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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盗版光盘 被判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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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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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岁的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其音像制品1000余张,又销售非法出版物4.8万余张。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的判决。    王某在无经营资质情况下,负责经营一家音像店。2008年7月23日17时许,王在该音像店内以128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光盘13张(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该店内起获5万余张光盘,经鉴定,其中1374张光盘属侵权复制品,4万余张光盘属非法出版物。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分别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及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记者 刘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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