸账单之外,权利人几乎没有办法监督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和分配行为。监督缺失必然导致信任缺失。

  于是,未来很可能形成这样一种可悲的局面:权利人越来越不愿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而集体管理组织因为缺乏代表性越来越难以收到钱,能分配给权利人的收益就越来越少。在这场游戏里,几乎全是输家,只有个别人利用运行规则的不透明成了大赢家。

  唯今之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及时公开全部账目,和权利人协商双方认可的管理费比例,加大收费力度……只有开诚布公,才能取信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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