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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芈月传》编剧署名案一审开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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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电视剧《芈月传》热播,而在该剧未播出之前,温籍作者蒋某将电视剧《芈月传》宣传载体上载明的编剧王某、电视剧出品人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告上了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对方侵犯其作为原著小说《芈月传》的作者以及《芈月传》电视连续剧的编剧享有的著作权。

  在历经三次庭前会议后,2016年7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首次采用网络直播庭审方式公开案件审理全过程。

  电视剧《芈月传》未播之前惹编剧署名纠纷

  从起诉到开庭经历了什么?

  在电视剧《芈月传》未播映前,蒋某向鹿城法院诉称,2012年8月28日,她与“花儿影视”签订了一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花儿影视”委托她根据其小说《芈月传》创作电视剧剧本《芈月传》。合同签订后,她依约分期将改编创作的全部《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共53集交付给“花儿影视”,对方支付了全部创作报酬。

  她认为王某、“花儿影视”在官方宣传海报、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诸多宣传载体上没有载明“根据蒋某《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宣称王某是该剧的“总编剧”或者“编剧”,将编剧排名为“王某 蒋某”等行为侵害了她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鹿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方曾申请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因电视剧《芈月传》尚在后期制作中,播出日期未确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鹿城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决定中止审理,后电视剧播放完毕,法院恢复审理。

  2016年4月,蒋某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诉状。其称因该剧拍摄期间,“花儿影视”对其封锁电视剧拍摄、剧本修改等情况,拍摄关机后,“花儿影视”也拒绝向她提供前期拍摄拷贝。该剧播映完毕后,她根据实际播出情况,对原来的诉状作了调整。蒋某认为,她从未接到“花儿影视”认为其交付的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知,也未接到其已另外委托他人改编、创作她交付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她认为被告方在官方宣传海报、片花未载明“根据蒋某《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在电视剧视频、宣传载体、优秀作品申请书上将王某署名为“总编剧”或“第一编剧”,蓄意不署名她的编剧身份,侵害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要求王某、“花儿影视”各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费用1元。

  一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双方采用不同方法对剧本进行比对

  案件中,存在蒋某在晋江文学城网站发表的小说、《大秦宣太后》的小说文稿、蒋某交付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王某交付的《芈月传》剧本、电视剧《芈月传》拍摄版剧本。

  鹿城法院先后于2016年5月30日、7月6日、7月7日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进行了侵权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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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使用了不同方法对剧本进行比对。

  蒋某方将其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花儿影视”的《芈月传》剧本与公开放映的《芈月传》电视剧进行比对。从人物关系、人物设置、故事主线、具体情节方面,与电视剧实际播出剧本进行比对。结论是:《芈月传》电视剧与蒋某剧本相比,在人物设置、主要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主线方面,接近完全相同。在具体故事情节方面,相同或近似的情节比例为58%。

  “花儿影视”提交的比对意见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广联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余某制作。从蒋某剧本与王某剧本之间的差异性进行比对。因为立意、人物和人物关系、全剧大事件、大结构、分阶段核心事件都是由同一团队商定,比对重点放在每集的具体情节异同,以及相同喜剧目的事件的表述差异上。结论是:王某版与蒋胜男版相同字数占比23.5%,重大修改字数占比28.2%,完全不同部分占比48.3%。

  此外,余某作为被告的专家证人,列席庭前会议,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法庭的质询。

  庭审现场:编剧署名惹激辩

  原、被告双方律师落座,一声法槌下,庭审正式开始。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1、蒋某在晋江文学城网站发表的小说、五卷《大秦宣太后》的小说文稿、蒋某交付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王某交付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电视剧《芈月传》拍摄版剧本之间的关系;2、编剧署名权的先后顺序及总编剧的署名如何确定;3、署名权行使的载体是否包括电视剧海报、片花、新闻发布会、新浪微博、优秀作品申请书等;4、蒋某主张的“花儿影视”、王某各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5、如果构成侵权,将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双方围绕编剧署名展开激辩。

  “花儿影视”方认为,当时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编剧署名的排序由其决定。署名“总编剧”与写作比例无关,以掌握剧本大方向、立意等方面来确定。蒋某提供的电视剧剧本无法达到要求。他们只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创作,但也没有达到要求,而后解除了合同。此后找到了王某,通过创作并六次修改剧本,终于符合了要求。

  他们认为,署名权行使的载体因为作品本身,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应当在宣传品上为原作者署名。

  蒋某方认为,法律上没有“总编剧”的概念。即便合同约定了由“花儿影视”决定编剧署名排序,也要建立在蒋胜男方提供的剧本不符合委托方要求,通过多次修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致使制片方另行聘请编剧创作,才会产生编剧署名排序的问题,其也没有对他人署名“总编剧”的权利。蒋某方表示始终没有收到“花儿影视”认为其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信息,认为“花儿影视”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告知她的电视剧剧本不符合要求的证据。蒋方认为,“花儿影视”聘任王某进行电视剧剧本创作违反了合同约定。

  王某方认为,即使其借鉴了蒋版电视剧剧本,但其并没有占为己有,而是克服了蒋版剧本的缺陷,重新构思创意,是独创作品。

  庭审持续了一天,鹿城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

  (原标题:蒋某诉王某、“花儿影视”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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