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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盗版光碟 定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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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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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全省法院将参照此判决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四川省高院从近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例中精选部分典型案例作为今年第二期审判指导予以发布。今后,全省法院将参照此判决。

  非法销售大量盗版光碟

  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此处的“发行”,应理解为包括“销售”。行为人非法销售大量盗版光碟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案例

  2008年5月,被告人贺中林、王春兰在未办营业执照、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成都金牛区城隍庙信立大厦负二楼一房间内销售非法出版的光碟。2008年7月18日,四川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在此查获非法出版的光碟30320张,淫秽光碟282张。经鉴定,查获的30320张光碟是非法出版物,另282张光碟是淫秽光碟。检察院认为,贺中林、王春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金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贺中林、王春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贺中林、王春兰还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院认为,贺王二人无证销售30320张盗版光碟,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发行”行为,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对公诉机关对贺王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贺中林犯侵犯著作权罪,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2000元;王春兰犯侵犯著作权罪,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

  窃取单位商业秘密渔利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单位内部保密规定加强对商业秘密管理的行为,属于采取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行为人违反用人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部规定,盗窃、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

  成都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堀茂曾任成都三国红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三国公司)总经理。2004年9月,堀茂被总部调离成都三国公司回日本。堀茂在回日本之前,与被告人雷剑平商谈另行成立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公司),成都三国公司员工――被告人刘发刚、周勇、沈倩先后到科美公司任职。年5月,科美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含有成都三国公司生产技术的二次空气阀。

  经鉴定,科美公司二次空气阀的部分零部件的部分尺寸与成都三国公司的对应设计尺寸相符,部分零件的实测尺寸基本相同。年5月至6月期间,科美公司销售二次空气阀共计893547台,给成都三国公司造成了2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成都三国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最终,中院判决堀茂等5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并各处罚金。省高院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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