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厅播放卡拉OK供消费者娱乐,是否属于侵犯MTV制作者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近年来一直是卡拉OK业、唱片业、司法界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争论的焦点为MTV是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如果MTV属于作品,歌舞厅未经制作者同意即播放则构成侵权,就应当向制作者支付侵权赔偿。如果是录像制品,则不承担责任。
昨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诉忠县皇朝夜宴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皇朝公司侵权并赔偿损失。
背景
金盾公司独家获得近20首MTV著作权
2010年7月1日,经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授权,金盾公司独家获得歌曲《姑娘我爱你》、《姑娘动了我的心》、《爱的天堂》、《阿啦家园》、《青藏人》、《大美女》等近20首歌曲MTV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具体为,上述歌曲MTV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MTV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权利)以及录音制作者权等全部邻接权;金盾公司有权排除包括授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以上授权歌曲的MTV作品,并且独家享有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金盾公司独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并进行维权的权利等。授权期限为十五年,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
调查
忠县一歌舞厅未经许可播放MTV
2015年8月,金盾公司接到群众举报,忠县皇朝歌舞厅在其经营场所内,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金盾享有著作权的部分音乐电视作品。随后,金盾公司派出人员前往收集证据以进行维权。
2015年8月19日晚上10点多钟,应金盾公司的申请,重庆市江北区公证处工作人员与金盾委托的调查人员一道,来到忠县皇朝歌舞厅,对调查人员收集保全证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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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调查人员与公证人员以消费者身份进入皇朝歌舞厅,在一包房的点歌系统内,金盾调查人员找到并点播了《姑娘我爱你》(索朗扎西版)、《姑娘动了我的心》、《爱的天堂》、《阿啦家园》、《青藏人》、《大美女》、《香巴拉女孩》等8部音乐电视作品,其词、曲、演唱者、影像画面等内容与金盾取得著作权的前述音乐作品内容相同。
金盾调查人员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随行的公证人员对上述证据收集过程全程见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判决
歌舞厅侵权赔偿金盾公司7900元
金盾收集掌握相关证据后,便以皇朝娱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金盾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皇朝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姑娘我爱你》(索朗扎西版)、《姑娘动了我的心》、《爱的天堂》、《阿啦家园》、《青藏人》、《大美女》、《香巴拉女孩》、《远方情人》8首歌曲的音乐电视作品(MTV),其画面的选择、编排和创意与词曲的意境相互配合,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定,金盾公司通过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独家授权,取得对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是合法的著作权人,据此,金盾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忠县皇朝娱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忠县皇朝娱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与金盾公司取得著作权的MTV作品内容一致的MTV作品,且未支付金盾公司相应报酬,构成了对金盾著作权项中放映权的侵犯,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金盾的实际损失和皇朝公司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考虑到本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水平、金盾作品类型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皇朝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综合因素,法院一审判决皇朝娱乐公司赔偿金盾公司经济损失7900元。
(原标题:重庆一歌舞厅随意放歌遭起诉侵权要赔7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